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2日 星期一

怎麼樣算是犯詐欺罪(即詐欺取財罪)?

因為6月13日要上警察廣播電台的法律單元,向聽眾解說什麼是詐欺罪,所以我將準備好的講義先登在部落格上,希望能讓有興趣的朋友參考。

所謂詐欺罪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而是否構成詐欺罪,有幾個要件:

1.行為人使用詐術:
所謂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相符之資訊的行為。詐欺之內容必須是現在或過去的事情,因為只有現在或過去的事情才可以驗證真偽。而且不僅僅單純的欺騙可以算是詐術,縱然是利用別人自己的錯誤也可能可以算是使用詐術(間接正犯),甚或僅僅是不為告知亦有可能可以算是詐術(不作為犯)。

2.被詐欺者陷於錯誤:
陷於錯誤必須是因為行為人所施用的詐術所引起,而所謂的陷於錯誤,是指被詐欺者在認知上不正確而與事實不相符合的狀態或事件。

3.被詐欺人為財產處分:
這裡所指的財產處分並不以民法上的法律行為為限,只要是這個行為足以讓被詐欺人或第三人財產價值降低均屬之,而且就算是未成年人甚或精神障礙者,雖然他們沒有民法上財產處分的行為能力,但是他們只要實際上做了財產上的處分,仍然可以是被詐欺人。再者,這裡所說的處分必須要直接造成財產上的損失,如果還必須做後續的處理才會造成財產上損失,就不屬於此處所指之處分。

4.被詐欺人因財產處分而造成被詐欺人本身或第三人之財產上損失,並使詐欺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
首先,所謂的財產,係指一切合法的而可以換算為金錢之物品或勞務等;再者,是否有財產損失,則必須判斷被詐欺人的處分財產前後的財產總額,如果是減少了,就有財產損失。

要注意的是,以上各個要素之間必須有緊密的因果關係,即必須是詐欺人施用詐術,而被詐欺人因該詐術而做了財產上處分,而該財產上處分卻造成被詐欺人或第三人財產上損失同時也使詐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

5.主觀犯意:
首先必須是詐欺人對於詐欺的行為有所故意,同時,他也必須具備了不法所有的意圖,此處所謂不法所有的意圖是指刑法第339條開頭第一句話所規定,詐欺人有意透過其行為違法地使自己或第三人的財產增加或獲得有利的狀況。

15 則留言:

選擇權林總兵 提到...

您講了幾個要件,問題是法律是講證據的,請教像類似這則新聞的受害女子有可能解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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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成人頭 女子被告詐欺
民視 更新日期:"2008/08/28 14:01"

找工作真的要多注意,不要以為戶頭裡沒什麼錢,就不會被騙受害,高雄一位蔡小姐看報紙應徵工作,但是錢還沒賺到,就被詐騙集團利用,淪為洗錢的工具,不但工作泡湯,現在還背上涉嫌詐欺的罪名,讓蔡小姐欲哭無淚。

淚水在眼框裡打轉,左腿不方便的蔡小姐,看報紙應徵工作,卻淪為詐騙集團洗錢的工具,蔡小姐說,對方以工作需要,要求提供金融卡和密碼,她雖然心中存疑,但想說戶頭裡只有88元,應該不會被騙,求職心切加上一時的大意,讓蔡小姐掉進陷阱。

對方音訊全無,蔡小姐才驚覺有異,趕緊停卡,卻為時已晚,她已經成為詐騙集團的人頭,存簿裡出現不明款項匯入和提領的紀錄,警方因此將她列為詐欺嫌疑犯,帳戶遭到凍結。

不但工作泡湯,還吃上詐欺罪名,蔡小姐欲哭無淚,她以親身經歷,呼籲求職者別再受騙上當,淪為詐騙集團的幫兇,害了別人更害了自己。(民視新聞曾虹雯、陳家祥高雄市報導)

選擇權林總兵 提到...

