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9日 星期三

老師有權搜書包

法院判決:老師有權搜書包

自由時報更新日期:2007/12/18 04:09

學生與家長 求償百萬敗訴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台北市螢橋國中教師雷作富,升旗時搜學生書包查違禁品,遭陳姓女學生及陳父以侵犯隱私權為由求償一百萬元,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老師為維護校園秩序與學生安全搜書包,屬行使教師「生活指導權」裁量範圍,符合比例原則,若真侵害學生權利,也可「阻卻違法」,判老師不必賠償。


雷作富也是國內首例因搜書包而挨告的老師,他昨天受訪時說「都是為學生好」,對於被告感到無奈與遺憾,其餘不便多回應。


判決理由:屬於生活指導權


法官指出,學校並非單純傳遞知識,還有健全學生人格發展的任務,而老師除授課外,還有「授業自由」、「教育評價」及「生活指導權」,合理的搜書包,屬於生活指導權範疇。


陳父則說,不願因這件案子影響自己及別人的孩子,一切由司法最後裁量,且他已遭雷某控告誹謗,不便再回應。陳母表示,她一直教育小孩子要尊重別人,但女兒卻未獲老師尊重,她認為老師不能未經學生及家長同意就搜書包,目前女兒已轉學,令她心疼。


判決書指出,雷作富為螢橋國中某班導師,陳女九十五年就讀該班時,雷帶著五名學生搜學生書包查違禁品,當時學校禁止學生帶手機,但陳女書包被查出手機。陳女及陳父主張,雷某未經學生及家長同意即搜書包,侵害隱私權。


雷作富主張,當時是配合執行台北市教育局「春暉專案」,了解有無違禁品進入學校,且目前幫派及毒品入侵校園層出不窮,他針對學生安全相關事項進行預防性檢查,出於公益目的,屬於合理管教範圍,且陳女未因帶手機遭任何責罰,並未侵害學生權益。


可阻卻違法 侵權也不必賠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老師為維護學生及校園安全,只要不逾越正當的權利範圍,所採用的方法縱使侵害學生隱私權,也有「阻卻違法」性,雷作富為配合專案,以搜查書包方式檢查,屬於行使教師生活指導權的合理裁量範圍,若因此侵權,因為阻卻違法,所以免責。


法官認為,隱私權的保障並非漫無邊際,而雷某僅是查看書包內物品,並未查閱學生日記、手機內容的隱私,加上陳氏父女無法主張何項隱私被侵害,判決雷不必賠償。


雷作富表示,他都是為學生好,至於會控告陳父誹謗,是因陳父在網路上散布不實的訊息,誣指他體罰學生受傷,他要求澄清,對方不理會,遂採取法律途徑自保。

2007年12月12日 星期三

情趣店賣A片 拘役改判無罪

聯合新聞網
記者吳明良、謝玲玉/台南市報導
台南縣「戰神」情趣用品店販賣色情光碟,女老闆許秋香被簡易庭依妨害風化罪處拘役四十天。但地院二審認為露點及性交影片應屬憲法保障的言論及出版自由,不應依昔日「男女授受不親」觀念認定是猥褻物品,改判無罪。


巧合的是,起訴本案的地檢署檢察官陳建弘與判決無罪的合議庭受命法官林臻嫻是夫妻,消息傳開後,同事們不免開兩人玩笑。林臻嫻笑說「這叫大義滅親啊」,陳建弘則求同事「別害我們回家吵架啊」。夫妻倆說,都是學法律的,了解彼此立場,「獨立辦案,沒什麼好奇怪的」。


林臻嫻寫判決時,特別詳述「猥褻」的概念。她引用大法官解釋及憲法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的宗旨,認為色情片只要沒有暴力、性虐待、人獸交等畫面,採取適當隔絕,不讓一般人可隨手取得,應受憲法保障。


台南地檢署指出,許秋香(四十五歲)在經營的情趣用品店內以每片八十元販賣色情光碟被警方查獲,檢察官陳建弘起訴後聲請簡易判決,台南地院簡易庭處拘役四十天,得易科罰金。許秋香上訴,指色情光碟隨處可得,她只賣熟客,促進夫妻感情及生育率,不知道違法。


