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4日 星期二

網路交友 10大陷阱報你知

更新日期:2008/06/24 09:32 【中國時報 陳大任台北報導】
 2007年因為網路交友遭網友性侵害案件,平均一天就有1.5件,其中有六成受害者是12到18歲的族群。


 兒少網路安全問題日趨嚴重,統計顯示,2007年因為網路交友遭網友性侵害案件為578件,平均一天就有1.5件,比2006年的444件更多,其中有六成受害者是12到18歲的族群。涉世未深的孩子,因為好奇,在網上交友反而陷入不可知的風險,讓人擔心。


 拐騙加利誘 網友加害嚴重


 中央警察大學教授廖有錄對網路交友加害人的行為進行分析,從拐騙、搏取同情或是物質利誘等各種手段,歸納出十大網路交友風險:


 1 單刀直入:加害人以主動透露連絡方式以解除網友心防。


 2 故作姿態:以欲擒故縱姿態使對方誤認其與一般人不同,或較為特別,而有興趣與其交往。


 3 風雅名士:男方以才子自居,搏得女方的青睞。


 4 出遊徵伴:網友拋出集體出遊的啟事,徵求同行,但實際情況並不單純。


 5 分享心情:加害者安慰被害人,共同分心情故事,取得信任。


 6 釋出善意:主動教對方學習某種技能,或是贈送禮物,搏取好感。


 7 死纏爛打:鎖定某一對象,窮追不捨,處處干擾對方。


 8 尋尋覓覓:男方搜尋女網友,符合條件就會深談,不合者即走人。


 9 情慾探索:藉由略帶性暗示字眼,或從互動過程試試探對方是否為性開放之人。


 10色慾薰心:以援交條件直接利誘。


 6.1%網友 認識當天就見面


 台灣終止童妓協會的研究也發現,孩子一開始不外是無聊、好奇、找尋同伴和宣洩情感,甚至會進一步想與網友在現實生活中互動或親密交往;兒童福利聯盟統計,有近五成的孩子曾與友見過面,甚至有6.1%在認識當天就會與網友見面。


 台灣終止童妓協會組長廖奎富說,讓人驚訝的是孩子對網路風險認知頗高,也正是孩子因此變得「自以為是」,在宣導活動中反而聽不進大人的話,陷入更大的風險當中。


 加強安全觀念及警覺性


 台灣微軟副總經理張衣宜舉例,有次她問一名女學生,如果對方提出要電話的問題該怎麼辦?女學生說,我只要不給他號碼,由我打給他,他就沒有我的號碼啦。另一個同學馬上舉手補充說,要先把電話設定成無號碼顯示才對。


 張衣宜說,這些小孩都展現了一定程度的機警性,但安全性都還不夠,只有不斷加強安全觀念才行。

2008年6月22日 星期日

網路假緩交真詐騙(一)

問題發生:
2008年5月4日之前,我在PC Home網路交友認識一名自稱是某科技大學的女學生,名字叫小芳。後來對方與我相約在5月4日的時候在台南縣某火車站見面(其實是她說她是學生,缺錢援交,後來我因好奇而答應,原來認為她可能是詐騙集團或女警,後來間接被她說服,以為真的是學生,詳情請看交談過程。)



在5月4日當日下午14時快接近15時的時候,我到了台南縣某火車站不久,小芳打電話給我,跟我說因為警察抓很嚴格,她怕我是便衣刑警並且怕我會給她假炒票再趁機逮補她,所以她會叫她朋友打電話給我,要我按小芳的朋友指示進示ATM軍警辨識系統,以確認我是不是軍人或警察。



不久,下午15時初左右,一名自稱小芳朋友的女子打電話給我,該名女子自稱是某某模特兒經紀公司的會計人員,並向我說她所屬公司的老闆透過立委在金融機構花費150萬元建立地下的「軍警辨識系統」,透過操作ATM,依她所指示的帳號與密碼,可以透過交易明細表列印出一組一個英文與二個數字組成的代碼,透過此代碼可以進行職業的辨識,最後辨識完後,即可與對方見面。



在好奇心與慾念驅使之下,我便進行ATM提款機的操作,操作過程中,我總共使用兩張提款卡進行操作,分別是郵局與合作金庫兩張提款卡。



第一張卡是合作金庫的卡,帳戶裡頭有一千多元。那名自稱某模特兒公司會計表示此套軍警辨識系統的操作流程為:

