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2日 星期二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介

台灣因為經濟衰退,使得許多的弱勢民眾更難找工作或是雖然有工作但卻難以平衡收支。在缺乏資金的情形下,有許多弱勢者向銀行辦理信用卡或現金卡救急,卻因循環利息和以卡養卡,使債務如同滾雪球般,愈來愈多。
民國95年卡債族成為台灣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在「個人更生及破產法案推動聯盟」的努力下,立法院終於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此條例並將於民國97年4月11日施行。
此條例通過不單單是能幫助弱勢者在經濟上重新站起來,對於銀行而言也能使其在授信上更為謹慎。

以下我從參加過的相關座談會中抽取常見的民眾法律諮詢及討論問題,希望能對有這方面疑問的朋友有所幫助。

Q1:誰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
A1:
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Q2:什麼是「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
A2: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

Q3:平均營業額如何計算?
A3:從何時起算尚無統一見解。

Q4:怎麼樣是債務人有不能清償之虞?
A4:例如現在雖然還可以還得起,但因為債務人生病或是失業,可以預見很快就無法還錢的情形。

Q5:更生和清算有何不同?
A5:
更生程序
1、不算房貸、車貸(即扣掉有擔保及有優先權債務),欠的債務必須在一千二百萬以下。
2、由債務人提出清償計畫(也就是更生方案)給債權人,於債權人同意後或債權人雖不同意但經法院核可後,依清償計畫還款。
3、清償計畫原則上以六年為期間,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
4、清償計畫要定至少三個月就要還款一次的計畫。
5、清償計畫要依據聲請人本身的還款能力而定,計畫要公允。
6、債務人照著清償計畫還款,六年的時間一到就不用再背負債務,不用經法院再裁定就當然免責。
7、聲請更生後,若有以損害債權為目的而隱匿毀棄財產,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清算程序
1、債務龐大,無還款能力之人比較適用。
2、清算程序是把債務人現在所有的財產做一次清算,統一分配給債權人。
3、清算程序對債務人有比較多的限制,例如: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居地,也可能被限制出境。在一些必要情況下法院得拘提管收債務人。
4、清算完畢能不能免責要等法院決定,不免責的話,還是要繼續還款。
5、裁定免責後,要向法院聲請復權才能回復一般人的生活。
6、聲請清算前一年及清算中,若有以損害債權為目的而隱匿毀棄財產,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真是讓我豁然開朗呀,看過律師您的文章真讓我受益匪淺,希望您能繼續努力的發表下去

匿名 提到...

請問律師:
7、聲請更生後,若有以損害債權為目的而隱匿毀棄財產,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指聲請更生後,我因負債累累,於半年前,曾將房屋過戶給朋友(債權還是在我名下的銀行),這樣符合毀棄財產嗎

林哲健律師 提到...

你的問題是發生在半年前,半年前並非是聲請更生後,所以沒有本條刑事責任的問題。至於半年前你曾將房屋過戶給朋友一事,你可參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0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