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1日 星期五

「肇事逃逸」與「車禍肇事本身是否有過失」無關

「肇事逃逸」與「車禍肇事本身是否有過失」無關,駕駛人不可自認無過失而輕易離開車禍現場!

案例:


沒救活母親! 救護車司機悲痛

華視新聞更新日期:2011/01/20 21:26



五天前在新竹,有名老婦人發生車禍,被撞飛後又被後方來車輾過,緊急送醫急救,婦人兒子曾先生剛好是急診室門口值班的救護車司機,曾先生親眼看到媽媽被送進醫院,衝上前幫媽媽急救,卻沒能救回媽媽的命,當時肇事的兩名駕駛非常可惡,不但說謊,還互相推卸責任,現在監視器畫面出來了,清楚拍下,先撞再輾的過程,兩人想賴也賴不掉。





老婦人牽著狗,在路邊等著過馬路,沒想到走到一半,突然有輛車開過來。看見老婦人還不停,就這麼狠狠的撞了過去,老婦人當場被撞飛,又滾到了隔壁車道,一台黑車來不及閃,就直接往老婦人身上輾過。緊接著後方有輛銀色休旅車,也追撞上來,黑車駕駛被撞後,又繼續往老婦人身上壓。





撞人的駕駛,和輾人的駕駛下來看了一下,馬上開車逃逸,受傷的老婦,被緊急送到醫院急救。沒想到,一到急診室,在門口值班的救護車司機,居然是老婦人的兒子。他看到被送進來的,是自己母親,簡直不敢相信,馬上上前急救,沒想到媽媽會傷得這麼重。





曾先生救不回自己的媽媽,他的心非常痛,決定找出車禍的真兇。他查出事發當時,有位女子剛好停車在路邊,向警方一查,果然有行車紀錄器畫面。畫面中清楚的說明了,撞死老婦人的就是這兩位駕駛,也讓原本打死不承認肇事逃逸的兩個人,百口莫辯賴也賴不掉。 [影音新聞請見: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201101/201101200656753.html]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87 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91-2 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解析:

一般而言,若非不可抗力之因素,車禍肇事一定會有過失方,可能單方或雙方皆有過失。就車禍事故本身而言,有過失的一方必須要負擔民刑事責任,若雙方皆有過失,則會有過失相抵的情形。

但車禍肇事,除了事故本身以外,可能會發生肇事駕駛逃逸的情形,此部分是一個獨立的行為,也就是說車禍肇事與車禍後逃逸是兩件事,雖然時間點密接,但彼此不互相影響。

對於車禍事故本身而言,判斷誰必須負責,是看誰對車禍事故的發生原因有過失。但肇事逃逸(車禍後逃逸)的判斷就不是以車禍本身發生的原因來看,而是必須看這個駕駛人主觀上是否知道或可能知道自己發生車禍,且客觀上對方有受傷或死亡的情形下,仍然不留下身分資料就離開肇事現場。如果是這樣,就算駕駛人有自信車禍發生的原因不是因為自己的過失造成的,也構成肇事逃逸罪。

所以在實務上,被告通常的答辯方向也都是辯稱自己不知道有撞到人,所以車才繼續開,不是要逃逸;又或者是對方的傷不是車禍造成的,所以不算是致人死傷而逃逸。

不論如何,只要發生車禍,駕駛人都應該留在現場,並提供自己的身分資料,否則非常容易構成肇事逃逸罪。車禍事件本身的過失傷害罪,因為是告訴乃論之罪,與被害人和解,即可因被害人撤回告訴而不受理,但肇事逃逸罪是公訴罪,無法因和解而由被害人撤回告訴,駕駛人不可不慎。

1 則留言:

Unknown 提到...

林律師您好,有關"肇事逃逸"之問題請教,
機車騎士(A)在行駛時去碰到了腳踏車騎士之手把,但當時A經由後照鏡確認腳踏車騎士並無跌倒或受傷,因為並未停車查看.
之後有人追上A,告知腳踏車騎士被人撞上,A馬上折返回現場後,當時目擊者已叫了救護車,而肇事者B已逃逸,A返回到現場後便等待救後車將腳踏車騎士送醫,並跟隨警方完成筆錄. 請問這樣A會涉及"肇事逃逸"嗎?

再者,目前尚未找到肇事者B,因此對方家屬教唆受害者更改其說詞(因為當事者曾親口對A說出事發經過,當時的手把碰觸並未造成任何傷害),聲稱當時A碰到時造成跌倒造成頭部創傷.而那位後來追上A並告知A腳踏車騎士被撞之證人,到警局製作筆錄之說詞,僅提及"他看見雙方手把碰到,但不清楚腳"踏車騎士是否跌倒", 可是私下卻告訴許多人"雙方碰到後,腳踏車騎士並未跌倒",此證人與受害者為朋友.
我想請問,如果是這樣不實的筆錄及串供,A是否可提告詐欺? 其曾經被目擊者告知實情之其他人士,是否能作為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