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1日 星期日

裝鐵窗、冷氣 挨告「侵占領空」?領空權並非私權,也不是有形之動產或不動產,無法侵占

裝鐵窗、冷氣 挨告「侵占領空」
自由時報 – 2011年12月11日 上午5:09
〔自由時報記者黃文鍠/台南報導〕胡姓男子不滿鄰居裝設冷氣突出到自家上空,發出存證信函要求改善未獲處理,日前控告羅姓女屋主侵占自家「領空」;羅婦則委託房產管理公司回應,將盡力與胡某協調,希望讓事件平和落幕。
住公園路的胡姓男子日前向檢方提告指出,住家是3層樓透天厝,蓋了30幾年,原本與隔壁7樓高的大樓相安無事,但是月前大樓6樓易主,新屋主在外牆架設鐵窗,施工期間,工人擅自踩踏他家陽台鐵皮屋頂,造成結構損壞,有漏水之虞,又隨意丟棄垃圾,讓他相當不滿。
胡某說,新屋主在大樓外牆加裝鐵窗與冷氣,已經侵犯到他的「領空」,而且施工前也沒有來協調,影響權益,大樓另一側錢姓屋主也有類似遭遇,兩人決定要控告羅婦涉嫌「侵占」。
由於羅姓婦人目前居住在北部,委由房產管理公司回應,業者說,婦人最近購得大樓6樓,因為採光不佳,所以開了幾面窗並加裝冷氣,不料造成鄰居不滿,公司已經先和胡某電話溝通,近期內將派專人南下協調,希望達成和解。
法界人士認為,構成侵占罪的前提是被害人「擁有」遭侵犯的物件,但國內法令並沒有「私人領空」概念,據以控告侵占,可能不易成立。但如果當事人一定要主張權利,可能需透過民事控告「侵權」,由司法單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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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

刑法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最高法院71 年台上字第 2304 號判例要旨:
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所謂他人之物,乃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並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在內,單純之權利不得為侵占之客體。

最高法院68 年台上字第 3146 號判例要旨:
刑法上之侵占罪,須持有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始能成立,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

最高法院19 年上字第 1673 號判例要旨:
刑法上之竊盜罪,係以竊取他人所持有之物為成立要件,如對於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而為不法取得之行為,即應成立侵占罪。

民法第 773 條
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民法第 777 條
土地所有人不得設置屋簷、工作物或其他設備,使雨水或其他液體直注於相鄰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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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據報載台南某胡男子控告鄰居侵占他住家領空,是否有理由?依刑法第335條侵占罪的規定,侵占的客體必須是「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而依最高法院71 年台上字第 2304 號判例要旨揭示:「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所謂他人之物,乃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可知「領空」並非「他人之物」。再者,「領空」不是鄰居為胡姓男「持有」之物,也不可能構成「侵占」這個概念,硬要說的話,應該是歸屬於「竊盜」的概念中,不過既然「領空」不是「有形之動產或不動產」當然也不可能被竊盜。

胡姓男子要主張土地權利被侵害的話,應該是依民法第773條本文規定:「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主張在他利用自己土地的時候,因為鄰居在土地的上方建鐵窗加裝冷氣,有妨礙到他使用土地的利益,不過在這個部分上,胡姓男子必須證明到底是如何妨礙到他使用土地,而不是隨意泛指一個「領空」權即可,此民法第773條但書即規定:「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另外,因為鄰居是加裝冷氣在胡姓男子住家的上空,所以也可能違反民法第777條:「土地所有人不得設置屋簷、工作物或其他設備,使雨水或其他液體直注於相鄰之不動產。」,如果鄰居的冷氣滴水到胡姓男子住家,胡姓男子可以依民法第777條向民事法庭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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