二審判決指出,刑法妨害風化罪的「猥褻」是抽象的,民國初年立法時講求「男女授受不親」,現代女性拋頭露面爭取「性自主、性高潮」,「猥褻」一詞得重新定義。


判決書強調,刺激、滿足性慾的色情資訊,未必等同「已足以引起一般人羞恥及厭惡感」的猥褻物品;這些光碟是透過情趣用品店販賣或贈送給特定需求的人,帶回自家觀賞,非但未侵害他人的法益,而且有助民眾取得正常宣洩性慾的管道,從生物學角度而言,也有助種族繁衍。

2007年12月3日 星期一

淺談恐嚇罪-網路恐嚇、開玩笑恐嚇的問與答

這個星期上台北電台廣播節目,向聽眾朋友講解最近因為選舉而常常發生的恐嚇事件,我把整個節目大概的內容放進來,給有興趣的朋友參考看看。


刑法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Q1:什麼是恐嚇罪?
A1:所謂的恐嚇罪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通知某人,使受惡害通知的這個人心中產生畏懼而有不安的感覺。所謂的加害就是將要使之受損害。

Q2:像在網路上,有一些網友不是真正的想恐嚇,只是想發洩情緒,於是就在被害人網路的留言版上留言說:「某某人你有種做這些事,小心出門會發生事情」,或只是開玩笑的想嚇嚇人,算不算犯罪?
A2:必須看恐嚇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如果一般人聽到這個內容,在不明白你只是開玩笑的情況下,會心生恐懼的話,就算是開玩笑也算恐嚇。因為你應該可以知道別人聽了會害怕,雖然你只是開玩笑,但在這種情況下,你的意思就包含了就算別人害怕你也無所謂的成份在內,這樣一來就是故意恐嚇他人了。舉例來說:「小心!我拿玫瑰花淹死你!」這種話一般人聽了是能夠會心一笑的,就算有死這個字,也不會有恐嚇的問題。但像曾有一個新聞,有一個男子在飛機上想搭訕空姊,他笑著拿了一個紙條給空姊,上面寫「我要劫機」,想引起空姊的注意,結果一下飛機就被逮捕了。

Q3:恐嚇的內容如果是像:「如果你不守諾言,你會有報應、會不得好死、會被雷打死」,算不算恐嚇?
A3:這種內容不算恐嚇而是單純警告,因為一般只要不是重大無知之人,應該能夠判斷得出這些惡果不是人能夠加以控制的,而是宗教上的教誨。這個是屬於道德層面的壓力,而不是刑法上要規範的恐嚇。

Q4:恐嚇有限制是必須用某些特定的方法嗎?
A4:沒有限制方法,一切的言語、舉動只要能使人心生恐懼即可,但必須直接或確定間接的使被害人知悉。直接的話例如:「直接」用對話或信件恐嚇,或寄冥紙、子彈給被害人。「確定間接」例如:請他人轉告說:「叫某某人出門小心一點,不然會被車撞。」,或公開在媒體上陳述,讓一般人都能夠得知,例如像新聞報導說:有人在網路上鼓吹要刺殺馬英九、或是像放炸彈想要嗆扁,只要馬英九或陳水扁知道這件事後心生恐懼,這樣就足以構成恐嚇罪。如果只是在外揚言放狠話,沒有確定的讓被害人間接知悉,這樣還不算恐嚇。

Q5:刑法第304條的恐嚇罪和第305條強暴脅迫的強制罪有什麼差別?
A5:首先在刑度上,恐嚇罪的刑度是二年以下有刑徒刑,而強制罪是三年以下有刑徒刑。再來是行為上的差別,恐嚇必須是以將來之惡害通知被害人,使被害人心生恐懼;若是以目前的危害或暴力相加,則為強暴、脅迫,構成強制罪。例如:有一個人亮出一把刀說:「不准動!」這樣到底算是恐嚇還是強制?我有一個朋友認識一個便利商店的店員,他曾經遭遇過有人持刀搶劫,結果他去報警時,警察竟然說刀沒有架到脖子上,所以算是恐嚇取財。這個說法就完全不對了!刀子拿出來說不准動,這已經是屬於現在的危害了,刀子都已經在眼前了,還說是恐嚇,那是完全說不通的。如果沒有刀子,只是說:「不准動!不然等一下拿刀子來殺你!」這樣才可算是恐嚇。

