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1日 星期五

行人穿越斑馬線一定有路權,駕駛人通行方向雖然是綠燈仍應注意!

未禮讓行人 綠燈撞死人判1年




【聯合報╱記者張念慈/新竹報導】 2011.02.11 03:16 am





未禮讓行人,綠燈開車撞死人照判刑!新竹縣婦人劉凱林去年開車左轉,撞上正在穿越斑馬線的行人葉李秀英,葉婦送醫後傷重不治,劉行駛時雖是綠燈,但法官認為駕駛應禮讓行人優先穿越斑馬線,昨依過失致死罪將劉判刑1年。



劉女無前科,判刑1年算重判。但法官認為,死者依規在行人穿越道上行走,劉女卻未禮讓行人才撞上,全部過失責任都在她身上,因此加重刑度,劉女犯後未與死者家屬和解,且死者出殯後,劉女即未再與被害人家屬聯絡,才予重判,並未給予緩刑,全案仍可上訴。



承辦此案的檢察官表示,民眾多認為,未禮讓行人只是有沒有禮貌的問題,但「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否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一旦致人死亡,駕駛人需加重刑期二分之一。



檢警調查,49歲的劉凱林去年6月間,駕車行經新竹縣竹東鎮大同路、東寧路交叉口,欲左轉至東寧路時,撞上從對向走在行人穿越道要過馬路的葉李秀英,被害人當場被壓在車輪底下,送醫不治。



檢警研判,當時雖為雨天,但卻是白天,視線和路況都佳,加上車輛正值轉彎之際,車速非快,應有充足時間反應,當時雖是綠燈,但劉凱林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反貿然違規左轉彎,致人於死,過失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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