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9日 星期日

頭文字M!!新型專利僅通過形式審查時別衝太快,傷人也傷己!(中)

那麼在新型專利權被侵害時,權利人應該如何做,才能保障自己的權利呢?專利法在以下條文做了規定:
一、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 79 條,新型專利權人應在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並得要求被授權人或特許實施權人為之;其未附加標示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但侵權人明知或有事實足證其可得而知為專利物品者,不在此限。
二、專利法第 104 條,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
三、專利法第105條,新型專利權人之專利權遭撤銷時,就其於撤銷前,對他人因行使新型專利權所致損害,應負賠償之責。如係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內容或已盡相當注意而行使權利者,推定為無過失。
所以囉!新型專利權人生產產品,要在自己的產品上標示專利證書號碼,並且要先去申請技術報告書,以免嗣後新型專利權受侵害時,不但不能請求損害賠償,還要對他人負賠償責任!

發明家常常會在生活中有新的創意,這些創意都相當的不錯,但有時卻無法產品化;有時雖然可以產品化,但卻不具專利權實質要件。而這些新的創意,往往因為申請了新型專利,而使得對專利法不夠熟稔的權利人誤以為這樣就可以對他人進行警告,甚至於進行損害賠償的訴訟。
新型專利審查程序改採形式審查是福利,但也有陷阱!不可不慎!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