Q6:車禍事故,通知他人如果不來和解就要告他過失傷害算不算恐嚇?
A6:一般情況下不算恐嚇,因為到法院對他人提出告訴本來就是被害人的權利。不過如果是利用這點獅子大開口,也是有可能被認定為恐嚇的。例如知道對方是公務員害怕被告會影響考績,就恐嚇他叫他賠出二、三倍等不合理的金額,不然就要告他,讓他在所屬機關裡混不下去。

Q7:附條件的加害通知算不算恐嚇?
A7:須視目的是否正當、及受通知人是否能決定條件的成就與否。例如:「再抓到你偷摘花就打死你!」這就沒有恐嚇,因為這個人可以決定不去偷花,而且行為人為了防止這個人再來偷花所做的揚言是有正當目的的。如果是:「不自己辭職就打死你」這就是恐嚇,因為它的目的不正當,被害人沒有這個義務辭職,就算被害人能夠決定自己辭職,也是被逼的。

Q8:恐嚇和詐欺有何不同?
A8:恐嚇包含詐欺的話,當然還是恐嚇。例如:通知他人:「明天要去你家放火燒屋,識相的快點搬家!」這種惡害通知,行為人的主觀上其實只是想嚇嚇人,但就如剛才說過的,就算是開玩笑,只要是能夠嚇人的惡害通知,都是恐嚇,而且詐欺罪是屬於財產犯罪,其要件必須要取財,故單純的騙人要放火燒屋不會有詐欺的問題。而詐欺取財包含恐嚇的話,若內容已屬恐嚇,可能構成恐嚇取財罪。但如果像詐欺集團以電話詐騙被害人說:「你小孩在我的手上,不立刻去匯錢的話,我會殺了他!」此並非恐嚇而是詐欺,區別點在於他並沒有以將來之惡害來使被害人心生恐懼,而是利用人性的弱點來使被害人陷入錯誤,如果被害人機警一些去查證的話,是可以立即從錯誤中醒悟過來的,而像恐嚇的話就沒有醒悟的情況,被害人在被恐嚇之後,會一直處在恐懼「未來將可能發生的惡害」中,例如:「不立刻去匯錢,明天我將要去抓你的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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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屠殺美國學校 蔣經國孫被捕

蘋果日報2013年11月09日

恐嚇屠殺美國學校 蔣經國孫被捕
【綜合報導】蔣家後代大暴走!蔣經國總統的孫子蔣友青,疑因台北美國學校8年前將他退學的舊怨,今年8月起屢次到校門前咆哮、比中指,還寫電郵騷擾教職員,甚至在個人臉書上表示要「屠殺全校」和「要放炸彈」恐嚇校方,士林地檢署昨一早派員到蔣家帶走蔣友青,偵訊後聲押他,但法官裁定8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

蔣友青認為校方指他要殺人「太誇張」。葉志明攝
蔣友青(23歲)是蔣家第四代,曾祖父是蔣介石總統,祖父是蔣經國總統,父母是蔣孝勇、蔣方智怡,上有大哥蔣友柏、二哥蔣友常。
檢警表示,蔣友青約10年前自國外返台就讀台北美國學校,8年前遭校方以「曠課太多」為由退學,隨即轉到台北復臨美國學校,但他自認是因多次要求校方處理他被同學欺負的事,才遭退學,因而心生怨懟。

