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1日 星期二

剖腹生產 二條止血布留肚內(下)

首先,在醫療糾紛中若真的是醫師的過失造成病人的損害,則一定同時會有民事及刑事責任,建議依以下三個步驟處理:
一、在知悉有損害之時起六個月內,先提起刑事告訴,以確定醫師有業務上過失傷害。
二、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或於知悉有損害之時起二年內提出獨立的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可不必繳納裁判費。
三、在民事訴訟中,基本上可提出下列三種攻擊方法。
第一組: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第二組:
醫療法第 56 條「醫療機構應依其提供服務之性質,具備適當之醫療場所及安全設施。」
醫療法第 73 條「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但危急病人應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先予適當之急救,始可轉診。前項轉診,應填具轉診病歷摘要交予病人,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

民法第184條第二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三組:
民法第495條「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544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以上三組是比較常見的類型,並且在運用上,舉證責任皆由醫師負擔。如此受害的病患才不必因處於資訊上的弱勢,而舉證不足慘遭敗訴。

像本案的這個事實,其實沒有嚴重的爭議。在醫療紛爭上,恐怕整型美容才是爭議最大之處。尤其是在簽立整型美容契約時,裡面常見到條款指明美感美觀是個人主觀感受,若手術後當事人沒有覺得變美,醫師不負責任。像這種沒有變美甚至變醜的整型,如果沒有使機能受損,到底算不算傷害,實在難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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