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5日 星期一

偷兒借車 加滿油歸還---簡述何謂使用竊盜

刑法第320條的竊盜罪,係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動產者,為竊盜罪。

所以依我國的刑法所規定的竊盜罪,必須是行為人有想要把被害人的動產變成自己或其他第三人的動產時,才會構成。簡單的說,就是要有「把別人的財物變成自己的」這種想法,才是屬於竊盜。

而法律上所討論的「使用竊盜」,是指「沒有」主觀上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竊取他人之物。所以如果有一個國中生因為貪圖一時方便,偷騎鄰居的機車出門,回來後又把車放回原處,而且把用掉的油加滿回來,那在法律上會認為這個國中生不是真的想偷東西,而只是想偷使用別人的物品而已,應該回歸到民法上去請求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

以下有則新聞正是使用竊盜的典型案例,可供參考。




「這樣才禮貌」!偷兒借車 加滿油歸還


TVBS更新日期:2010/11/15 12:29 侯力元 

一覺醒來,原本沒油的機車,竟然被加滿了油,這不是家人的貼心,而是來自於一個有禮貌的賊。新竹市的方姓車主,多次發現自己原本快沒油的機車,竟然每次都是無緣無故被加滿油,懷疑有人偷騎他的車,守株待兔這才發現,把他的車騎走的是一名國中生,國中生說,因為覺得借別人的機車騎,本來就應該在歸還前,把油特地加滿,因為有借有還,而且這麼做,比較有禮貌,直到被抓進警局,才發現事情大條了。

大樓前停放好幾輛機車,附近住戶說,這裡很容易遭小偷光顧偷車,而在幾天前有一名國中生,就拿著撿來的鑰匙試車,就把其中一輛機車騎走了。

大樓住戶:「很容易失竊,你看他現在用大鎖鎖起來了,原本沒有,原本他的車子都放在外面。」

住在新竹的方姓車主,記得自己的機車明明沒油了,但不知道為什麼卻發現,自己的車子始終是加滿油的情況,後來幾次下來發現機車竟然不翼而飛,才警覺自己的車子可能被偷了。

偷車國中生家屬:「他牽人家摩托車,然後幫他加油啦,然後呢,有還回去,有還回去那就好啦。」

小偷被逮住之後,還辯稱,自己只是借車來騎,有借有還,還說把借來的車子加滿油,再還給車主,比較有禮貌,這樣的說法讓人啼笑皆非,車子被偷的車主,雖然不打算對這名國中生提出告訴,但因為偷竊是公訴罪,所以少年還是得依照竊盜罪,被移送少年法庭。

7 則留言:

魚子醬 提到...

車歸還為什麼還是以竊盜罪移送呢??

林哲健律師 提到...

一、因為有人報案了,所以警察那裡已經成案。
二、警察沒有決定一個案子起訴或不起訴的權力,必須由檢察官做最後的處分。

Unknown 提到...

你好!
請問反還意圖是否為必要呢?

- 提到...

要一開始就有歸還的意思,即無不法所有的意思。

Kevin 提到...

律師你好,最近看到一則新聞,剛好可以和你舉的例子對照,內容如下:
基隆地檢署偵辦楊大明偷車案,稱楊嫌因沒有交通工具,多次偷騎其他住戶的機車,因楊嫌犯案的時間都在深夜,住戶都未發現,直到6月份,一名莊女收到超速罰單,整起案件才爆發。
檢方認為,楊嫌只單純擅自取用,「沒有據為己有的意思」,符合法律上的「使用盜竊」,沒有刑事責任,但警方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8條第一款「未經他人許可,擅駛他人之車、船」,處3000元以下罰鍰。
基隆地檢署的判決顯然讓遭竊的莊女相當不滿,她說,「哪有偷騎別人機車,只要再騎回原處,刑法上就沒有罪,如果是這樣不就鼓勵大家可以亂騎別人的機車代步?」其他民眾得知這項判決也直呼離譜。
依照現行法律,被害人莊女僅可向楊嫌提起民事訴訟,求償機車遭擅自使用期間的油耗、車耗,未來若有被害人再遇到同樣的情況,恐也再因「沒有據為己有的意圖」,拿偷車賊沒輒。
不知律師覺得檢察官這樣處理適當否?

林哲健律師 提到...

我們先看看刑法的規定:
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23條(竊能量以竊取動產論)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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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案子中,被告對於機車只有使用的意圖,但沒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意圖,是真的沒辦法判他成立竊盜罪的,因為他沒有想要把別人的機車變成自己的。
但要注意的是,機車在使用的時候會耗油,汽油是一種能量,可以發電、熱能,這個被告未經他人同意使用了別人的能量,而且沒有加滿油返還,應該就有不法所有的意圖,故而可以認為在汽油的這個部分,他是有竊盜行為的,就像偷電、偷水的行為一樣。


Kevin 提到...

律師,謝謝你的回應,看你最後一段的意思,我是覺得檢察官的處理方式,顯然又傷害了人民對法律的情感了。
一般來說,拿人機車去騎,不外乎是沒錢買車,或沒錢買油才會發生的行為;國中生騎車後歸還,證明沒有意圖所有的意思,而加滿油歸還,亦證明沒有偷油的意圖,竊盜罪不成立確有所依據。
而本次新聞,楊嫌多次未經許可使用他人機車,雖然機車都有歸還,但耗油呢? 何況車主是吃罰單下才發現,刑法323條明明就有論罪的基礎,檢察官不思當中的差異,硬是做出一樣的判決,這如何讓被害人服氣,又如何讓人民尊重及服從法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