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7日 星期一

夫妻之間也會有構成強制性交罪之可能

夫霸王硬上弓 堅稱合理
自由時報 – 2011年10月16日 上午4:30
〔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一名妻子多次拒絕行房,沒想到丈夫竟「硬上」,其妻憤而提告,丈夫在法庭上堅稱「夫妻行房很合理」,並指老婆是為離婚才亂告;女子強調主因是無法與丈夫相處。板橋地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男子不知應尊重配偶性自主權,且犯後否認犯行,不知悔改,加上妻子未表示原諒、撤告,不符合緩刑條件,依強制性交罪判他3年4月徒刑,可上訴。
據了解,這對夫妻年紀都約50餘歲,結婚約20多年,育有一對20餘歲子女,後因金錢、小孩問題導致感情不睦,早已分房睡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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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
刑法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229-1 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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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我國刑法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只要是以違反他人意願之方法,而對該他人為性交行為,即構成強制性交罪,故而就算是夫妻之間,只要是在配偶不同意的情形下對其為性交行為,也會構成強制性交罪。

然而夫妻之間的配偶關係,畢竟與一般常人不同,所以刑法第229-1條另外規定,若夫妻之間有強制性交之情形,為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之一方有選擇告與不告的權利。被害人若於知悉被強制性交時起六個月內不提出告訴,或提出告訴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的話,檢察署及法院就不必受理此案,與一般的強制性交案件為公訴罪不同。

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告訴乃論之罪必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撤回告訴,如果第一審判決被告有罪,第二審時被告才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法院至多也僅得為緩刑之判決,無法再由告訴人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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