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8日 星期日

「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觸犯民用航空法第105條之罪

被收行李超重費 女謊稱爆裂物
中央社 – 2011年11月1日 下午10:28
(中央社記者卞金峰桃園機場1日電)桃園機場又現「詐彈客」,1名彭姓女子下午準備搭乘長榮班機前往香港,因被加收行李超重費與地勤口角,她氣說行李有炸彈;航警立即攔下行李,查無爆裂物,將她移送偵辦。
桃園機場下午再現「詐彈案」,約1時40分左右,1名年約60歲的中華民國籍彭姓女子,準備搭長榮班機前往香港,但她因為行李超重,而與長榮地勤人員發生口角。
她一氣之下,在行李通過安檢後,竟稱說行李有「炸彈」,長榮獲報依規定程序通報,同時通知航警,航警也在登機門將彭女攔下,同時將她的行李取下,經詳細檢查後,並無爆裂物,而長榮班機也於下午2時10分啟程飛往香港。
至於彭女則被帶至航警局偵訊同時製作筆錄,並移送刑警隊,警方訊後,依違反民用航空法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10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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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民用航空法第 101 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用航空法第 105 條
未指定犯人向公務員、民用航空事業或活動團體之人員誣告犯危害飛航安全或設施,或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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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謊稱飛機上有詐彈或者謊稱要劫機的新聞,每次媒體報導都會告知社會大眾這種行為是會移送地檢署偵辦的,但仍然是屢見不鮮,實在令人覺得非常奇怪。可能是這些人認為他們只是在開開玩笑,又不是恐嚇特定的某個人,應該不會觸犯刑法,殊不知謊稱飛機上有詐彈或者謊稱要劫機的行為,在民用航空法有特別規定,民用航空法第105條即規定:「誣告犯危害飛航安全或設施」或「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的行為,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這個規定雖然不是規定在刑法中,不過卻是刑法的特別法,各位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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