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8日 星期日

「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觸犯民用航空法第105條之罪

被收行李超重費 女謊稱爆裂物
中央社 – 2011年11月1日 下午10:28
(中央社記者卞金峰桃園機場1日電)桃園機場又現「詐彈客」,1名彭姓女子下午準備搭乘長榮班機前往香港,因被加收行李超重費與地勤口角,她氣說行李有炸彈;航警立即攔下行李,查無爆裂物,將她移送偵辦。
桃園機場下午再現「詐彈案」,約1時40分左右,1名年約60歲的中華民國籍彭姓女子,準備搭長榮班機前往香港,但她因為行李超重,而與長榮地勤人員發生口角。
她一氣之下,在行李通過安檢後,竟稱說行李有「炸彈」,長榮獲報依規定程序通報,同時通知航警,航警也在登機門將彭女攔下,同時將她的行李取下,經詳細檢查後,並無爆裂物,而長榮班機也於下午2時10分啟程飛往香港。
至於彭女則被帶至航警局偵訊同時製作筆錄,並移送刑警隊,警方訊後,依違反民用航空法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10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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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民用航空法第 101 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用航空法第 105 條
未指定犯人向公務員、民用航空事業或活動團體之人員誣告犯危害飛航安全或設施,或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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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謊稱飛機上有詐彈或者謊稱要劫機的新聞,每次媒體報導都會告知社會大眾這種行為是會移送地檢署偵辦的,但仍然是屢見不鮮,實在令人覺得非常奇怪。可能是這些人認為他們只是在開開玩笑,又不是恐嚇特定的某個人,應該不會觸犯刑法,殊不知謊稱飛機上有詐彈或者謊稱要劫機的行為,在民用航空法有特別規定,民用航空法第105條即規定:「誣告犯危害飛航安全或設施」或「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的行為,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這個規定雖然不是規定在刑法中,不過卻是刑法的特別法,各位不可不知。

2011年12月11日 星期日

裝鐵窗、冷氣 挨告「侵占領空」?領空權並非私權,也不是有形之動產或不動產,無法侵占

裝鐵窗、冷氣 挨告「侵占領空」
自由時報 – 2011年12月11日 上午5:09
〔自由時報記者黃文鍠/台南報導〕胡姓男子不滿鄰居裝設冷氣突出到自家上空,發出存證信函要求改善未獲處理,日前控告羅姓女屋主侵占自家「領空」;羅婦則委託房產管理公司回應,將盡力與胡某協調,希望讓事件平和落幕。
住公園路的胡姓男子日前向檢方提告指出,住家是3層樓透天厝,蓋了30幾年,原本與隔壁7樓高的大樓相安無事,但是月前大樓6樓易主,新屋主在外牆架設鐵窗,施工期間,工人擅自踩踏他家陽台鐵皮屋頂,造成結構損壞,有漏水之虞,又隨意丟棄垃圾,讓他相當不滿。
胡某說,新屋主在大樓外牆加裝鐵窗與冷氣,已經侵犯到他的「領空」,而且施工前也沒有來協調,影響權益,大樓另一側錢姓屋主也有類似遭遇,兩人決定要控告羅婦涉嫌「侵占」。
由於羅姓婦人目前居住在北部,委由房產管理公司回應,業者說,婦人最近購得大樓6樓,因為採光不佳,所以開了幾面窗並加裝冷氣,不料造成鄰居不滿,公司已經先和胡某電話溝通,近期內將派專人南下協調,希望達成和解。
法界人士認為,構成侵占罪的前提是被害人「擁有」遭侵犯的物件,但國內法令並沒有「私人領空」概念,據以控告侵占,可能不易成立。但如果當事人一定要主張權利,可能需透過民事控告「侵權」,由司法單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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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

刑法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最高法院71 年台上字第 2304 號判例要旨:
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所謂他人之物,乃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並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在內,單純之權利不得為侵占之客體。

最高法院68 年台上字第 3146 號判例要旨:
刑法上之侵占罪,須持有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始能成立,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

最高法院19 年上字第 1673 號判例要旨:
刑法上之竊盜罪,係以竊取他人所持有之物為成立要件,如對於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而為不法取得之行為,即應成立侵占罪。

民法第 773 條
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民法第 777 條
土地所有人不得設置屋簷、工作物或其他設備,使雨水或其他液體直注於相鄰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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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據報載台南某胡男子控告鄰居侵占他住家領空,是否有理由?依刑法第335條侵占罪的規定,侵占的客體必須是「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而依最高法院71 年台上字第 2304 號判例要旨揭示:「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所謂他人之物,乃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可知「領空」並非「他人之物」。再者,「領空」不是鄰居為胡姓男「持有」之物,也不可能構成「侵占」這個概念,硬要說的話,應該是歸屬於「竊盜」的概念中,不過既然「領空」不是「有形之動產或不動產」當然也不可能被竊盜。

胡姓男子要主張土地權利被侵害的話,應該是依民法第773條本文規定:「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主張在他利用自己土地的時候,因為鄰居在土地的上方建鐵窗加裝冷氣,有妨礙到他使用土地的利益,不過在這個部分上,胡姓男子必須證明到底是如何妨礙到他使用土地,而不是隨意泛指一個「領空」權即可,此民法第773條但書即規定:「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另外,因為鄰居是加裝冷氣在胡姓男子住家的上空,所以也可能違反民法第777條:「土地所有人不得設置屋簷、工作物或其他設備,使雨水或其他液體直注於相鄰之不動產。」,如果鄰居的冷氣滴水到胡姓男子住家,胡姓男子可以依民法第777條向民事法庭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