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8日 星期三

俗稱的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無刑事案件紀錄--條件為何?

一般常見的犯罪,如果是宣告緩刑未撤銷、拘役、罰金,到警局申請無刑事案件紀錄,可依下列「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取得無刑事案件紀錄。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公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第 1 條 為規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申請及核發,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

第 4 條 現在或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有居留、停留紀錄之人民,得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人為未成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

第 5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警察局應於受理前條申請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但須向有關司法、軍法機關查詢者,不在此限。

第 6 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第 7 條 申請人對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內容有異議時,得以書面檢具證明文件,向原核發之警察機關申請查證;經查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予更正;其與事實相符者,不予更正,並應通知申請人。



第 8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一、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二、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前項不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原因,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收受前項通知,得以書面檢具證明文件,向原通知之警察機關申復。
前項警察機關受理申復後,應即查證;其有理由者,應即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無理由者,應予以駁回,並通知申復人。

第 9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警察局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收取費用;其費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0 條 本條例所需文件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1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6 則留言:

Feng-Chang 提到...

律師你好 我去年因軍中陷害 而被判偽造文書文印緩刑兩年緩刑期滿於101年12月 依條律第六條 我是不是符合第 6 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我去警局申請良民證 外事科的人說我還是有記錄在上面

林哲健律師 提到...

101年12月還沒到。

路人 提到...

林律師你好:案件已經函送地檢署,也已經收到地檢署傳票,但是尚未開偵查庭,請問這種情形可以申請嗎?

月亮的光 提到...

律師您好 請問一下 詐欺罪被判有期徒刑3-6個月 緩刑1年半左右 這樣良民証上面會有紀錄嗎?
有紀錄的話多久會消除?可以考公務員嗎?

JJ 提到...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JJ 提到...

林律師你好,請問:我被判偽造文書準易科罰金,印象中有緩刑兩年,從判決書到現在已滿兩年,如此良民證會有紀錄在上面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