1.她給一組帳戶與轉帳金額的數字,該名女子表示她所給我的數字是辨識系統的流水數字與密碼。第一步就是輸入完轉帳的帳號與密碼後,接確定後會失敗。

2.確認失敗後,她會再要我透過餘額查詢,查詢自己的帳戶的錢確實沒有被轉走。

3.待確認沒有被轉走後,她會再給我一組轉帳的帳號與密碼,輸入完後再按確定,交易會失敗,失敗完後,交易失敗的明細表將出現一組辨識碼,最後將之報予該名女子後,她會透過系統判斷是否為軍警。



第一次透過合庫的卡片操作之前,對方女子並沒有說帳戶錢不到3000元的話操作會失敗,在這樣子的情況下,照那名女子所的軍警辨識系統的操作流程操作完後,出現錯誤訊息,但並有沒出現她所說辨識代碼,我向那名女子說明我的情況後,她隨即表示錢不到3000元,操作會失敗,並叫我把錢存到3000元以上,並且表示她會在5分鐘後再打電話給我。



第二張是郵局的卡片,原本只有2千多元,後來我透過合作金庫的卡片將1000元從合作金庫帳戶匯到郵局的帳戶,使郵局帳戶的錢變為3000元以上,而合作金庫的卡變為29元左右。約5分鐘後,對方那名自稱會計的女子打電話來問我錢存好了沒,我向她表示已存好,便按那名女子所說的軍警辨識系統的操作流程操作,結果非但沒有出現錯誤訊息,該名自稱會計的女子得知後,向我表示因為我在最後的操作流程中沒有一直按著確定鍵,直到出現錯誤訊息我的郵局帳戶最後卻在2008年5月4日當日下午15時10多分左右被轉出3218元,郵局帳戶僅剩229元,合作金庫帳戶大概念29元。



由於我以為真的是我自己操作錯誤,沒有一直接下確定鍵,才導致我操作錯誤,當下相當錯愕,不知所措,便向該名自稱會計的女子詢問我可否把3千多元拿回來?後來對方該名自稱會計的女子表示她會與她的主任聯絡並討論看看。



約2分鐘後,該名女子便在電話中向我詢問我的個人資料,包含我的姓名、出生年月年、身份證字號、戶籍地址與所就讀的學校,當時我以為她詢問這些資料的目的是要幫我將錢退還,待她問完我的個人資料後,我在電話中聽到她與另一名男子談話的聲音,談話的內容大致是與那名自稱會計的女子確認我是不是警察。



後來過了一分鐘左右,換一個自稱是某模特兒經紀公司的主任的男性與我在電話中對話,此名男子表示他叫小高,並向我表示,因為我與他們的交易資料卡在銀行中,如果沒有將銀行資料消除,我可能會被洗錢防制小組發現,然後吃上官司,而且到時他們的系統被警方發現的話,他們花150萬元建立的系統可能會不保,到時我也有可能會有危險,而且並向我表示這150萬我賠的起嗎?至於要怎麼拿回我轉出去的3218元並把我卡在銀行的資料消除,那名自稱小高的男子表示,他要先與他所認識的銀行的陳姓主任聯絡,並詢問那名陳姓主任要怎麼樣才能將錢退回給我。



過了約10分後,在2008年5月4日當日下午16時左右,自稱小高的男子表示,如果要拿回轉出的3218元,根據六法全書,需要將銀行帳戶的金額存為身份證字號前5碼以上的金額,也就是12439元,這樣子銀行就會自動退回我的3218元。



聽完他的說辭後,我打電話給我的父親,礙於我是因為想援交而把錢轉出去,所以沒有向我父親說明事發的經過,反而向他說我因網拍購物轉帳有問題,對方說要把錢存到12439元以上才可以退還,向我父親表示希望他可以存12439給我,不過我父親最後並沒有採信我的說辭,叫我等銀行開門再去問,但是我當時被間接恐嚇之下,只考慮到我可能會吃上官司,毀掉我未來的前途,最後就認為對方應該可以解決掉我的問題。



