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3日 星期五

留言版辱罵女友劈腿 研究生與網友遭起訴

日期:2008/06/12 14:37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田姓研究生因不滿女友劈腿與另一位苗姓研究生交往,甚至還因此懷孕,於是在PTT留言版PO下情緒性字眼洩憤,並引起多名網友聲援,大家以禽獸、狗男女等字眼辱罵女子及苗姓研究生,檢察官依誹謗罪嫌將田男與14名網友起訴。


田生是在去年12月3日深夜,到PTT留言版以「綠帽的感覺…續集…」發文,指女友劈腿苗男,兩人並生下孩子,並以「姦夫苗先生」、「資研所的姦夫」等字眼辱罵對方。


田生的發文引起眾多網友瀏覽並有21名網友聲援,大家紛以狗男女、姦夫淫婦、禽獸等不堪言語在網上大肆撻伐苗生與女子,苗生得知後憤而提出告訴。


檢察官依線查出網友真實身分,其中6名網友向苗生道歉被撤銷告訴,最後將田生與14名網友依誹謗及公然污辱罪嫌起訴,被起訴的多是大學生或研究生,其中一名網友為未成年,被送往少年法庭。


承辦檢察官林冠佑接受其他媒體採訪時表示,網友常有的人身攻擊動作,如果已透露出足以辨識對方身分的資訊,就已觸犯法律的責任,不可不慎;網友在得知對方身分後跟著起鬨圍剿,同樣觸法,應該格外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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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在偵查中,苗君委任我代理提出告訴,當時許多網友一直認為自己沒有錯,在苗君提出告訴後,依然在ptt上挑釁,說「抓不到他們,他們沒有指名道姓」。殊不知一知半解反而比無知更危險,當時尚有網友辯稱「是苗君自己對號入座,他們沒有說是誰」,然就刑事犯罪而言,被害者的姓名並非必要,只要加害人的行為已透露出足以辨識對方身分的資訊,就已侵害被害人的人格法益,即屬犯罪。就像殺人強盜不必知道被害人姓名一樣,誹謗及公然侮辱只要客觀上能侵害到被害人的名譽,即便你罵人的時候名字弄錯,一樣觸犯刑法。

1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謝謝林律師,有空拜訪貴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