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0日 星期日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七天猶豫期間(俗稱:鑑賞期)規定不適用實體通路

案例一:


王先生因寒流來襲,到住家附近的電子賣場購買電暖器,回家後發現電暖器體積太大,不方便移動。隔日王先生拿著電暖器回到電子賣場,主張依消費者保護法猶豫期間之規定,要求無條件解約退款。



案例二:

李先生在網路上購買一件外套,貨到試穿後,覺得合身,故而剪標並洗滌。隔日李先生網路上看到一件相同的外套但價格比較便宜,故而通知原店家要求無條件退貨。原店家到府取貨時,發現外套已經洗滌,故而拒絕退貨退款,李先生因而認為店家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猶豫期間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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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 18 條

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1 條

前二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註:反面解釋:如果非因檢查之必要或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使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解除權消滅。)


民法第 259 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民法第 148 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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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案例一:

依消保法之規定,只有在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情況下,消費者有七日的猶豫期間,所以如果消費者是直接到實體賣場購物,則契約成立後,就不得無故解除契約。案例一的情形,王先生是因為可歸責於自己的因素要求解約,故而不符合消保法鑑賞期得無條件解約的規定。



案例二:

本案例李先生在網路購物,符合消保法規定郵購買賣有七日猶豫期間的情形。但所謂的猶豫期間,是為了保障消費者有充分觀察商品是否合意,是否有瑕疵的規定,故而若消費者拿到商品後,覺的不合意,可無條件退貨。本案例中,李先生已將外套洗滌,依一般觀念,應該已經是對於外套滿意,並開始使用,已超越「猶豫」或「檢查」的意義了,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 及民法行使權利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之原則,李先生應不得主張無條件解約。惟如果李先生是為了試驗衣服是否品質不佳容易褪色,是否符合產品型錄之說明,或可試洗衣物一角,以做為檢查商品品質是否符合產品型錄說明之用。

1 則留言:

Unknown 提到...

您好,請教有關七日鑑賞期適逢連假,是否連假不計入鑑賞期內? 最近網路購買知名服飾,並於3/31到貨,但為公寓代收,4/1後即出遊,但4/2-4/5即為連假,期間該公司並無價日客服,無法聯繫得知貨品狀況,等4/6日才真正接觸商品,4/8欲網路退貨時,系統已無法接受退貨,聯繫客服人員後,被告知無法受理,想請問這樣可以退貨嗎? 因為看該公司網頁~僅說明出貨日以工作日計算,對於鑑賞期的部份以為為同樣之規定,不知對於七日鑑賞期是否包含假日~法規上是否有明訂? 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