最後過了約15分後,那名自稱小高的男子打電話來,我向他說我父親並不相信我的說辭,他聽完表示,他要再打電話與銀行的陳姓主任討論看看有沒有其它的方式可以解決。



後來大約過了10分鐘,大約快17時多,他再打電話給我,向我表示如果要消除相關卡在銀行的軍警辨識系統資料的話,我須提供提款卡與密碼給他,他有認識銀行的一位陳姓主任,會幫我重新設定,不然等到被銀行的洗錢防治小組查出來的話,我跟他都會吃上官司。當時我信以為真,以為真的可以退錢給我,而且又怕真的會吃上官司。



於是我就依那名男子指示,到台南縣某一個巴士托運站,等我到了那裡之後,對方打電話給我,要我將我的兩張提款卡寄到高雄市空軍一號鳳凰站,後來巴士托運站的營業員向我表示他們在5月4月沒有巴士經過空軍一號鳳凰站,當天只有經過高雄市空軍一號八德一路八德站,後來我便將郵局與合作金庫兩張提款卡寄到高雄市空軍一號八德一路八德站,給該名自稱小高的男子在銀行任職的朋友。



2008年5月4號到5月8號這幾天,該名男子都有持續打電話給我,向我保證錢一定可以退還,我也是信以為真,所以沒有報案也沒有打電話去銀行報掛失,直到2008年5月8日星期四,警方到我家通知我祖母相關事項,我才知道我的帳戶被騙去當成人頭帳戶洗錢,並於隔天凌晨到派出所報案,接受警察的偵訊。所以我目前沒有報告3聯單…


問題:

1.我要提出怎麼樣子的說詞或證據才能讓檢查官相信我的說法,並不起訴呢?

答:
一、和小芳在網路交友的記錄請提供給檢察官。
二、你要快點去調通聯記錄,因為你在上述的事實中,和相當多的人談話。
三、當時你匯了三千多元出去,你要快點去調當時的匯款記錄。
四、你將郵局與合作金庫兩張提款卡寄到高雄市空軍一號八德一路八德站,給該名自稱小高的男子在銀行任職的朋友,郵寄的記錄也要提供出來。

2.林律師您在實務上處理這種案子的經驗,要怎麼樣才能幫助像我這種被害人達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答:
不起訴的話,當然要讓檢察官相信你是無辜的或者是沒有證據能證明你有罪。你這個案子因為帳戶和密碼都交給別人了,在實務上一般認為一個大學生不可能不知將帳戶和密碼交給別人,會被利用來犯罪,所以你最好把通聯記錄和匯款記錄快點提供給檢察官,如果你還有其他對你有利的證據想叫檢察官幫你調出來的,你也要快點說,不然很快就會被起訴。你這個案子想緩起訴的話,比較沒有可能性,除非和被害人全都和解了,或許還有一點可能。


3.實務上,要緩起訴一定要認罪,或是被害人原諒,檢查官才會考慮緩起訴嗎?

答:不一定要認罪,還是要看狀況。一般來說,如果有和被害人和解,才有可能緩起訴,否則被害人會再議。

4.我這種案子要請律師,還是等被起訴再請呢?

答:如果你有足夠對你有利的證據的話,偵查中或許還不必馬上委任律師。但因為是刑事案件,我認為你如果真的沒辦法應付的話,還是委任律師辯護比較好。

2008年6月19日 星期四

一個成熟的公民,理應珍惜社會資源

我這個法律部落格說不上是什麼非常好的部落格,只是希望能在有空的時候,以自己真實的經驗予需要的人分享。而又因為有感於或許有人遇到法律問題,卻又不知要到哪裡尋求協助,所以我也不管是不是有不肖之人會一直寄垃圾郵件到我的電子信箱,還是公布了我私人的信箱給有需要諮詢之人。

但總是會有人一定要濫用這一切!我必須說,如果你是法律系的學生,那請你先自己去看書找答案,不要每天都用E-mail來問教科書裡面的東西;如果你是專門包攬訴訟從中抽傭金的司法黃牛,那你也要有點職業道德,至少去進修一下!每天不是你親戚出事就是你朋友出事,難道就真的不會有因果業力沾身嗎?

一個成熟的公民,理應珍惜社會資源。

2008年6月18日 星期三

丈夫欠債,妻還不還?

