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7日 星期日

「男持信號彈恐嚇 栽贓少年」及「少年深夜聚眾喧嘩」觸犯何罪?

男持信號彈恐嚇 栽贓少年


中央社更新日期:2011/02/27 13:11 (中央社記者夏念慈高雄27日電)


7名國中生25日深夜在公園聊天,大樓住戶不滿擾人偕同友人理論,竟發生疑似土製炸彈攻擊大樓事件,高雄市鼓山警分局今天宣布偵破,是住戶持信號彈恐嚇,栽贓少年。

鼓山分局偵查隊長黃能清表示,鼓山區厚德路1處大樓25日深夜11時許,有青少年大聲喧嘩,隨後有不明人士持信號彈向大樓丟擲引起火花燒毀陽台紗門,在媒體大幅報導「飆仔被嗆土製炸彈攻擊大樓」,引發民眾恐慌,警方深入查證及調閱大樓暨周邊道路監視器,發現並非如媒體所報導。

黃能清說,李姓少年夥同國中同學等7人分騎5輛機車,在25日深夜11時許相約在厚德路1處公園聊天,因聲音過於吵雜,引起1名陳姓住戶不滿開窗戶斥責,進而發生口角。


警方調查發現,陳姓住戶夥同莊姓友人持高爾夫球桿追下樓要教訓李姓少年等7人,莊嫌在樓下持信號彈射向李姓少年等7人,因信號彈射偏掉入大樓1樓住戶後陽台內,燒毀陽台紗門,李姓少年等人則驚慌逃逸。

黃能清表示,莊嫌闖禍後,深怕被人發覺,在警方查訪時均告知係李姓少年等所為,意圖栽贓,經警方調閱大樓監視器,發現莊姓男子持信號彈往樓下衝,揭穿莊男犯行。莊嫌偵訊也坦承發射信號彈不諱,供稱要嚇嚇那些青少年。


警方表示,全案依公共危險、毀損罪將莊嫌移送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另李姓少年等7人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妨害安寧裁罰。10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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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文:



刑法第 173 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176 條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


刑法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刑法第 172 條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4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深夜遊蕩,行跡可疑,經詢無正當理由,不聽禁止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無正當理由,隱藏於無人居住或無人看守之建築物、礦坑、壕洞、車、船或航空器內,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三、收容或僱用身分不明之人,未即時向警察機關報告,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四、未經警察機關許可,在公路兩旁,燃燒草木、雜物,有礙車輛駕駛人視線,影響交通安全者。
五、婚喪喜慶、迎神賽會結眾而行,未將經過路線報告警察機關,致礙公眾通行者。
六、無正當理由,停屍不殮、停厝不葬或藉故抬棺或抬屍滋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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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李姓少年夥同國中同學等7人分騎5輛機車,在25日深夜11時許相約在厚德路1處公園聊天,聲音過於吵雜」,這個行為可能違反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的「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可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或者也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4條的「深夜遊蕩,行跡可疑,經詢無正當理由,不聽禁止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可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而「莊嫌在樓下持信號彈射向李姓少年等7人,因信號彈射偏掉入大樓1樓住戶後陽台內,燒毀陽台紗門,」此部分的行為可能違反的是刑法第176條及第173條的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但是因為失火並未達到「燒燬」住宅的程度,而只是燒毀「陽台紗門」,所以應該構成的是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

另外,「莊嫌闖禍後,深怕被人發覺,在警方查訪時均告知係李姓少年等所為,意圖栽贓」,此部分已經構成刑法第169條的誣告罪了,但是因為「莊嫌偵訊也坦承發射信號彈不諱,供稱要嚇嚇那些青少年。」所以得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2011年2月13日 星期日

國三女生未婚早產生女,丟下樓致女嬰死亡,觸犯生母殺嬰罪

早產女嬰丟下樓 國三女生送法辦

公共電視 更新日期:2011/02/11 22:15

新北巿土城區在大年初六的晚上、有一名剛剛出生的早產女嬰、被人從高處丟在人行道上,雖然附近居民趕快報案送醫、但可憐的小女嬰受傷嚴重、不幸死亡。而警方調查之後、發現是住在二樓的一個國三女學生、懷孕七個月不敢告訴家人,生下孩子丟進馬桶、卻一直沖不走,一時驚慌、竟然把女嬰丟下樓。這個小媽媽的男友、也是國中三年級的學生,但令人難以理解的是、長達半年的時間、女學生的父母、老師和同學、沒有人發現她懷孕;社福團體認為、各方都應該多一點關心,而發生同樣問題的青少女、如果不好意思向父母老師開口、也可以向社工人員求助。

