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7日 星期日

冒用他人名義假訂貨,可能觸犯妨害他人信用罪及間接毀損罪

冒名訂140杯飲料 惡整險吃官司


東森新聞更新日期:2011/03/27 13:24

基隆一名陳姓男子不滿吳姓男子積欠4000元不還,竟然以吳姓男子名字,向飲料店訂購140杯飲料,店家覺得140杯這個數目不小,查證後才發現是整人電話,還好吳姓男子願意原諒和解,不然亂打電話下場,恐怕得吃上妨害信用罪官司。

越多人點飲料,飲料店越賺錢,但是一次電話訂140杯的大手筆,倒讓店家有點擔心,基隆這間飲料店,覺得怪怪的,打電話確認,果然拆穿一場惡作劇。

原來基隆一名陳姓男子,不滿吳姓男子欠他4000元,卻一直沒還,他懷恨在心,於是,在去年9月20號下午,打電話給飲料店,假冒吳姓男子名字訂140杯飲料!還留下了手機號碼,想要報復吳姓男子。

吳姓男子後來對陳姓男子提出告訴,檢察官說,這已經損害了對方的信用,觸犯妨害信用罪,還好最後達成和解,陳姓男子也承諾,剩下的錢吳姓男子不用還他了,事情獲得解決,也學到一次教訓,冒名電話可千萬別亂打。

=====================

刑法第 313 條
刑法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55 條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95 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上開新聞,陳姓男子故意以吳姓男子的名字訂購飲料,若使得店家上門誤會是吳姓男子故意惡整店家,就已經損害了吳姓男子的信用,依刑法第313條規定,構成妨害信用罪。吳姓男子可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請求賠償信用之損害。


而陳姓男子惡整店家的行為,明顯是意圖損害店家,以詐術為方法,使得店家將飲料原料製作為飲料,然因吳姓男子並未購賣140杯飲料,故而店家如果真的受騙製作了140杯飲料,就受有財產上之損害,陳姓男子構成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民事部分是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店家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可請求陳姓男子賠償損害,也就是陳姓男子應該給付140杯飲料的價金。

4 則留言:

游擊手 提到...

林律師您好:
看完您分析假訂貨一文(網址為http://yveslin0816.blogspot.com/2011/03/blog-post_27.html)後,
想請教您一個關於網拍的類似問題。
如果網拍買家選擇使用郵局(或宅配公司)貨到付款服務,但是卻是惡意以不實姓名和假地址訂貨,致使商品被退回。那賣家可否根據刑法第 355 條及民法第 184 條,請求因商品退回所衍生的損失。例如:物流費用,網拍交易手續費。

Sharp 提到...

林律師您好:
我也想請教一個網拍的問題。有一個買家從我處買了一件商品,但是他不滿意想退貨,卻不寄回,要求我提供住家詳細地址,說是要用貨到付款。但是我沒有答應。現在那個人在網拍上標售此商品,但是冒用我的名義,說我會退款,並且把退貨地址寫成我的地址。請問這樣是否已經構成違法?

路人甲 提到...

刑法第 313 條
刑法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55 條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有罰未遂犯?

Unknown 提到...

你好,林律師抱歉我的狀況同上,但我是電話號碼被盜用,我應該如何抓出冒用的人才不會觸犯法律,有去警察局備案,但是警察沒有給我單子,警察問我有沒有財務損失我說沒有。就回答我這樣不構成案件。所以沒有單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