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0日 星期六

鄰居製造噪音,該如何是好?

「樓上打籃球太吵!」 鄰提告獲賠32萬
TVBS – 2012年10月20日 下午12:54
樓上住戶打籃球太吵,樓下鄰居提告獲賠!台北市一名王姓男子,和家人住在東區大樓7樓,1年多來,8樓鄰居常在家裡跳繩打籃球,大聲放音樂,協調多次沒結果,蒐證提告,8樓黃姓住戶向法官表示,其實是9樓太吵,想讓樓下感受噪音嚴重性,理由沒被法官採信,判決住在8樓的住戶必須賠償七樓32萬,禁止再犯。

2012年10月8日 星期一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勞訴字第16號

按「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2012年10月1日 星期一

「打工先向客戶領薪,存入自己帳戶後,再由老闆提領」之求職陷阱

大華失業已數個月,在報紙分類廣告看到了一則徵人啟事:「誠徵司機,領日薪,意者請洽陳先生0912345678。」。

於是大華立即去電與對方確認見面地點。到達面試地點後,並非是一間有掛招牌的公司,只見一名自稱是陳先生的人出來帶大華進入辦公室內,陳先生向大華說:「我們的業務是接送一些公司的老闆或經理到全台跑業務,何時有什麼行程,必須由客戶打電話來約時間後才有辦法確定,你如果願意的話,必須隨時待命,沒事時可以在家等,有工作時公司就會打電話叫你到客戶指定的地點接人。接到客戶後,客戶會把當次的費用給你,你就先拿一半起來,另一半存入你的戶頭給公司領取。所以你必須要辦一個新的帳戶給公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