15歲的小媽媽,剛生下才七個月的早產女嬰,就從家裡二樓,這個廁所的氣窗,把孩子往下丟。碰的一聲,樓下的鄰居,都嚇了一跳!監視器畫面也拍到,一群人聽到聲音,跑到人行道圍觀,女嬰被送往醫院急救,還是不幸死亡,警方循線追查,找到女嬰的媽媽,是一名國三學生,因為怕被罵,不敢跟老師家人說,而且懷孕期間也沒有被發現。

根據教育部統計,國中小女生懷孕向學校求助案件逐年增加,三年來成長了兩倍,前年有134件,不過,根據勵馨基金會的調查,跟師長求助的比例還是偏低。

勵馨基金會提醒師長應該多關心孩子的身體變化,而目前包括內政部兒童局、勵馨基金會、張老師中心等都有提供未婚懷孕諮詢服務,勵馨基金會認為,這起案件突顯學校性教育、以及未婚懷孕求助管道宣導都要再加強,孩子不敢跟師長說可以跟社工說,還能及時伸出援手,避免悲劇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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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刑法第274條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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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的殺人罪章中,有一條特殊的規定叫生母殺嬰罪,規定在刑法第274條。

此條的規定是對於殺人罪的減輕條款。是考量到一般身為母親之人,如果不是有什麼不得已的事由,應該不可能會於剛生產完後,就將自己的子女殺死。法律之規定不能跳脫出人情及事理,故而在此種特殊情形下,減輕生母對於殺人罪的刑度。

上開新聞案件正是如此!一個國三小女孩,未婚懷胎,可以想象整個懷孕的過程中,她是多麼的無助,而在生女後,她是陷於多麼大的恐懼中,是以手足無措的將嬰兒丟下樓,而造成如此憾事。在人情上應該能夠接受此種殺人的行為,與一般惡意殺人不同,應予減輕,方為合理。



我們常常聽到坊間說法,稱情、理、法,法擺在最後。但事實上,法本來就應該包含人情及事理,如果法律不考量人性及事理,那該條法律即屬惡法,應予修正或補充。

2011年2月11日 星期五

行人穿越斑馬線一定有路權,駕駛人通行方向雖然是綠燈仍應注意!

未禮讓行人 綠燈撞死人判1年




【聯合報╱記者張念慈/新竹報導】 2011.02.11 03:16 am





未禮讓行人,綠燈開車撞死人照判刑!新竹縣婦人劉凱林去年開車左轉,撞上正在穿越斑馬線的行人葉李秀英,葉婦送醫後傷重不治,劉行駛時雖是綠燈,但法官認為駕駛應禮讓行人優先穿越斑馬線,昨依過失致死罪將劉判刑1年。



劉女無前科,判刑1年算重判。但法官認為,死者依規在行人穿越道上行走,劉女卻未禮讓行人才撞上,全部過失責任都在她身上,因此加重刑度,劉女犯後未與死者家屬和解,且死者出殯後,劉女即未再與被害人家屬聯絡,才予重判,並未給予緩刑,全案仍可上訴。



承辦此案的檢察官表示,民眾多認為,未禮讓行人只是有沒有禮貌的問題,但「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否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一旦致人死亡,駕駛人需加重刑期二分之一。



檢警調查,49歲的劉凱林去年6月間,駕車行經新竹縣竹東鎮大同路、東寧路交叉口,欲左轉至東寧路時,撞上從對向走在行人穿越道要過馬路的葉李秀英,被害人當場被壓在車輪底下,送醫不治。



檢警研判,當時雖為雨天,但卻是白天,視線和路況都佳,加上車輛正值轉彎之際,車速非快,應有充足時間反應,當時雖是綠燈,但劉凱林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反貿然違規左轉彎,致人於死,過失情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