一、 案例事實

小芳是一位普通上班族,在一次偶然中認識了阿雄,兩人迅速相戀、結婚,婚後小芳才發現,阿雄揮霍成性,每月薪水皆是左手進、右手出,一、兩個星期就花用完畢,復又辦理數張信用卡消費,小芳為了家庭和諧,也期待阿雄有一天會浪子回頭,便默默忍受,但是眼看阿雄所欠的債務越來越多,小芳很擔心自己婚後辛苦節儉儲蓄的財產會被用來清償阿雄所欠之債務,小芳的擔心是否會成真呢?

二、 解析

1.夫妻法定財產制乃是以分別財產為基礎,輔以法定財產制消滅後,婚後有償所得之財產得平均分配之制度:
原則上不管阿雄欠多少錢,只要是小芳名下的財產都不會用來清償阿雄之債務,然而因夫妻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就婚後有償所得有平均分配之規定,是以小芳之財產中有部分在法律上潛在的屬於阿雄所有。依民法第1030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因此,夫妻法定財產制消滅時,阿雄得請求平均分配剩餘財產。

2.夫妻雙方間剩餘財產之請求權非不得讓與或繼承,故債權人並非毫無以小芳積蓄受償之可能:
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修正前之條文明定:夫妻間之剩餘財產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然於96年5月23日此項條文刪除,其修正理由如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雖依夫妻身分而產生,但其本質仍屬財產權,並不具專屬性質,基於下列理由爰將第三項規定刪除:(1)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專屬權,則第1009條、1011條的規定將完全喪失意義,無法保障債權人之利益。(2)對有請求權人之繼承人不利。」依立法理由(1)觀之,本次修法以保障債權人權益為主要考量之一。

3.依民法第1011條之規定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宣告債務人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
依民法第1011條之規定:「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因此,若夫或妻之一方負有債務而無法清償時,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即債務人夫妻間的法定財產制關係,將依債權人之聲請而消滅。

4.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雙方剩餘財產應平均分配之: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之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因此,如夫妻雙方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應平均分配剩餘之財產,即扣除債務後財產較少甚或無財產之一方,得向另一方請求之。

5.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2條代替夫妻雙方負有債務之一方,向另一方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因此,若夫或妻之一方對外負有債務,但名下並無財產可供清償時,若夫或妻之一方對另一方有分配剩餘財產之請求權且債務人怠於行使此權利,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向另一方請求之。

6.綜上,夫或妻之一方對外負有債務,而另一方有財產時;債權人於債務未受清償之際得依民法第1011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使債務人夫妻間之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在夫或妻之一方有分配剩餘財產之請求權後;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以自己之名義向有財產之一方,行使分配財產之請求權,清償債務。

7. 因此於本案中,丈夫阿雄在外揮霍所積欠之債務,若阿雄無財產可供清償時,阿雄之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並以債權人之名義向小芳請求平均分配婚後剩餘財產,亦即小芳婚後辛苦節儉儲蓄之財產,小芳僅得保有一半,另一半財產得用以清償阿雄所積欠之債務。若小芳主張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則仍須由小芳負舉證責任!

8. 綜上,小芳若為免自己於婚後辛苦儲蓄之財產,被用以清償阿雄的債,小芳須於阿雄還沒積欠債務,尚未開始揮霍之前,先辦理分別財產制,如此將得避免上述之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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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這種情況,經民法修正後,已改變了,請看以上新聞

 民法修正 夫債妻不必還
 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11月23日 上午5:30
  立法院司委會昨(22)日初審通過民法修正案,刪除債權人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說,無論銀行或地下錢莊,未來都不能據此,向債務人的另一半要求還債,避免「夫債妻還」、「妻債夫還」不合理現象。 今年1月至9月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的案件就有5,980件。9月底時立委尤美女與卡債受害者就曾舉行記者會,控訴銀行冷血,利用向法院聲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手段,迫使卡債者的配偶代償,造成無辜第3者受害的案例。

2007年民法修正將夫妻分別財產制的剩餘財產分配權,改為可由第三者代位行使,不料卻遭到銀行濫用。 根據司法院統計,今年1月至9月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的案件有5,980件,其中就有高達5,581件,都是銀行向債務人本人討不到錢,就利用這項規定強迫配偶拿出財產還債,讓債務者家庭經濟徹底瓦解。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等民間團體日前召開記者會時就以許先生為例,他婚後向銀行借貸投資串燒生意,不料被合夥人倒債,債務纏身,之後跑到大陸,夫妻間12年來不聞不問,罹癌的太太卻在化療期間,被銀行找上,要她拍賣房屋償還先生多年前的債務。

