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7日 星期日

「男持信號彈恐嚇 栽贓少年」及「少年深夜聚眾喧嘩」觸犯何罪?

男持信號彈恐嚇 栽贓少年


中央社更新日期:2011/02/27 13:11 (中央社記者夏念慈高雄27日電)


7名國中生25日深夜在公園聊天,大樓住戶不滿擾人偕同友人理論,竟發生疑似土製炸彈攻擊大樓事件,高雄市鼓山警分局今天宣布偵破,是住戶持信號彈恐嚇,栽贓少年。

鼓山分局偵查隊長黃能清表示,鼓山區厚德路1處大樓25日深夜11時許,有青少年大聲喧嘩,隨後有不明人士持信號彈向大樓丟擲引起火花燒毀陽台紗門,在媒體大幅報導「飆仔被嗆土製炸彈攻擊大樓」,引發民眾恐慌,警方深入查證及調閱大樓暨周邊道路監視器,發現並非如媒體所報導。

黃能清說,李姓少年夥同國中同學等7人分騎5輛機車,在25日深夜11時許相約在厚德路1處公園聊天,因聲音過於吵雜,引起1名陳姓住戶不滿開窗戶斥責,進而發生口角。


警方調查發現,陳姓住戶夥同莊姓友人持高爾夫球桿追下樓要教訓李姓少年等7人,莊嫌在樓下持信號彈射向李姓少年等7人,因信號彈射偏掉入大樓1樓住戶後陽台內,燒毀陽台紗門,李姓少年等人則驚慌逃逸。

黃能清表示,莊嫌闖禍後,深怕被人發覺,在警方查訪時均告知係李姓少年等所為,意圖栽贓,經警方調閱大樓監視器,發現莊姓男子持信號彈往樓下衝,揭穿莊男犯行。莊嫌偵訊也坦承發射信號彈不諱,供稱要嚇嚇那些青少年。


警方表示,全案依公共危險、毀損罪將莊嫌移送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另李姓少年等7人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妨害安寧裁罰。1000227


====================================================



相關條文:



刑法第 173 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176 條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


刑法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刑法第 172 條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4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深夜遊蕩,行跡可疑,經詢無正當理由,不聽禁止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無正當理由,隱藏於無人居住或無人看守之建築物、礦坑、壕洞、車、船或航空器內,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三、收容或僱用身分不明之人,未即時向警察機關報告,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四、未經警察機關許可,在公路兩旁,燃燒草木、雜物,有礙車輛駕駛人視線,影響交通安全者。
五、婚喪喜慶、迎神賽會結眾而行,未將經過路線報告警察機關,致礙公眾通行者。
六、無正當理由,停屍不殮、停厝不葬或藉故抬棺或抬屍滋擾者。



===========================================================

解析:


「李姓少年夥同國中同學等7人分騎5輛機車,在25日深夜11時許相約在厚德路1處公園聊天,聲音過於吵雜」,這個行為可能違反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的「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可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或者也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4條的「深夜遊蕩,行跡可疑,經詢無正當理由,不聽禁止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可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而「莊嫌在樓下持信號彈射向李姓少年等7人,因信號彈射偏掉入大樓1樓住戶後陽台內,燒毀陽台紗門,」此部分的行為可能違反的是刑法第176條及第173條的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但是因為失火並未達到「燒燬」住宅的程度,而只是燒毀「陽台紗門」,所以應該構成的是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

另外,「莊嫌闖禍後,深怕被人發覺,在警方查訪時均告知係李姓少年等所為,意圖栽贓」,此部分已經構成刑法第169條的誣告罪了,但是因為「莊嫌偵訊也坦承發射信號彈不諱,供稱要嚇嚇那些青少年。」所以得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