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3日 星期四

心痛的感覺要怎麼說---理性分手

實例一:
甲男子因不滿前女友要分手,前往女方家持槍押著60歲的爸爸,用膠帶蒙眼並且用和繩子綁住頭部,逼迫前女友出面談判,警方攻堅救出人質。警方在嫌犯身上搜出40多發子彈以及兩把槍枝,甲男子因為不滿前女友要分手,去年11月涉嫌狂發簡訊恐嚇,被警方移送,他心生不滿,跨年夜前往前女友住處,押著女友60歲的父親逼迫女子出面談判,警方攻堅順利救出人質並逮捕嫌犯。

實例二:
乙男與女友交往數月,女方因個性未合,遂要求與乙男分手,乙男拒絕並恐嚇女友:「若要分手,必殺妳全家!」更委託徵信社跟監女友。乙男為避免女友脫離其掌握,每天早晨上班及晚上下班皆強迫女友搭乘其汽車,假日周末更要求女友一定要與他一同出遊。

實例三:
丙男追求丁女已數月之久,丁女不為所動。丙男於是二三天就寫信給丁女,並跟縱丁女出外之行縱。丁女對此恐懼萬分,卻不知如何是好......

以下列出一般常見男女朋友非理性分手時可能觸犯之法條:

刑法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315-2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如何說分手的確是門藝術,社會新聞常見到情侶間因為分手,而鑄成的大錯。一般分手常見的違法行為為:跟縱、恐嚇、妨礙自由、竊聽竊錄、強暴、性侵害。其中以恐嚇為最多,因為一般人大多不敢真的犯罪,只敢像詐欺犯一樣,假恐嚇之方式,希望另一半在心生恐嚇之下,能順從自己不願分手之意思。而當被恐嚇之一方不予理會之時,這種人通常也只會默默走開,不敢真的去做他恐嚇的內容。

分手受到恐嚇時,一定要冷靜判斷這個人到底用情多深,是否真的瘋狂,一定要告訴家人並報警。如果恐嚇的內容是說要殺全家,可以不用管是否已錄音蒐證,應先直接以家人為被害人去提出告訴,自己當證人即可,千萬不要因為沒有錄音當證據或是沒有其他證人聽見就一直不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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