另外最進也有一則新聞有一台灣人去香港打工被騙作了詐騙集團車手幫忙提款,像這樣的事情層出不窮,幕後主使者又很狡猾,法律拿他沒輒同時被騙去當車手的又成了代罪羔羊,這種事情被騙去當車手的受害者到底有沒有救??

檸檬 提到...

日前我與一位男性網友見面,他買了一台筆電跟匯了一萬元給我,一開始對方就知道我有男友,卻買給我了,後來因為我跟對方吵架了,對方說要告我詐欺,隔天對方卻打給我,說電腦不用還給他,說是當作對我跟我男友的祝福(他也打給我男友跟我男友說),只要把一萬元匯給他就可以了,但因為我的疏忽當晚我忘記去匯錢,後來我說要匯給他他說不要,他要求我一定要去高雄找他(我人住桃園),我男友怕我去了會有危險,但我男友要工作抽不開身,
所以跟對方說我錢(含電腦折現的錢)直接用匯的,對方一開始說好,但後來又硬要我去高雄當面給他!我跟我男友都不知道對方會做出什麼事,覺得危險性太高!我很有誠意要解決,但對方覺得我一定要到高雄才算有誠意,請問大大,這樣構成詐欺罪嗎?
我沒遇過我不知道,請大大幫我解答!我很急,拜託大大了! 因為我的張貼但您的網頁都沒出現我的張貼,所以我張貼了不少次,如果出現很多次,請您原諒我!

匿名 提到...

請問一下,如果親人是詐欺罪被告,有所謂要被告親人作證這種事ㄇ??替被告做證他的人品與平日生活狀況??被告可以要求法官他想找親屬來當證人ㄇ??而且親屬是完全不知道她詐欺的過程??法官可以傳訊ㄇ??

匿名 提到...

這樣的人可以告牠詐欺嗎?

本人與另一人合夥經營一小吃店 以上本人簡稱甲方 另一人簡稱乙方 雙方言明各出資30萬元 同意在乙方房屋合夥經營 經裝璜及添購設備後 皆以完成

1.完成裝璜及添購設備後乙方冷不防要求甲方配偶簽訂一不合理的房屋契約 及合夥契約
2.房屋契約內簽訂必須於營業上軌道後 必須半價收購乙方以前所經營留下之破銅爛鐵 (鍋碗瓢盆.......)及一些
用不到之器具, 為只寫明必須半價收購 未記載器具之價格 , 合夥契約 簽訂為兩年
3.甲方對房屋契約內容提出議意 請乙方必須於房屋契約上之破銅爛鐵 (鍋碗瓢盆....)定出一合理價格,以利日
後營業上軌道後清算資產付予乙方,那知乙方竟將房屋契約燒毀只剩一團灰盡,並將鐵門拉下 表示可到調解委
員會進行調解,經到調解委員會,乙方主張所添購生財設備分一分各自帶回家做紀念品
4.問題裝璜在乙方房屋之東西,及設備 乙方宣稱如果租別人房子一樣沒有啦
5.甲方主張必須履行合夥契約 (沒有被燒燬) 否則退回30萬元資金

請教甲方該如何處裡 要求乙方履行合夥契約

匿名 提到...

我一月初 在逛街 遇上老同事
閒聊間他邀約我一同合資做生意
並在 相遇後 隔兩天 相約見面 並且交付款項
在那之後兩天卻音訊全無
電話有通卻始終無人接聽且並無回應
發現事情不太對後 傳訊告知他我要收回當初交給他合資款項 他依舊沒有給予任何回應 也找不到人

最後 我去報了案 並告他詐欺


兩個月後的今天 他出現了 原因警察找到他 請他明天去警局
所以他很急的來找我 說要還我錢

他說因為我報案告他詐欺 他除了名事 還須有刑事

我不想把事情複雜化 所以想撤告

現在就算我撤銷告訴 他依舊須負刑事責任嗎?


假設如果 我依舊堅持告他 又會成立嗎?

匿名 提到...