「媽媽哥哥不理我」

不料今年8月初,蔣先在臉書發文揚言傷害母校副校長等,甚至用英文寫到slaughter(屠殺)、bomb(炸彈)等字眼,還多次到校門前謾罵、比中指,失控言行持續3個月。台北美國學校認為蔣的言行威脅到全校師生安全,除發電郵提醒師生注意,還在校內增派保全,並向美國在台協會(AIT)報告,AIT決定報警。
昨早8時,檢方派4名法警持傳票到蔣家,將蔣帶回偵訊,蔣方智怡一路陪著兒子,並在偵查庭外等候。
據了解,蔣友青應訊時中英文夾雜、情緒不穩,多次強調自己「不是恐嚇」。令人驚訝的是,目前無業的蔣應訊時自爆:「我沒有錢交保,我媽不管我,我兩個哥哥也不理我,連他們的小孩都不讓我碰。」蔣友青昨深夜11時回到住處大樓外,他向記者說,自己早已被家族放逐,也被自己放逐,和大哥蔣友柏已1年沒有交談。
檢察官翁偉倫認為蔣可能再犯,當庭以最重可判刑2年的恐嚇危害安全罪逮捕,並向法院聲押,蔣方智怡得知後隨即離開。


台北美國學校認為蔣友青威脅師生安全,向警方報案。杭大鵬攝
爆曾情緒不穩住院

蔣友青得知被聲押,滿臉不在乎,下午地院開羈押庭時,他承認「我有做那些事」,但否認恐嚇,還告訴法官李冠宜曾因情緒管理問題住院,出院後偶爾會看醫生。
法官認為,蔣一時情緒衝動恐嚇母校,應不至於真的做出恐怖暴力行為,且無前科,因此告訴他:「8萬元讓你交保,但如果再犯就考慮羈押你。」並告誡不得再恐嚇、騷擾母校師生。蔣聞言眼睛一亮,回答:「沒問題!」隨即打電話給母親。
下午5時許,蔣方智怡請友人到法院辦保。蔣友青6時走出法院,他穿著紅色短褲,反戴棒球帽,先對媒體露出燦爛笑容,隨即抱怨鎂光燈刺眼和被控恐嚇,直呼:「莫名其妙!」
他說臉書貼文只是說要打拳擊,拳擊裡要把人頭打爆,卻被說成殺人,他瞪大眼說:「我說要宰個校長,怎麼說成要殺所有校長一樣的道理,太誇張。」並說經過一整天疲勞轟炸,「我心理情況變不穩定,對呀!我是啊!」「我在FB寫文章就要關3年,(應訊)關一整天後還要被50個記者問,我當然心理不穩定!」並提到曾因腳傷不願打橄欖球,被美國學校同學欺負。

臉書po文要放炸彈

蔣友青花了6分鐘喊冤後,突然拔腿奔離法院,但他跑了幾步就重重摔倒,起身後立即竄進小巷,然後攔計程車回家。《蘋果》跟他到住處,直擊他連100多元車資都付不出,向住家警衛借錢給運將,運將幫他點了一根菸,他邊走邊抽,抽爽了才上樓。
《蘋果》昨搜尋到蔣友青臉書,9月17日,蔣留言「這是我的計畫,某天我現身,然後屠殺(slaughter)所有人……然後他們會盛讚我的名……,哈哈。」9月24日留言「我是個屠夫(slaughter guy),我打拳宰人,為的是賺很多錢,你現在可以稱呼我是屠夫,哈哈。」辦案人員透露,蔣友青日前已陸續刪除部分留言,先前po文曾出現「屠殺全校」,還說「要放炸彈」。

蔣友柏:弟應負責

蔣友柏昨發表聲明,內容2度以「蔣友青先生」稱呼親弟,指「蔣友青先生已屆齡成年,本人認為其理應對自己的言行舉止全權負責。」
台北美國學校也發聲明,感謝台灣政府協助維持安全。轄區士林警分局表示,9月底該校辦運動會、10月校慶時,確曾增派近50名警力保護師生安全。AIT美國在台協會發言人金明昨以「台北美國學校疑遭恐嚇事件」形容此事。
台北美國學校學生昨說,學校有派黑衣保鑣保護他們,老師也告知有人恐嚇學校,「但我們不會怕」。
針對蔣友青暴走舉止,網友昨議論紛紛。有人覺得「很像嗑藥。」也有人說:「幾年前還挺俊秀的,現在整個人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