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3日 星期二

將銀行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交給別人,詎料竟被詐騙集團做為犯案用途,有罪嗎?

實務上法院的判決認為,一般人常識上應該都知道把銀行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交給別人,可能會被作為詐騙之用,因此一般人應該不會冒著帳戶裡的錢被別人冒名使用的風險,而將銀行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交給可信賴之親友以外之人使用,換言之,法院認為,縱然不確定取得自己帳戶資料的人會去詐騙,但事實上把帳戶資料交給不熟識之人時,自己就應該知道帳戶有可能會被當做詐騙戶頭使用,所以至少應該是詐騙集團的幫助犯。

如果有存款簿被偷被騙走的情況,一定要馬上報案,取得報案三聯單的第二聯,否則一旦被不法之徒盜用,事後在法院很難解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82號判決要旨】衡諸常情,今日一般人至金融機關如銀行、郵局等開設帳戶使用,係極為方便容易且迅速之事,苟有使用金融存款帳戶之正當用途,自以使用其本人或可信賴之親友申請之帳戶,最為便利安全,始可避免帳戶名義人反悔或心存歹念,利用通知掛失止付及換摺之方式,將帳戶內之款項領走一空,使用帳戶人反將蒙受損失,故苟非具意圖以他人帳戶從事不法用途,並藉以逃避查緝,自無向無相當信任關係之陌生人借用帳戶之理。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經驗,均應知不詳姓名之人要求提供帳戶,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欲以之隱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人之身分。被告正值青年,有相當社會經驗,對此自難諉為不知,足見被告確有預見其將帳戶提供予不詳姓名之人,該使用帳戶之人,係將帳戶供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之用,被告仍予交付帳戶資料,顯具有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

2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我有事情想請問大大 我目前卡到一個詐欺官司~可是不是我本人 (事情經過) 在去年前半年我的手機(易付卡) 遺失 但我的大意 沒有去聲請停話 結果 現在有詐騙集團 使用 害我被告發 詐欺 請問 我要怎樣才能找到對自己是清白 請大大能跟我說些 意見

匿名 提到...

您好,由於半年前遭受詐騙集團騙錢,對方人頭帳戶宣稱自己將存摺放在經營的小吃店,但是在我轉帳之前不見,但沒有報警,封套上有密碼,所以詐騙集團可以使用,法院以簡易法庭的方式解決,而且說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他真的意圖協助他人犯罪,所以不處置他,跟律師所說的有出入,因此,想藉此一問,是否因為詐騙金額三萬元,法院覺得麻煩乾脆簡單的法律程序通過他沒罪就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