您好
我朋友先前在某電腦商場刷卡購買ipad 1萬多元的基本款 後來回家發現店員錯拿為2萬多元的機種 後來信用卡公司有打電話來說請他回電 但因公務繁忙又回大陸去 所以沒有處理
近期收到地院傳喚詐欺案件 請問這是否構成詐欺?以及銀行是否洩漏個資給第三者?感謝

Unknown 提到...

如果 朋友說要給別人錢 但是後來他又說不給了 這樣算詐欺嘛 還是只是糾紛上的金錢交易

yassana lu 提到...

林律師,您好! 我上網收尋正好看到您剛發表官於詐欺罪的文章。
我有一個刑事訴訟,我所委託代辦的公司根本未成立,正好是屬於這一類型,因為碰到一群恐龍法官與數十名司法人員製作偽證來陷害我。我的案子被誤判後,本來我們已經準備開記者想要發表,可是因為當時幫我忙的是馬英九總統,行政院長陳冲,經濟部長施顏祥與ㄧ些國民黨的立委們,但是立委們很擔心說如果我公開記者會,老百姓反而誤會把這件事情推在幫助我的ㄧ些人的身上,也就是現任的執政黨。
不知道您對這類的事件有何意見與看法?
還有我目前人在國外尚未委任律師,不知您可否代理?

yassana lu 提到...

我上網正好看到您剛發表有關於詐欺罪的文章。最近在台北旅次發生的恐龍法官事件,我也在台北地方法院碰到了ㄧ些恐龍法官與司法人員,莫名其妙的做了偽證來陷害我。
這件事有透過ㄧ些立法委員幫忙,因為我當時人在國外,公司也未成立,在總統府辦公室,行政院院長陳冲,與經濟部施顏祥的協助下,証實了我的清白,但台北地檢署卻一直遲遲的不肯承認,可能是因為台北地方法院要賠償我很多的錢,而且他們必須逮捕自己的法院裡同事,就一直拖延。
因為我人現在國外,還未請到律師,本來想招開記者會,可是幫我的立委們卻怕會因此造成老百姓對於現任執政黨的誤解。
不知您對此的看法如何? 我的案件被誤判,該如何處理?

Unknown 提到...

林律師 您好:
請問何謂常業詐欺?
傳直銷公司以誇大不實的廣告宣傳來招攬商業利益是否構成詐欺罪或常業詐欺罪?

Unknown 提到...

林律師 您好:

請問您可否協助我追究台北地院檢察署檢察官/法官涉及違法瀆職?(文書記載不實或偽造文書之罪嫌).我們於聲請交付審判期間聲請調閱本案訊問筆錄及錄音(但錄音申請被拒) ,經檢視記載內容之後,即發現訊問筆錄出現記載不實或偽造文書之情況,經司法訴訟過程及不起訴書內文均顯見承辦檢察官怠惰瀆職或涉及違法瀆職之罪嫌,此為,本案被告獲判不起訴處分之因素.


我想請問您以下問題:

1.倘若,承辦本案的司法人員涉及偽造文書的情況,我方是否有權要求院方重啟調查?

2.本案是否能夠另進行自訴刑事案? (原刑事告訴地在台北地院,,而侵權地在高雄)

3.請問台北地院拒絕我方申請調閱錄影及錄音之請求是否違反法規?

本案發文字號:北院木刑辰100聲判63字第100005580號

(以上內容皆有所本,並非憑空捏造,如有虛偽造假之處,本人願負法律責任)

張秉生 敬具,

連絡電話:0983-228-131

具體說明:

家父因遭受保健食品傷害之事,而對美商賀寶芙公司提出傷害及詐欺罪刑事訴訟,於訴訟期間承辦檢察官拒絕我擔任家父的告訴代理人,而以我並非是律師身分而拒絕,(但於不起訴書及訊問筆錄中卻將我的姓名列入告訴代理人/輔佐人)依法該檢察官不該拒絕我擔任家父的告訴代理人的申請,且家父於食用被告產品之後而發生全身嚴重搔癢,皮膚脫皮剝落及記憶喪失混淆等病症而無法具體向檢察官陳報本案案情,(該病症斷證明均已陳報給檢察官,)再者,書記官於偵查訊問庭中未將紙本訊問筆錄列印給告訴人(張明川),告訴代理人(律師 吳雨學及告訴人之子 張秉生)及證人(告訴人之女兒 張慧虹)檢視確認內容無誤之後,當時只給在電腦螢幕上簽名,在我們的記憶當中並未於該訊問筆錄上簽名之動作!



