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日 星期日

偷調電表構成詐欺或竊電罪

謊稱節能偷調電表 牟利千萬
 自由時報更新日期:2011/09/25 04:21

〔自由時報記者黃立翔/新北報導〕綽號「慶哥」的吳xx,拿著「科技節約能源協會」名片,誆稱可利用特殊工具,以「移轉指針」方式倒轉台電電表,固定省電50%,3年來,累積80多戶用電量高的餐廳、工廠、簽賭投注站、八大行業、寺廟「客戶」,雙方五五分帳,獲利上千萬元。

高用電共犯送辦

警方昨逮捕吳嫌及把風女友發現,吳嫌年輕時學水電,沒將專長用在正途,卻動歪腦筋靠調表幫人偷電,他利用台電人員每2個月抄表空檔,用自己焊接的特殊尖嘴鉗打開電表外蓋封鉛鎖,不破壞外觀也不惹台電起疑,並以特殊的鐮刀型工具調表,幫助「客戶」「節電」一半,3年來,「節電工程」都沒被查獲。

自製鐮刀型工具開電表

新北市刑大副大隊長李揚標說,97年起,37歲吳嫌在新北市、桃園縣龜山地區,謊稱隸屬「中華民國科技節約能源協會」,幫人進行「科技節電」施工,警方昨在新北市五股區登林路發現,吳嫌以廂型車擋住一間別墅電表,吳嫌女友謝美英把風,當場逮捕兩人。

警方並帶回10多名「節電用戶」,雖然他們大呼無辜,但近期將依詐欺共犯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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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刑法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23 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刑法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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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本案新聞在刑法上有意義的行為描述是:
一、吳嫌「稱可利用特殊工具,以『移轉指針』方式倒轉台電電表,固定省電50%,3年來,累積80多戶用電量高的餐廳、工廠、簽賭投注站、八大行業

、寺廟「客戶」,雙方五五分帳,獲利上千萬元。」。
二、吳嫌「利用台電人員每2個月抄表空檔,用自己焊接的特殊尖嘴鉗打開電表外蓋封鉛鎖,不破壞外觀也不惹台電起疑,並以特殊的鐮刀型工具調表,

幫助『客戶』『節電』一半」。

由前述的第一點可以知道的是,所謂的客戶,他們對於吳嫌將以移轉電表指針的方式「節電」是知情的。而依常情,節電當然是指節省電力的使用量,而不是電表指針的數據修改降低,而且客戶與吳嫌尚有五五分帳之行為,可以知道,這些客戶對於吳嫌的行為有違法的情形應該是知情的,吳嫌與客戶之間有犯意聯絡的共犯關係。

而吳嫌所謂節電的具體方法是以「尖嘴鉗打開電表外蓋封鉛鎖,不破壞外觀也不惹台電起疑,並以特殊的鐮刀型工具調表」,使得台電人員因此不知吳嫌的客戶確實之用電量,使客戶達到少繳電費的目的,這個部分可能觸犯的法條有二個,一是刑法第320條加第323條的竊電罪,二是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而吳嫌的行為著重在使客戶少繳電費,故而吳嫌與客戶最後構成共同詐欺罪的可能性較大(具體認定仍須由法院依證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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