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8日 星期三

丈夫欠債,妻還不還?

一、 案例事實

小芳是一位普通上班族,在一次偶然中認識了阿雄,兩人迅速相戀、結婚,婚後小芳才發現,阿雄揮霍成性,每月薪水皆是左手進、右手出,一、兩個星期就花用完畢,復又辦理數張信用卡消費,小芳為了家庭和諧,也期待阿雄有一天會浪子回頭,便默默忍受,但是眼看阿雄所欠的債務越來越多,小芳很擔心自己婚後辛苦節儉儲蓄的財產會被用來清償阿雄所欠之債務,小芳的擔心是否會成真呢?

二、 解析

1.夫妻法定財產制乃是以分別財產為基礎,輔以法定財產制消滅後,婚後有償所得之財產得平均分配之制度:
原則上不管阿雄欠多少錢,只要是小芳名下的財產都不會用來清償阿雄之債務,然而因夫妻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就婚後有償所得有平均分配之規定,是以小芳之財產中有部分在法律上潛在的屬於阿雄所有。依民法第1030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因此,夫妻法定財產制消滅時,阿雄得請求平均分配剩餘財產。

2.夫妻雙方間剩餘財產之請求權非不得讓與或繼承,故債權人並非毫無以小芳積蓄受償之可能:
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修正前之條文明定:夫妻間之剩餘財產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然於96年5月23日此項條文刪除,其修正理由如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雖依夫妻身分而產生,但其本質仍屬財產權,並不具專屬性質,基於下列理由爰將第三項規定刪除:(1)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專屬權,則第1009條、1011條的規定將完全喪失意義,無法保障債權人之利益。(2)對有請求權人之繼承人不利。」依立法理由(1)觀之,本次修法以保障債權人權益為主要考量之一。

3.依民法第1011條之規定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宣告債務人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
依民法第1011條之規定:「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因此,若夫或妻之一方負有債務而無法清償時,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即債務人夫妻間的法定財產制關係,將依債權人之聲請而消滅。

4.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雙方剩餘財產應平均分配之: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之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因此,如夫妻雙方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應平均分配剩餘之財產,即扣除債務後財產較少甚或無財產之一方,得向另一方請求之。

5.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2條代替夫妻雙方負有債務之一方,向另一方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因此,若夫或妻之一方對外負有債務,但名下並無財產可供清償時,若夫或妻之一方對另一方有分配剩餘財產之請求權且債務人怠於行使此權利,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向另一方請求之。

6.綜上,夫或妻之一方對外負有債務,而另一方有財產時;債權人於債務未受清償之際得依民法第1011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使債務人夫妻間之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在夫或妻之一方有分配剩餘財產之請求權後;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以自己之名義向有財產之一方,行使分配財產之請求權,清償債務。

7. 因此於本案中,丈夫阿雄在外揮霍所積欠之債務,若阿雄無財產可供清償時,阿雄之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並以債權人之名義向小芳請求平均分配婚後剩餘財產,亦即小芳婚後辛苦節儉儲蓄之財產,小芳僅得保有一半,另一半財產得用以清償阿雄所積欠之債務。若小芳主張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則仍須由小芳負舉證責任!

8. 綜上,小芳若為免自己於婚後辛苦儲蓄之財產,被用以清償阿雄的債,小芳須於阿雄還沒積欠債務,尚未開始揮霍之前,先辦理分別財產制,如此將得避免上述之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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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這種情況,經民法修正後,已改變了,請看以上新聞

 民法修正 夫債妻不必還
 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11月23日 上午5:30
  立法院司委會昨(22)日初審通過民法修正案,刪除債權人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說,無論銀行或地下錢莊,未來都不能據此,向債務人的另一半要求還債,避免「夫債妻還」、「妻債夫還」不合理現象。 今年1月至9月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的案件就有5,980件。9月底時立委尤美女與卡債受害者就曾舉行記者會,控訴銀行冷血,利用向法院聲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手段,迫使卡債者的配偶代償,造成無辜第3者受害的案例。

2007年民法修正將夫妻分別財產制的剩餘財產分配權,改為可由第三者代位行使,不料卻遭到銀行濫用。 根據司法院統計,今年1月至9月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的案件有5,980件,其中就有高達5,581件,都是銀行向債務人本人討不到錢,就利用這項規定強迫配偶拿出財產還債,讓債務者家庭經濟徹底瓦解。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等民間團體日前召開記者會時就以許先生為例,他婚後向銀行借貸投資串燒生意,不料被合夥人倒債,債務纏身,之後跑到大陸,夫妻間12年來不聞不問,罹癌的太太卻在化療期間,被銀行找上,要她拍賣房屋償還先生多年前的債務。

法務部指出,民國91年廢除聯合財產制,明定夫妻各保有其財產所有權,即分別財產制,並衍伸出剩餘財產權概念,主要是讓夫妻離婚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婚姻家庭付出為由,要求雙方財產差額總數的一半。

