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7日 星期一

夫妻之間也會有構成強制性交罪之可能

夫霸王硬上弓 堅稱合理
自由時報 – 2011年10月16日 上午4:30
〔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一名妻子多次拒絕行房,沒想到丈夫竟「硬上」,其妻憤而提告,丈夫在法庭上堅稱「夫妻行房很合理」,並指老婆是為離婚才亂告;女子強調主因是無法與丈夫相處。板橋地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男子不知應尊重配偶性自主權,且犯後否認犯行,不知悔改,加上妻子未表示原諒、撤告,不符合緩刑條件,依強制性交罪判他3年4月徒刑,可上訴。
據了解,這對夫妻年紀都約50餘歲,結婚約20多年,育有一對20餘歲子女,後因金錢、小孩問題導致感情不睦,早已分房睡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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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
刑法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229-1 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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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我國刑法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只要是以違反他人意願之方法,而對該他人為性交行為,即構成強制性交罪,故而就算是夫妻之間,只要是在配偶不同意的情形下對其為性交行為,也會構成強制性交罪。

然而夫妻之間的配偶關係,畢竟與一般常人不同,所以刑法第229-1條另外規定,若夫妻之間有強制性交之情形,為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之一方有選擇告與不告的權利。被害人若於知悉被強制性交時起六個月內不提出告訴,或提出告訴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的話,檢察署及法院就不必受理此案,與一般的強制性交案件為公訴罪不同。

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告訴乃論之罪必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撤回告訴,如果第一審判決被告有罪,第二審時被告才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法院至多也僅得為緩刑之判決,無法再由告訴人撤回告訴。

2011年10月10日 星期一

自辦格鬥比賽若造成重傷或死亡仍構成重傷或傷害致死罪

夜店直擊 格鬥趴玩命 恐喪命或觸法
據報載:台北市有PUB業者以「打架可以紓壓」招攬客人,邊喝酒邊看打架。記者前往,直擊到不少上班族打扮的年輕人,脫去上衣,穿西裝褲、皮鞋就上場,有人激烈出拳,還不停往對方頭部猛K,主持人竟狂喊:「打呼死!」拳擊專家批評:「亂打一通,跟街頭打架一樣危險。」嚴重甚至可能喪命。

業者要求雙方須簽切結書。

日前PTT上出現有網友揪團號召,邀約一起去台北市金山南路二段的PUB喝酒看別人打架。該店今年七月起,每月推出兩次「拳擊野獸」格鬥趴比賽,標榜可紓解、宣洩壓力,許多年輕人、上班族都趨之若鶩。

該PUB人員以白繩圍繞成簡陋的擂台區,格鬥採現場報名,在昏暗燈光及強烈節奏音樂氛圍下,一名身高約一百六十公分瘦小男子,戴上頭套護具和拳擊手套,迎戰穿西裝褲皮鞋、像上班族的赤膊壯男,哨聲一起,赤膊壯男拳如雨下,只見瘦小男被打得拚命護住頭部,毫無招架能力,主持人為炒熱氣氛,

還高喊:「打呼死!打呼死!」
比賽每場三分鐘為限,除本國民眾參賽,也有日本客人加入,雖然勝出者沒有任何獎品獎金,但觀眾還是報以熱烈掌聲和喝采。

輪番上陣過程中,主持人不時狂喊:「快點出拳!把對方KO!」也不忘提醒:「不可以打後腦杓喔!」但參賽者打到忘我,也會猛K對手後腦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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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

刑法第10條第4項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刑法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282 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87 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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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所由告訴乃論之罪,是指行為人所犯的罪,必須要由有告訴權的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查,法院才能判決的案件,如果告訴人不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能偵辦,法院也不能審判。而被害人就告訴乃論之罪提出告訴,也可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撤回告訴後,第一審法院就不能審判。

而什麼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刑法或刑事特別法,都會明文規定該條「須告訴乃論」,沒有這種規定的犯罪,就是公訴罪,就算被害人不想追究,檢察官還是必須主動偵查,法院還是必須審判。