我衷心的請託您能夠協助我們伸張正義,以防範其他人遭受相類似的傷害,請您閱覽這篇(我正在做一件"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任務)的文章及食品衛生安全的相關法規,以及,再請您參閱Representyou.com,及我的部落格的文章及回應之後您就能夠詳加了解本案的案情與重點.目前我須要尋求專業及強勢律師的協助,因日前我所委任的律師並未達到應有的功能與功效,而遭受司法不公的對待與結果,(經兩次不起訴及交付審判),我已經在賀寶芙刑事告訴案上花費兩年多的時間的努力與金錢上的付出,因此,我並不想要放棄它造成半途而廢而前功盡棄.


而我想要究責該公司產品責任問題,因當時該產品具有應標示警語而未標示的瑕疵,而台灣的訴訟環境對我們受害者/消費者不利!所以我才想請您協助我們伸張正義,或者,尋求跨國訴訟以討回應有的公道.


Unknown 提到...

(我正在做一件"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任務)

2011/07/12 01:31
資料來源:賀寶芙受害者聯盟:http://tw.myblog.yahoo.com/herbalife.victim/profile


家父因服用美商賀寶芙保健食品而身心嚴重受創,而該公司竟置之不理且運用不法手段企圖掩蓋家父的案件,例如:於 家父的首份病歷摘要之記錄及刑事訴訟之文書記載/訊問筆錄及不起訴書中均出現記載不實或偽造文書的情事,目前正嘗試進行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因為本案的司法訴訟過程疑點重重,一方面涉及法律制度是否有漏洞的問題,另一方面則與司法似乎原本就不利受害者有關。(因為家父的訴訟不是非常樂觀,藉此文章把問題一次釐清,證明主要是有人鑽法律漏洞或是司法不彰的問題; 以下內容皆有所本,並非憑空捏造,如有誇大不實之處,本人願負法律責任)

一. 廠商卸責

1) 一般人通常不知道健康食品和保健食品不同,其實衛生署目前最多只管轄到有少數有小綠人標章的健康食品,另外還有以錠狀和膠囊狀呈現的一般保健食品,而常見的粉狀或液狀萃取物都無法受到嚴格監督。這樣豈不是只要把錠狀和膠囊狀的保健食品磨碎成粉,甚至溶入水中,就很容易規避刑責嗎?而家父當初所服用的,主要就是這些優質蛋白粉、營養蛋白混合飲料,再加上一些瓜拉那豆速溶茶飲、濃縮蘆薈汁等。

2) 賀寶芙的中文官方網站裡,產品介紹資訊極少,找不到什麼廣告誇大不實的破綻,其實賀寶芙的產品介紹主要放在一個類似部落格的地方,而且會員有固定的管道可以拿到宣傳資料,不過公司自己不在上面背書,而是直銷商印上自己的聯絡電話,直接利用不知實不實在的個人經驗做宣傳。這樣只敢間接提供文宣資料,又任憑下線吹捧產品功效,還以訛傳訛把過敏說成排毒,若發生問題,豈不就可以鑽法律漏洞,把原本是公司該負的責任全推到直銷商個人身上嗎?

二. 司法疑點

1) 由於家父年邁,又才歷經一場和死神拔河的大病,連事發經過都已記不清楚,為何檢察官無法寬容,而拒絕讓我擔任本案的輔佐人,或以告訴代理人身份陪同家父出庭應訊?