不過民法96年修正後,明訂夫妻之一方有人負債,債權人就可以到法院改用分別財產制,代位行使要求另一方吐出財產,衍生「夫債妻還」或者「妻債夫還」的常見現象。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刪除民法第1009條、第1011條及修正第1030之1條。提案的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未來銀行或是這些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不可以再透過民法第1011條,在夫妻一方有人債務無法清償時,就到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要求配偶一方吐出財產還債,換句話說,96年至今,所謂「夫債妻還」、「妻債夫還」的情況就不會再發生。

19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我朋友17歲精通網頁設計,某大學資訊管理系,為了學費,我朋友受雇於A公司從事維護網頁的工作,酬勞月薪三萬元,惟至月底,A公司以我朋友未成年,該契約未得我朋友之法定代理人乙(我朋友之母親)同意,堅不付款,請問我朋友可以向A公司主張什麼權利?

請問林律師, 這是違返了民法的179條? 可以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嗎? 另外,未成年又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契約無效? 還有機會要回此薪水嗎 ? 或者此案還涉及哪些法則及注意事項?? 感謝謝律師解惑, 謝謝!!

林哲健律師 提到...

你朋友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和A公司所定之勞務契約必須得到他母親的同意,否則效力未定,不過這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而有的規定,A公司本身是契約的相對人,如果他沒有催告你朋友的母親請她確答是否同意這個契約的話,A公司是不能主張這個契約無效的,這也是基於禁反言的原則。
如果這個契約無效的話,你朋友尚可主張A公司有相當於薪資之不當得利,可請求公司返還。

林哲健律師 提到...

第 77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第 79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第 80 條 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第 82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未經承認前,相對人得撤回之。但訂立契約時,知其未得有允許者,不在此限。

匿名 提到...

謝謝林律師,常常麻煩你抱歉

匿名 提到...

請問林律師:我滿18,未滿20,需要家長陪同報案嗎,謝謝

匿名 提到...

請教林律師刑事方面法律問題:何謂「使用竊盜」,刑法使用竊盜罪包含使用竊盜嗎,希望林律師對此發表使用竊盜文章,不勝感激

匿名 提到...

請問林律師:收多少利息才構成重利罪?法定最高利率乃年息百分之二十,但究竟要超出多少(例如月息幾分?)才構成重利,謝謝

林哲健律師 提到...

報案不須要成年,未滿十八歲也可以報案。

重利罪要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三十。

匿名 提到...

請問林律師:何謂禁反言原則,謝謝

匿名 提到...

請問林律師:何謂飭回,謝謝

匿名 提到...

請問林律師:1.本票三年時效已過 ,還可以要錢回來嗎?
2.本票三年時效已過 , 本票上發票人所偽造的保證人簽名可以 拿 來告她偽造文書嗎?,謝謝

匿名 提到...

請教林律師:
這個案例中如果丈夫阿雄是因死亡而使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此時債權人仍能代位向妻子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嗎?還是債務人死亡,其權利義務歸於消滅,債權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權了呢? 謝謝!

林哲健律師 提到...

因死亡而消滅的法定財產制,仍得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

匿名 提到...

律師您好:
請問
1、婚前的負債,會影響配偶婚前婚後的財產嗎?
2、在婚姻狀態中,債權人是否可以代位求償剩餘財產分配?
3、法定財產制消滅的原因是否就是離婚及死亡?
謝謝

匿名 提到...

您好:
1、請問婚前有負債,為保障配偶的財產不受影響,是否在一結婚馬上辦理夫妻財產分別制,因這樣婚後財產增加有限,即使債權人要求剩餘財產分配也是有限
2、請問如果今年自行辦理分別財產制,若2年後債權人來要求剩餘財產分配,那婚後財產是以今年(辦理分開制的時間點)來算還是二年後債權人來要求的時點來算呢?
謝謝您的回答

匿名 提到...

林律師你好:
若結婚後5年小芳才去改分別財產制.這5年中財產也須幫阿雄還負債ㄇ?若小芳把錢花完再去辦理分開財產制~債權人可以主張分配財產嗎?
小如

匿名 提到...

請問一下林律師!!
1. 除了"沒積欠債務,先辦理分別財產制",還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嗎?
2. 如果夫已在償還的話,妻還會收到影響嗎?
3. 那妻於婚後購入的不動產,是不是也會被查封拍賣已償還夫之債務?

萬分感謝!! 苦惱中的人~~>O<~~

123456789 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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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華 提到...

請問林律師,如果夫90年欠債至今仍未償還,100年計畫將婚後(80年)購買之房屋轉至妻的名下,並同時申請分別財產制,那債權人還是能夠主張以移轉後妻之房屋償還債務麻?還是有甚麼比較好的方法能夠保全房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