摸胸這個動作,在法律上有下列幾個規定能規範:
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5條第2項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看完上面的法律規定,是不是有點開始有概念了呢?這些規定在大方向上是一樣的,就是要防止有不肖之人去侵擾他人(尤其是婦女)的身體,但因為行為人主觀的目的與客觀情形在每個案例中或有不同,所以法律就有不同的規範來處理,這樣才符合比例原則。
OK!現在讓我們來想想一個問題:什麼是猥褻?是不是摸胸就等於猥褻?好像是,對吧!在國語詞典裡頭,猥褻一詞是指下流的言語或行為,不過在法律上,猥褻可不是隨便可以用的,行為要符合猥褻的定義必須有二個要件:
1、主觀上滿足自己性慾之行為。
2、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色慾並亦會使普通一般人產生厭惡或羞恥之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依一般社會通念,足認有傷於社會風俗之行為。
猥褻的第一個要件不難理解,一定要行為人是為了滿足自己性慾而做的行為才是猥褻。所以如果摸胸是為了別的目的(例如:醫療),那就不是猥褻。不過因為主觀上行為人到底怎麼想的實在難以判斷,所以通常還是必須從客觀上的情境來推斷行為人主觀的想法。(醫生、推拿師和神棍觸碰女性身體時,他心裡有沒有邪念,妳知道嗎?只要他沒有進一步的舉動,相信妳沒辦法判斷!)。不過只有行為人主觀目的還不夠,因為也是有人摸摸手、摸摸頭髮(性騷擾)就滿足性慾了。
猥褻的第二個要件就麻煩了!基本上這個行為在客觀上要能引起他人(男人?!)的性慾,而且這個行為如果被攤在陽光底下,還會使看到的人(女人?!)產生厭惡或羞恥感。
通常判決要引起爭議就是在這個要件上,行為到底能不能引起他人的性慾?到底是不是使看到的人產生厭惡或羞恥感?有時難以判斷。以之前曾有判決認為強吻不算是猥褻為例,一個接吻的動作能夠引起他人的性慾嗎?一般人看到有人接吻會覺得厭惡或害羞嗎?我想絕對是因人而異,畢竟性道德這個問題會因時因地而有很大的不同,四、五0年代的人恐怕做夢也想不到現在人性開放的程度,而某些信仰回教的國家直至今日連女性要出門都必須把臉面蒙住。所以說行為是不是符合猥褻是有解釋空間的。
不過話說回來!撫摸女性的胸、臀、陰,應該絕對是與性有關而能引起他人性慾的,而此種行為也足以在性道德上為人所非議,在這點上我認為要產生爭議的空間不大。
在探討過了猥褻是什麼後,必須再進一步就觸摸的時間長短、用什麼方法達成觸摸、觸摸的部位再做區分,以了解刑法、性騷擾防治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到底應如何適用。下一篇我再舉例子來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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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分析~^^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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