2) 案發後所有醫生都曾詳細了解家父的飲食習慣及病史,用盡所有醫學檢驗方法、排除致病原因後才判斷為:疑似或高度疑似賀寶芙過敏,但是司法單位卻似乎不在意這樣的診斷。當我看到賀寶芙因產品可能傷肝而在國外被起訴的實例時,曾經詢問律師意見,得到的答覆竟是: 國外必須由廠商證明其產品和已發病症並無關聯性,才能擺脫責任,而國內卻反其道而行,必須由完全不明產品詳細配方的受害者證明其間的因果,這樣卻讓我們連過敏測試都不知該從何做起。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真要證明某種產品正是致病元兇,不是得迫使受害者再度食用該產品,然後才能夠證實?而被告敢為此擔起一切風險嗎?至今這種有利廠商卻不利病患的訴訟模式,不是只會製造出更多有苦無處訴的受害者嗎?

3) 家父雖然在好幾年前曾因醫生疏失導致TB藥物過敏而在高雄榮總治療過,卻並未留下任何後遺症,而且身體一向硬朗,也從未出現食物過敏的現象,然而事發之後,高雄榮總的病歷摘要上卻突然陳述家父原本就有免疫風濕疾病,而且賀寶芙據此辯稱這才是病灶所在。由於我方提出質疑,檢察官便告知要將此份記載不實的病歷送去鑑定,但事後完全未進行,這樣是司法人員應有的辦案態度嗎?

4) 司法文件中一再出現家父未曾食用的產品資料,後來我才發現那是賀寶芙產品中少數有標示警語的,似乎是有人故意拿來搪塞卸責。就我所知,原先既有的警語僅是針對孕婦或心血管疾病患者,而非針對可能的過敏反應。賀寶芙在案發之後,終於在2011年出產產品中廣泛加註警語,我認為這家跨國大公司還算良心發現,因為我後來才知道,賀寶芙產品成分極為複雜,無論是蛋白質、還是各種草本植物,其實都可能造成人體過敏,並非100%安全。但如果這是一種因應司法的花招,意圖混淆視聽,製造提告者陳述不實的假象,則司法人員更應張大眼睛來釐清真相。

5) 當初不只一位直銷商宣稱家父嚴重的皮膚症狀為排毒反應或好轉反應,並且指示持續食用該產品即可獲得康復,而類似這種強調改善體質的說詞在賀寶芙產品宣傳手冊、賀寶芙商機會議、賀寶芙醫師座談會及營養俱樂部研討會講座等處,可謂屢見不鮮。賀寶芙放任公司下線不斷進行這種對行銷有利的錯誤說詞,難道完全不須負責嗎?從先前的許多案例得知,當局只知道處罰直銷商個人,卻未見重懲公司本身,這樣不是見樹不見林,罔顧國人之健康安全嗎?

6).承辦本案的司法人員為何會出現該記載不實之狀況? 詳情請見本站文章分類:(是非自有公論)相關文章!

例如:賀寶芙何以"不起訴"處分:http://tw.myblog.yahoo.com/herbalife.victim/article?mid=148&prev=149&next=144&l=a&fid=23

例如: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的內容與事實不符或記載不實的情事請見:http://tw.myblog.yahoo.com/herbalife.victim/article?mid=154&prev=158&next=152

我並不想把種種現象歸結為一般常見的司法弊案,但是正因疑點重重,我才撰寫「SOP 保健守則」一文,提醒消費者替未來可能的法律訴訟做好萬全的準備,以免誤蹈陷阱。而在此把廠商事先規避法律監督、事後又可能從中技巧性運作的案例公開,目的主要在告訴大眾: 倘若被告賀寶芙之法定代表人無須為本案負法律責任,此例一開,日後任何廠商均可仿照辦理,將造成更多受害者; 如果受害者無法團結起來,公佈大家的慘痛經歷,則司法人員很容易被人誤導,而無積極之偵辦作為,則受害者的權益將無人維護。


我的訴求如下:

