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6日 星期五

他騙我他單身,但跟他交往之後才知道他明明已經結婚了,我可以告他詐欺嗎?

刑法詐欺罪主要的保護的是人們財產不受不肖之徒以不正當的方法騙取而減少,所以感情上的欺騙,既然沒有造成財產的損失,所以並不能因為感情中的花言巧語,而主張對方有刑法上詐欺罪,至多只能說是道德上有罪。

但現今很多利用感情詐取金錢的案例,例如有假稱要結婚,使人疏於防備,而交付金錢甚或甘心為其揹負債務(保證債務);有謊稱自己家中有變故,需要金錢周轉,而要求男/女朋友資助,等拿到錢之後卻又一走了之。上述情形常常使得有情人落得人財兩失,這些都是利用當事人信任伴侶的心態,使人誤以為找到幸福的歸宿而失去防備,進而為錯誤的財產處分,這種種行徑都是可以用詐欺罪加以定罪的。

但須注意的是,這種案例通常是用借錢的名義來行騙(而且因為是伴侶,所以也沒立借據),如前所述,除非能證明他自一開始就不打算要還錢,否則往往就只能用民法來解決。

也有利用美色吸引單身男性拿出金錢投資的案例,像以前喧騰一時的蘋果星球詐欺案,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他們是利用美女業務員吸引單身男性,假藉談感情之名義,實則要男子投資一個空殼公司,還宣稱該公司營運狀況良好,投資可以獲得回報,顯然是提供與事實不符之資訊,使男子陷於錯誤而誤為投資,而可成立詐欺罪。此類相關案例不勝枚舉,不可不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04號判決摘要】由前開被告等人以高額獎金招募業務人員,販售蘋果星球公司股票,嗣又成立數家公司,擴大販賣據點等情,已足認蘋果星球公司係以吸取社會大眾游資為主要營運活動,又其等販售股票時,所稱因為公司現時營運狀況良好,未來獲利可期之訊息,亦與公司實際營運均呈虧損之情有所不符,被告辰○○等人前開傳遞之訊息,明顯係事實之表示,而非單純對於未來之預測或價值之判斷,所為自屬施用詐術。

【臺灣高等法院83 年 上易 字第 4021 號 判決摘要】俱見自訴人等於八十二年元月與被告相識後,係因同情被告生活苦境及對被告特殊感情而基於幫助被告之心理貸借金錢給被告,尚難認被告於借貸之初有施用何詐術而使自訴人陷於錯誤,否則,自訴人等豈可能前後十六次借款竟均未令被告出具借據,且長達七個月,均未發現被騙之理,是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果真有向自訴人借款一百多萬元,乃屬民事糾葛問題,核與刑法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被告事後否認借款,固屬非是,然究屬民事糾葛尚難僅憑此而遽認被告自始即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及施用詐術,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自訴人等所指之詐欺犯行,尚難僅憑自訴人等片面之指訴,遽入人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988號判決摘要】則在被告主觀上對告訴人毫無愛慕之情,且同時與前男友復合之情形下,猶於93年9 月8 日迄同年10月19日短短1 個月間,即向告訴人索取高達144 萬8000元之金錢,而將原背負之債務俱皆還清各情綜合觀之,堪認被告於與告訴人協調由告訴人為其告貸清償債務後,即與之訂、結婚斯時,僅係為解決眼前之債務,其自始即無與告訴人結婚之意願,而係利用告訴人亟欲結婚之心態,假意承諾被告,其主觀自有詐欺之犯意無訛。是被告日後非但未與告訴人成婚,反與前男友丙○○於94年5 月1 日結為連理該部分行為,已與男女交往關係之變數無涉,該行為已逾越單純之民事糾葛,至為灼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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