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6日 星期一

借款給別人是否可以改簽保管條?

林律師您好:
對不起,請問您──有人跟我借錢,金額6-7萬,我想不用跟他收利息了,可是希望他在三年內還我。
到底應該寫『借據』,還是應該寫『保管條』,還是直接寫契約,對我比較有保障呢?
要注意哪些以避免日後的麻煩?

對不起,煩您回答,真的很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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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不管是以借據的方式形成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或是以保管條的方式形成委任之法律關係,均為契約。

以借據之方式,對方將來若不返還,必須以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借款;以委任保管之方式,對方將來若不返還,除了以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委任保管之款項外,尚可能得提起侵占及背信罪之告訴。

不過要告對方侵占及背信罪也不是你想像中的那麼容易的,畢竟你們之間真正的法律關係是借款,而在刑事審判上,不是你拿出一個保管條就足以認定對方有罪的。如果最後被證明其實是借貸關係,而你竟然告對方侵占背信,那你免不了要被告一條誣告罪。

最有保障的方法當然是要對方提供擔保物,或請對方提供一到二個連帶保證人,以避免日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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