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6日 星期二

莫名其妙的告訴!

今天收到了檢察署寄來的不起訴處份書,被告竟然是我自己及二年前一件車禍案的當事人!(檢察官沒傳我去開庭就不起訴了,因為對方實在告的很鬼扯!)

兩年前我為一件車禍的過失傷害案件辯護,被告自始自終都認罪,承認自己有過失,只是主張依鑑定報告結論對方闖紅燈為主要過失,請求法院從輕量刑。對方死咬著我方被告說我方沒有和解誠意,要求法院重判,但我方主張有多次聲請和對方調解,只是因為對方和解金額實在過高,故而和解一直無法成立。最後法院當然還是判決我方有罪,只是因為對方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他的原告不是用被害人為原告,而是以被害人的配偶為原告,故而被法院駁回,判決書文末還有提醒對方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結果對方不提出民事訴訟請法院確定損害賠償金額,竟然提告,告我當事人和我共同偽證、業務上登載不實、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違反律師法!理由竟然是我方主張有多次聲請調解,對方主張我方只到調解委員會聲請一次,所以我方偽證!

奇也怪哉!車禍刑事部分的過失傷害罪,我方自始都認罪,而且從頭到尾,我方都沒有傳證人,也從來沒有說過是到調解委員會多次聲請調解,何來的偽證?這件案子,從一開始我方就多次向對方表示和解的意思,審判的過程中,我方也一再的向法院表示願意與對方和解,審判筆錄都有記載,只是對方從來不覺得自己闖紅燈應該負大部分的責任,開出來的和解金額過高,所以才和解不成。但這只要另向民事法庭起訴,請法院判決一個賠償金額就解決了,想不到對方竟然死咬著刑事一告再告,實在是莫名其妙!這應該也算是律師的職業風險之一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