本案例新聞中,參加Pub格鬥比賽的人是有簽立切結書的,所以可以認為在比賽中,若雙方互有傷害對方身體健康的情形,是得被害人承諾之傷害行為(阻卻違法性),而刑法277條第1項是告訴乃論之罪,故若雙方在格鬥中造成對方受傷,是不會構成犯罪的,檢察官也不會主動偵查。

然而若格鬥比賽造成對方重傷(重傷的定義要看刑法第10條,不是受傷很嚴重就叫重傷罪)或死亡,依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第278條重傷罪及重傷致死罪、第282條加工自傷成重傷罪之規定,都不是告訴乃論之罪,也不是得到被害人囑託或承諾就可以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故而就算參加格鬥比賽的人立有切結書,也不會使得格鬥致重傷或死亡的行為免責。

另外,Pub的經營者提供格鬥場地並放任主持人高喊:「打呼死!打呼死!」之行為,也可能構成教唆或幫助重傷罪。

2011年10月2日 星期日

偷調電表構成詐欺或竊電罪

謊稱節能偷調電表 牟利千萬
 自由時報更新日期:2011/09/25 04:21

〔自由時報記者黃立翔/新北報導〕綽號「慶哥」的吳xx,拿著「科技節約能源協會」名片,誆稱可利用特殊工具,以「移轉指針」方式倒轉台電電表,固定省電50%,3年來,累積80多戶用電量高的餐廳、工廠、簽賭投注站、八大行業、寺廟「客戶」,雙方五五分帳,獲利上千萬元。

高用電共犯送辦

警方昨逮捕吳嫌及把風女友發現,吳嫌年輕時學水電,沒將專長用在正途,卻動歪腦筋靠調表幫人偷電,他利用台電人員每2個月抄表空檔,用自己焊接的特殊尖嘴鉗打開電表外蓋封鉛鎖,不破壞外觀也不惹台電起疑,並以特殊的鐮刀型工具調表,幫助「客戶」「節電」一半,3年來,「節電工程」都沒被查獲。

自製鐮刀型工具開電表

新北市刑大副大隊長李揚標說,97年起,37歲吳嫌在新北市、桃園縣龜山地區,謊稱隸屬「中華民國科技節約能源協會」,幫人進行「科技節電」施工,警方昨在新北市五股區登林路發現,吳嫌以廂型車擋住一間別墅電表,吳嫌女友謝美英把風,當場逮捕兩人。

警方並帶回10多名「節電用戶」,雖然他們大呼無辜,但近期將依詐欺共犯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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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刑法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23 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刑法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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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本案新聞在刑法上有意義的行為描述是:
一、吳嫌「稱可利用特殊工具,以『移轉指針』方式倒轉台電電表,固定省電50%,3年來,累積80多戶用電量高的餐廳、工廠、簽賭投注站、八大行業

、寺廟「客戶」,雙方五五分帳,獲利上千萬元。」。
二、吳嫌「利用台電人員每2個月抄表空檔,用自己焊接的特殊尖嘴鉗打開電表外蓋封鉛鎖,不破壞外觀也不惹台電起疑,並以特殊的鐮刀型工具調表,

幫助『客戶』『節電』一半」。

由前述的第一點可以知道的是,所謂的客戶,他們對於吳嫌將以移轉電表指針的方式「節電」是知情的。而依常情,節電當然是指節省電力的使用量,而不是電表指針的數據修改降低,而且客戶與吳嫌尚有五五分帳之行為,可以知道,這些客戶對於吳嫌的行為有違法的情形應該是知情的,吳嫌與客戶之間有犯意聯絡的共犯關係。

而吳嫌所謂節電的具體方法是以「尖嘴鉗打開電表外蓋封鉛鎖,不破壞外觀也不惹台電起疑,並以特殊的鐮刀型工具調表」,使得台電人員因此不知吳嫌的客戶確實之用電量,使客戶達到少繳電費的目的,這個部分可能觸犯的法條有二個,一是刑法第320條加第323條的竊電罪,二是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而吳嫌的行為著重在使客戶少繳電費,故而吳嫌與客戶最後構成共同詐欺罪的可能性較大(具體認定仍須由法院依證據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