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9日 星期日

頭文字M!!新型專利僅通過形式審查時別衝太快,傷人也傷己!(上)

實例:
甲公司販買嬰兒使用的游泳圈等產品,與乙公司間具有競爭關係。而甲公司本來是透過丙公司之「網路購物中心」銷售商品,所販售的商品並無任何侵害專利權情事。
乙公司在最近把同樣的嬰兒游泳圈,在物品的形狀上做更改,使這個產品戴起來感覺比較舒服,於是乙公司就向智慧財產局申請了新型專利,並獲通過。
甲公司在做產品調查時,發現乙公司生產了這個產品,覺得這個形狀更改很不錯,值得效法,所以馬上生產了同樣形狀的游泳圈。乙公司在網路上發現了甲公司竟然賣和他同樣的商品,於是馬上請律師寄發警告信函給甲公司和丙公司,並於警告信函中稱甲公司的商品侵害了乙公司所擁有之中華民國新型專利權(證書號M○○○○○○號)。嗣後,網路購物平台之丙公司立即要求甲公司澄清說明,並表示在專利糾紛未解決前須先將商品下架,因而導致甲公司營業及信譽受到極大的損害。

上面這個案例,必須從2003年專利法對新型專利的審查改採為形式審查的理由說起。
在智識經濟的時代,智慧財產權時常能令權利人迅速達到財務自由的夢想。像哈利波特的作者那樣,從貧困的母親,搖身一變成為大富豪的例子,絕對不是個案。智慧財產權最為一般人所熟知的就是著作權、商標權及專利權。其中專利權因為涉及的是工業產品和技術,所以一旦擁有了一項關鍵專利,而得以行銷全球,所得的利益更是不可計數。
不過現今的科技日新月異,產品周期短,技術更新快,如果專利權的申請審查期間太久,專利若在這個期間被侵害,則權利人無法主張權利,而若皆須等到審查通過才可以主張權利,則這個產品商機又可能已經過了。所以專利法在2003年時修正採用形式審查,以縮短處理時間加速賦予權利。
所謂的形式審查,簡單的說是指不對專利權的實質要件做審查,只要在申請的形式上符合程式即得通過。至於將來若要行使權利時,權利人尚須申請技術報告書以確定實質要件是否存在。如此一來可兼顧保護到審查期間專利權人的利益。
在2003年專利法改採形式審查後,核發的專利證書號開頭皆為英文字母M,所以新型專利權人要特別注意,如果你的證書號是M開頭的號碼,不要認為只要申請專利通過,就真的有完整的專利權。(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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