1) . 請求賀寶芙公司比照原產地美國「食品過敏原標示及消費者保護法」之標示,確實標示相關警語及使用注意事項,以保障消費者之安全及健康。

2). 請求賀寶芙公司約束所有會員,確保各種宣傳內容之真實性。若要強調產品效能,必須提出醫學臨床實驗證明,以昭公信。

3) . 請求賀寶芙公司確保其產品皆有責任險,並切實履行契約內容。另應正視消費者的申訴案件,進而提升產品的安全性。

4) . 請求主管機關加強管理營養補充品之規範,並且依法審核相關商品之安全性,應依據衛生署所制定之健康食品管理法令規範營養補充品及保健食品。

5) . 如果廠商知法玩法,無意改正其違規廣告,而失職的主管機關既不事先周詳立法,事後又不嚴加緝查,則受害者要求國家賠償亦不為過。


PS.雖然有讀者質疑我目前尚未讓賀寶芙正式被起訴,是否未審先判?但是基於以上種種原因,就算賀寶芙公司真的因為鑽台灣法律漏洞而逃過司法制裁,並不表示家父因服用賀寶芙產品而身心嚴重受創的現象不是事實,反而更應努力要求改善制度面,以伸張正義。

目前我發現賀寶芙產品的受害者有相當的人數,如果大家和我一樣積極,即可形成集體訴訟或國際訴訟!

"賀寶芙"保健食品受害者聯盟 - Yahoo!奇摩部落格
tw.myblog.yahoo.com
我的家人深受賀寶芙之害,因此呼籲弱勢的受害者利用這個部落格串聯起來,讓消費大眾提高警覺,切勿隨便聽信或接受他人所推薦的保健食品,以免傷身又傷財!由於我的家人不是唯一的受害者,故而認為有必要成立賀寶芙受害者聯盟,來防範類似事件再度發生及維護受害者之權益,進而杜絕黑心保健食品及追究不法業者之法律責任。.

Unknown 提到...

TFDA食品藥物管理局是即是一個騙局!?
(引述毒物科專家林杰樑醫師的批評)

經由四處陳情投訴的過程中,我亦發現台灣的保健食品氾濫成災的禍因即是政府怠惰失職及人謀不彰所致,事實上,賀寶芙或相關保健食品即屬於健康食品管理法的管理對象,而非僅屬於食品衛生管理法而已,(相關法規請參閱保健食品vs健康食品及健康食品Q&A之法令規定),我亦曾經數次向(TFDA)食品藥物管理局主管機關人員提出申訴與質疑,並請求政府主管機關須依據現行法規做有效的源頭管理,以確保國人食用保健食品的安全與權益,但該機關人員卻未依法行政的要求賀寶芙或相關產品業者依據TFDA所訂定之法規,且找些不成文藉口理由地替業者解套,該官員向我解釋執行現行法規具相當難度,若依此法行政將對賀寶芙及保健食品業者造成金錢上的負擔及困擾,或且造成業者難以生存等顧慮,我當時無法接受該官員的講法,真想要將XXX罵出口...,我只能回應,難道TFDA所訂定之法規是用來照顧保健食品業者,而不顧消費者/民眾的健康與權益嗎???當時該官員即啞口無言!!!



質疑衛生署官員怠惰瀆職如下:

1.TFDA食品藥物管理局為何優先考慮照顧保健食品業者的權益,而漠視消費者/民眾的健康與權益?

2.TFDA食品藥物管理局為何未依法行政執行保健食品的管理規範?

3.為何TFDA官員替賀寶芙解釋系爭產品是食品而非健康食品,而該公司產品均符合法令規範,且安全無慮?

(我相當程度質疑TFDA與保健食品業界的利益關係,"拿人手短,吃人嘴軟"的惡習與關係,否則,為何如此體貼保健食品業者?)



試問:現今我們在經濟衰退之際而收入不佳的國人何須辛苦工作來納稅供養這般怠惰瀆職的公務人員,且又幫他加薪???



對於保健食品管理制度,法原及罰責如下:

(1).健康食品Q&A
functionalfood.moeaidb.gov.tw/law/helth-law/helth-Q&A.htm - 頁庫存檔類似內容

健康食品Q&A. 1.什麼是健康食品? 2.產品名稱不用「健康食品」這四個字,是否仍受健康食品管理法規範? 3.請 問健康食品查驗登記時,應檢附成分、規格等資料,而通過 ...


