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2日 星期二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介

台灣因為經濟衰退,使得許多的弱勢民眾更難找工作或是雖然有工作但卻難以平衡收支。在缺乏資金的情形下,有許多弱勢者向銀行辦理信用卡或現金卡救急,卻因循環利息和以卡養卡,使債務如同滾雪球般,愈來愈多。
民國95年卡債族成為台灣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在「個人更生及破產法案推動聯盟」的努力下,立法院終於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此條例並將於民國97年4月11日施行。
此條例通過不單單是能幫助弱勢者在經濟上重新站起來,對於銀行而言也能使其在授信上更為謹慎。

以下我從參加過的相關座談會中抽取常見的民眾法律諮詢及討論問題,希望能對有這方面疑問的朋友有所幫助。

Q1:誰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
A1:
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Q2:什麼是「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
A2: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

Q3:平均營業額如何計算?
A3:從何時起算尚無統一見解。

Q4:怎麼樣是債務人有不能清償之虞?
A4:例如現在雖然還可以還得起,但因為債務人生病或是失業,可以預見很快就無法還錢的情形。

Q5:更生和清算有何不同?
A5:
更生程序
1、不算房貸、車貸(即扣掉有擔保及有優先權債務),欠的債務必須在一千二百萬以下。
2、由債務人提出清償計畫(也就是更生方案)給債權人,於債權人同意後或債權人雖不同意但經法院核可後,依清償計畫還款。
3、清償計畫原則上以六年為期間,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
4、清償計畫要定至少三個月就要還款一次的計畫。
5、清償計畫要依據聲請人本身的還款能力而定,計畫要公允。
6、債務人照著清償計畫還款,六年的時間一到就不用再背負債務,不用經法院再裁定就當然免責。
7、聲請更生後,若有以損害債權為目的而隱匿毀棄財產,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清算程序
1、債務龐大,無還款能力之人比較適用。
2、清算程序是把債務人現在所有的財產做一次清算,統一分配給債權人。
3、清算程序對債務人有比較多的限制,例如: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居地,也可能被限制出境。在一些必要情況下法院得拘提管收債務人。
4、清算完畢能不能免責要等法院決定,不免責的話,還是要繼續還款。
5、裁定免責後,要向法院聲請復權才能回復一般人的生活。
6、聲請清算前一年及清算中,若有以損害債權為目的而隱匿毀棄財產,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8年1月3日 星期四

心痛的感覺要怎麼說---理性分手

實例一:
甲男子因不滿前女友要分手,前往女方家持槍押著60歲的爸爸,用膠帶蒙眼並且用和繩子綁住頭部,逼迫前女友出面談判,警方攻堅救出人質。警方在嫌犯身上搜出40多發子彈以及兩把槍枝,甲男子因為不滿前女友要分手,去年11月涉嫌狂發簡訊恐嚇,被警方移送,他心生不滿,跨年夜前往前女友住處,押著女友60歲的父親逼迫女子出面談判,警方攻堅順利救出人質並逮捕嫌犯。

實例二:
乙男與女友交往數月,女方因個性未合,遂要求與乙男分手,乙男拒絕並恐嚇女友:「若要分手,必殺妳全家!」更委託徵信社跟監女友。乙男為避免女友脫離其掌握,每天早晨上班及晚上下班皆強迫女友搭乘其汽車,假日周末更要求女友一定要與他一同出遊。

實例三:
丙男追求丁女已數月之久,丁女不為所動。丙男於是二三天就寫信給丁女,並跟縱丁女出外之行縱。丁女對此恐懼萬分,卻不知如何是好......

以下列出一般常見男女朋友非理性分手時可能觸犯之法條:

刑法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315-2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如何說分手的確是門藝術,社會新聞常見到情侶間因為分手,而鑄成的大錯。一般分手常見的違法行為為:跟縱、恐嚇、妨礙自由、竊聽竊錄、強暴、性侵害。其中以恐嚇為最多,因為一般人大多不敢真的犯罪,只敢像詐欺犯一樣,假恐嚇之方式,希望另一半在心生恐嚇之下,能順從自己不願分手之意思。而當被恐嚇之一方不予理會之時,這種人通常也只會默默走開,不敢真的去做他恐嚇的內容。

分手受到恐嚇時,一定要冷靜判斷這個人到底用情多深,是否真的瘋狂,一定要告訴家人並報警。如果恐嚇的內容是說要殺全家,可以不用管是否已錄音蒐證,應先直接以家人為被害人去提出告訴,自己當證人即可,千萬不要因為沒有錄音當證據或是沒有其他證人聽見就一直不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