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6日 星期五

車禍事件應如何處理(二)

在前篇談到了肇事後應該保全證據的問題,而保全證據後接踵而來就是肇事的民刑事責任,本篇將進一步說明車禍之後若造成人員傷亡,將會觸犯何等法律及其應注意之事項。


四、刑事責任

(一)相關法條:
刑法第 185-3 條(不能安全駕駛罪-公訴)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185-4 條(肇事逃逸罪-公訴)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84 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告訴乃論之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84 條第2項(業務上過失傷害罪-告訴乃論之罪)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76 條第1項(過失致死罪-公訴)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76 條第2項(業務上過失致死罪-公訴)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93 條(遺棄罪-公訴)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告訴期間及告訴權人:

1、告訴乃論罪的告訴期間,自得告訴權人知悉何人為被告之日起,六個月以內須提出告訴。

2、何人為告訴權人?告訴權人之資格:
(1)被害人─車禍發生時直接被撞擊而受有傷亡之人。
(2)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3)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不得與被害者明示之意思相反。
(4)檢察官指定之代行告訴人。

3、非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權人(如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還是應該提出告訴,以免被告獲不起訴處分時無法提出再議。


(三)肇事鑑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1、目前交通事故鑑定是由全國各縣市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

2、誰能申請送肇事責任鑑定?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下列之人可申請鑑定:
(1)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經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
(2)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 (軍) 法機關囑託。
(3)但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
A、鑑定案件進入司 (軍) 法機關訴訟程序中,且非經各該機關囑託者。
B、當事人申請或警 (憲) 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因為告訴期間只有六個月)。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C、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
D、慢車與慢車,慢車與行人事故案件。
E、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3、鑑定報告之覆議:
(1)對於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該管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但以一次為限。(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10條)
(2)已進入司 (軍) 法程序者,應向審理該案之司 (軍) 法機關聲請轉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覆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10條)
(3)司法機關囑託鑑定或囑託覆議鑑定之意見,理論上僅供法院審理事實時參考,鑑定結果並非認定事實的唯一依據,法官仍得依全案審理情況(如其他證人之證詞,或肇事雙方本身之特殊因素)來判斷被告是否有過失,而不採用鑑定意見。故被害人(或家屬)如有合理懷疑,仍應儘力搜尋人證、物證來支持自己之論點,並隨時具狀陳明或聲請調查證據。

4、學術單位之鑑定:
若對於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之覆議意見仍有所不服,被害人(或家屬)如有合理懷疑,應儘力搜尋人證、物證來支持自己之論點,並可再請求檢察官或法官送交學術單位鑑定。目前法院較常送交鑑定之學術單位如:交通大學、警察大學、成功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