法務部指出,民國91年廢除聯合財產制,明定夫妻各保有其財產所有權,即分別財產制,並衍伸出剩餘財產權概念,主要是讓夫妻離婚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婚姻家庭付出為由,要求雙方財產差額總數的一半。

不過民法96年修正後,明訂夫妻之一方有人負債,債權人就可以到法院改用分別財產制,代位行使要求另一方吐出財產,衍生「夫債妻還」或者「妻債夫還」的常見現象。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刪除民法第1009條、第1011條及修正第1030之1條。提案的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未來銀行或是這些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不可以再透過民法第1011條,在夫妻一方有人債務無法清償時,就到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要求配偶一方吐出財產還債,換句話說,96年至今,所謂「夫債妻還」、「妻債夫還」的情況就不會再發生。

2008年6月16日 星期一

借款給別人是否可以改簽保管條?

林律師您好:
對不起,請問您──有人跟我借錢,金額6-7萬,我想不用跟他收利息了,可是希望他在三年內還我。
到底應該寫『借據』,還是應該寫『保管條』,還是直接寫契約,對我比較有保障呢?
要注意哪些以避免日後的麻煩?

對不起,煩您回答,真的很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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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不管是以借據的方式形成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或是以保管條的方式形成委任之法律關係,均為契約。

以借據之方式,對方將來若不返還,必須以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借款;以委任保管之方式,對方將來若不返還,除了以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委任保管之款項外,尚可能得提起侵占及背信罪之告訴。

不過要告對方侵占及背信罪也不是你想像中的那麼容易的,畢竟你們之間真正的法律關係是借款,而在刑事審判上,不是你拿出一個保管條就足以認定對方有罪的。如果最後被證明其實是借貸關係,而你竟然告對方侵占背信,那你免不了要被告一條誣告罪。

最有保障的方法當然是要對方提供擔保物,或請對方提供一到二個連帶保證人,以避免日後爭議。

2008年6月13日 星期五

留言版辱罵女友劈腿 研究生與網友遭起訴

日期:2008/06/12 14:37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田姓研究生因不滿女友劈腿與另一位苗姓研究生交往,甚至還因此懷孕,於是在PTT留言版PO下情緒性字眼洩憤,並引起多名網友聲援,大家以禽獸、狗男女等字眼辱罵女子及苗姓研究生,檢察官依誹謗罪嫌將田男與14名網友起訴。


田生是在去年12月3日深夜,到PTT留言版以「綠帽的感覺…續集…」發文,指女友劈腿苗男,兩人並生下孩子,並以「姦夫苗先生」、「資研所的姦夫」等字眼辱罵對方。


田生的發文引起眾多網友瀏覽並有21名網友聲援,大家紛以狗男女、姦夫淫婦、禽獸等不堪言語在網上大肆撻伐苗生與女子,苗生得知後憤而提出告訴。


檢察官依線查出網友真實身分,其中6名網友向苗生道歉被撤銷告訴,最後將田生與14名網友依誹謗及公然污辱罪嫌起訴,被起訴的多是大學生或研究生,其中一名網友為未成年,被送往少年法庭。


承辦檢察官林冠佑接受其他媒體採訪時表示,網友常有的人身攻擊動作,如果已透露出足以辨識對方身分的資訊,就已觸犯法律的責任,不可不慎;網友在得知對方身分後跟著起鬨圍剿,同樣觸法,應該格外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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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在偵查中,苗君委任我代理提出告訴,當時許多網友一直認為自己沒有錯,在苗君提出告訴後,依然在ptt上挑釁,說「抓不到他們,他們沒有指名道姓」。殊不知一知半解反而比無知更危險,當時尚有網友辯稱「是苗君自己對號入座,他們沒有說是誰」,然就刑事犯罪而言,被害者的姓名並非必要,只要加害人的行為已透露出足以辨識對方身分的資訊,就已侵害被害人的人格法益,即屬犯罪。就像殺人強盜不必知道被害人姓名一樣,誹謗及公然侮辱只要客觀上能侵害到被害人的名譽,即便你罵人的時候名字弄錯,一樣觸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