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3日 星期日

老翁疑自摔 誣騎士肇事----假車禍,真恐嚇、詐欺!

老翁疑自摔 誣騎士肇事


更新日期:2011/03/13 20:20 (中央社記者黃旭昇新北市13日電)

71歲的張姓男子,今天疑似騎腳踏車不慎自己摔倒,卻誣指路過好心攙扶他起來的機車騎士肇事,還要對方賠醫藥費,騎士一怒報警處理,大嘆好心沒好報,也掃了遊興。

新北市瑞芳警分局今天表示,住新北市新莊的簡姓男子,今天與另2名女性友人,分乘兩部機車前往風景區九份旅遊。下山時,經過瑞芳區明燈路,發現張姓老翁騎腳踏車倒在路旁。

3人擔心後面的車輛經過會撞傷老翁,急忙停車攙扶老翁,卻遭一口咬定,就是簡男的機車撞到他才導致摔車,要對方賠償醫藥費。簡男百口莫辯,氣得報警處理。

瑞芳警分局交通分隊員警到場,還慎重請偵查隊鑑識人員採證,但警方根據現場跡證,認為老翁根本就是自己摔車,未遭任何車輛撞到。

警消將老翁送醫治療,發現只有膝蓋及手腳輕微擦傷,沒有大礙。老翁在醫院竟然又改口指控是簡男的女性友人騎乘機車撞到他,前後說詞矛盾,讓員警一頭霧水。

警方說,當地住戶經常看見老翁騎著腳踏車,上演「跌跌樂」,然後向人索討醫藥費。不過,老翁辯稱,自己是退休的老礦工,有4個小孩,生活還過得去,不必為了小錢做假。

簡姓男子等3人據理力爭,不肯妥協。簡男說,他們騎車經過老翁時,發現對方騎車搖搖晃晃,已相當不穩,後來,從後照鏡看到老翁摔車,才會好心上前幫忙。

簡男說,「好心被雷親」,這樣以後誰還敢挺身助人。警方介入協調,老翁才決定不再追究。警方也苦口婆心勸他,騎車千萬小心,不要一再摔車。10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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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

刑法第 169 條 (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刑法第 346 條 (恐嚇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39 條 (詐欺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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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案件,張姓老翁可能已經構成了誣告罪、恐嚇取財未遂罪或詐欺未遂罪了。

老翁假裝被簡男擦撞受傷,要對方賠償醫藥費。這個行為可分成兩種情形,一是簡男不知道自己有沒有撞到老翁,但老翁卻假裝是被簡男撞倒,而向簡男要求賠償,此時老翁應該構成詐欺取財罪;二是簡男知道自己沒有撞到老翁,但老翁卻說如果簡男不賠他醫藥費,就要告他過失傷害,使簡男因為怕被告而認賠了事。

本案例因為簡男是好心去扶起老翁,所以老翁誣指簡男撞傷他的行為已經是有恐嚇的意思在裡面了,如果老翁因此向警察提告過失傷害罪,則除了恐嚇取財罪外,亦構成誣告罪。新聞最後「老翁才決定不再追究。警方也苦口婆心勸他,騎車千萬小心,不要一再摔車。」,可知老翁沒有提告,而簡男也沒有付錢,所以老翁應該構成恐嚇取財未遂。


另外,「警方說,當地住戶經常看見老翁騎著腳踏車,上演跌跌樂,然後向人索討醫藥費。」,很顯然的警方是知道老翁常有詐欺取財或恐嚇取財的行為,這兩個罪都是公訴罪,警察竟然沒有主動告發、偵查,應該有失職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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