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6日 星期日

消保法並未規定商品瑕疵擔保有六個月之期間!

衣服有瑕疵就可退 6個月內有效!
TVBS – 2011年10月30日 下午6:49

究竟買衣服在什麼狀況下可以退換,其實消保法規定,只要是看得到實體商品的商店或攤販購買衣服,發現有瑕疵,在沒有穿出門或洗滌情況下,6個月內都可以退換,甚至要求店家退現金,就算是店家表示特價品售出恕不退換,還是可以退,不過像是貼身衣物礙於衛生問題,只要店家有事先告知就有權不接受退換。
顧客:「小姐這是我前天買的,我不喜歡,想要跟你們換。」店家:「好,沒關係啊!」
買衣服常常會遇到要退換的狀況,不過通常只能換商品卻不能退現金。店家:「你自己選看你喜歡哪一個,對。」顧客:「那我還要補差額嗎?」店家:「對。」
另外商家為了維護商品的品質,還是會有不能退換的例外。店家:「白色衣物它比較容易髒髒的、有污垢,所以我們就是如果銷出的話,就是會跟客人告知一下,白色衣物就沒有再做退換貨的。」
白色毛料的衣服擔心染上污垢,大部分店家售出就不再退換,還有女生的貼身衣物,通常也基於衛生問題,店家幾乎也會事先告知顧客不接受退換。記者:「內衣可以換,內褲不行換?」店家:「對,內褲都不可以換,內褲都不行。」
另外還有最重要的就是衣服上常會有的標籤,也是店家退不退換的依據。店家:「不要下水,標籤先不要剪,都可以換15天內可以換。」
不過依照消保法規定,實體店面都有瑕疵擔保,只要衣服有瑕疵,6個月內沒穿過洗滌都可以向店家退換,而看不到實體商品的網購電視購物或是推銷商品,則是7天之內無條件都可退換。
另外店家通常會告知客人特價品恕不退換,不過除非店家有主動告知有瑕疵,否則消費者還是可以退換,甚至退現金,其實只要搞清楚自己的權益,就不怕求償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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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民法第 354 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第 355 條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356 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民法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 360 條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民法第 364 條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民法第 365 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民法第 366 條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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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據報載所謂消保法規定「衣服有瑕疵就可退 6個月內有效」其實並非規定在消保法,而是規定在民法債篇各論的買賣章節。

一般的消費買賣行為大致可分為實體店面通路及郵購買賣,依消保法第19條的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不附任何理由解除買賣契約。然而若消費者若是在實體店面所購買的商品,就無法主張「不附任何理由解除買賣契約(退貨)」,此部分依民法第354條之規定,賣出商品的實體店家,必須對他所賣的商品負瑕疵擔保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商品有瑕疵,消費者可依民法第 359 條主張「解除買賣契約(退貨)或請求減少商品價金」,如果店家有保證商品品質或明知商品有瑕疵而故意隱瞞消費者,消費者可以「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然而商品有瑕疵,消費者應按商品的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所拿到的商品,如果發現有瑕疵,應立即通知店家,並於通知後六個月內行使退貨及減少價金之權利。如果消費者怠於檢查商品是否有瑕疵或檢查出瑕疵而未通知店家,除非那個瑕疵是無法依照通常程序檢查到的瑕疵,否則的話就視為消費者承認這個商品的瑕疵對他而言不算瑕疵。

所以依民法規定並不是「衣服有瑕疵就可退 6個月內有效」,而是「衣服有瑕疵可退,但必須在買的時候或買回家後一定時間之內檢查是否有瑕疵,如果有瑕疵,應立即通知店家,並於6個月內主張退貨或減少價金」。

1 則留言:

Ken Lan 提到...

律師您好,
請問這篇文章所寫的部分,是於實體商店購買任何商品都適用嗎? 感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