(2).食品衛生安全及特殊營養食品管理

膠囊狀、錠狀食品因其外型易與藥品混淆,前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民國七十八年 ... 該兩類外型之食品應向衛生署申請核發許可文件,俾利海關憑該文件辦理輸入查核事宜。 ...
chef.fda.gov.tw/upload/plan/.../.認識食品衛生管理.doc

(3).變更「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服務方式」 -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www.fda.gov.tw/.../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QA-20100921. ..2010年9月21日 – A:(一)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4條規定公告需辦理查驗登記之食品有「輸入錠狀膠囊狀 食品」、「單品(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特殊營養 ...


(4).輸入食品查驗辦法修正條文
www.doh.gov.tw/ufile/doc/輸入食品查驗辦法修正條文960620.pdf
輸入食品查驗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條本辦法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 ...


健康食品 vs 保健食品

資料來源:http://food.doh.gov.tw/ShowKnowledgeBase.asp?idCategory=125&KnowledgeID=52 


衛生署官網資料如下:
健康食品僅受「健康食品管理法」之管制,一般食品卻同時受到「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健康食品管理法」所管。健康食品管理法之罰責是嚴過於食品衛生管理法的。

Q:產品名稱不用「健康食品」這四個字,是否仍受健康食品管理法規範?

A:除了產品名稱以外,仍應視產品之宣稱內容而定。食品之標示或廣告的內容,凡涉及衛生署公告之保健功效者,則須受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範。換言之,並非將產品名稱換成:「保健食品」、「機能性食品」、「營養食品」、「有機食品」、「天然食品」或其他類似名稱,即可規避該法之管理。

10Q:未經核准之健康食品會受什麼處罰?

A:三年以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金。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食品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標示、廣告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從法規角度觀之,可略歸納幾點基本概念如下:
1. 食品可分為「一般食品」及「健康食品」。「保健食品」只是一般食品的一種用語,是普通名詞;「健康食品」是專有名詞、法律用語,經登記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者,才能稱之。

2. 「健康食品」與保健食品(一般食品)之主要不同點,是健康食品可以訴求特定之保健功效,一般食品則不得為之。
3. 所有食品均不能做誇大、虛偽、或涉及療效之標示或廣告。一般食品違規時以食品衛生管理法處辦,但涉及「健康食品」及「保健功效」(以經本署公告者為限)者,則以健康食品管理法處辦。健康食品則專適用於健康食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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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般食品除了部分經公告需辦理查驗登記者外,大部分是不需要登記的;健康食品是需要事前登記許可的,才能輸入或產製。

生 命本應浪費在美好的事物上,但卻浪費了各位看倌的部分生命於上述之教條宣言中,吾人俯仰皆愧,惟仍希望普羅大眾,對健康食品與一般食品有正確、基本的概 念。另欲一提的是,健康食品雖經認證具有一定之保健功效,但亦僅供日常保健,以收增進健康、減少疾病風險之功,而非替代藥品,供治療、矯正疾病之用,身體 一旦有恙,仍首先應尋求正確醫療管道,勿聽信誇大不實之宣傳,否則延誤就醫而損害身體,那就非健康食品之本意了。

Cosin 提到...

網路遊戲官方任意更改遊戲數據可否算詐欺?

具體説明:
這是一款帶培養傭兵的策略型遊戲,在遊戲中有購買虛擬土地以種植傭兵經驗值的設定。
近日,官方表示由於之前數據錯誤導致種植所能獲得的經驗值過高,因而在昨日調降種植所能獲得的經驗值(原先有八小時有100多萬經驗,調降後八小時僅剩30餘萬經驗),然而升級所需的經驗值動則好幾千萬,在此種情況下多數玩家不會選擇花錢購買土地(一塊地50台幣,第二塊100台幣,第三塊200台幣,第四塊400台幣。。。類推),這種遊戲公司在玩家付費後才突然調整數據的情況可否算詐欺?
若為詐欺可否要求遊戲公司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