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3日 星期日

國三女生未婚早產生女,丟下樓致女嬰死亡,觸犯生母殺嬰罪

早產女嬰丟下樓 國三女生送法辦

公共電視 更新日期:2011/02/11 22:15

新北巿土城區在大年初六的晚上、有一名剛剛出生的早產女嬰、被人從高處丟在人行道上,雖然附近居民趕快報案送醫、但可憐的小女嬰受傷嚴重、不幸死亡。而警方調查之後、發現是住在二樓的一個國三女學生、懷孕七個月不敢告訴家人,生下孩子丟進馬桶、卻一直沖不走,一時驚慌、竟然把女嬰丟下樓。這個小媽媽的男友、也是國中三年級的學生,但令人難以理解的是、長達半年的時間、女學生的父母、老師和同學、沒有人發現她懷孕;社福團體認為、各方都應該多一點關心,而發生同樣問題的青少女、如果不好意思向父母老師開口、也可以向社工人員求助。

15歲的小媽媽,剛生下才七個月的早產女嬰,就從家裡二樓,這個廁所的氣窗,把孩子往下丟。碰的一聲,樓下的鄰居,都嚇了一跳!監視器畫面也拍到,一群人聽到聲音,跑到人行道圍觀,女嬰被送往醫院急救,還是不幸死亡,警方循線追查,找到女嬰的媽媽,是一名國三學生,因為怕被罵,不敢跟老師家人說,而且懷孕期間也沒有被發現。

根據教育部統計,國中小女生懷孕向學校求助案件逐年增加,三年來成長了兩倍,前年有134件,不過,根據勵馨基金會的調查,跟師長求助的比例還是偏低。

勵馨基金會提醒師長應該多關心孩子的身體變化,而目前包括內政部兒童局、勵馨基金會、張老師中心等都有提供未婚懷孕諮詢服務,勵馨基金會認為,這起案件突顯學校性教育、以及未婚懷孕求助管道宣導都要再加強,孩子不敢跟師長說可以跟社工說,還能及時伸出援手,避免悲劇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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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刑法第274條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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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的殺人罪章中,有一條特殊的規定叫生母殺嬰罪,規定在刑法第274條。

此條的規定是對於殺人罪的減輕條款。是考量到一般身為母親之人,如果不是有什麼不得已的事由,應該不可能會於剛生產完後,就將自己的子女殺死。法律之規定不能跳脫出人情及事理,故而在此種特殊情形下,減輕生母對於殺人罪的刑度。

上開新聞案件正是如此!一個國三小女孩,未婚懷胎,可以想象整個懷孕的過程中,她是多麼的無助,而在生女後,她是陷於多麼大的恐懼中,是以手足無措的將嬰兒丟下樓,而造成如此憾事。在人情上應該能夠接受此種殺人的行為,與一般惡意殺人不同,應予減輕,方為合理。



我們常常聽到坊間說法,稱情、理、法,法擺在最後。但事實上,法本來就應該包含人情及事理,如果法律不考量人性及事理,那該條法律即屬惡法,應予修正或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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