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7日 星期一

拋棄繼承漏未幫孫輩聲請,未成年子孫背債一千萬!

70歲的劉先生因為生意失敗在外積欠了新台幣一千萬元的債務,半年前尋短了結生命,卻債留子孫,他的四名子女劉甲男、劉乙男、劉丙女、劉丁女均辦理拋棄繼承完成,但是卻忘了替劉甲男、劉乙男、劉丙女、劉丁女的孩子一起拋棄,現在劉先生六名五到十五歲的孫子孫女因繼承變成債務人,請問這六名小孩該怎麼辦?

依民法1176條第5項之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本案的這六名小孩因未拋棄繼承,依法條文義的確共同繼承了一千萬元的債務。
所謂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指的是直系血親卑親屬。所以只要是直系血親卑親屬,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故而被繼承人的子、孫、曾孫、重孫、玄孫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而且不分是親生的或者是收養的孩子都一樣。不過因為民法1139條之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所以在繼承的時候,是按照輩分大小的順序來繼承的。

我國的繼承制度並不區分債權債務,是而如果被繼承人積欠大筆債務,繼承人在沒有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情況下,還是必須繼承債務。而依民法1176條第5項之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故而在本案例中,劉先生的四名子女雖然都已辦妥拋棄繼承,但因為忘了在知悉得繼承開始後二個月內,幫孫輩的六名孫子女一起辦理拋棄,所以依民法1176條第5項之規定,這六名五到十五歲的孫子女必須繼承他們祖父的一千萬元債務。

這個案例相當常見,且造成了許多兒童背負龐大繼承債務,對這些兒童而言相當殘忍。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對此做出了突破傳破的見解,裁定指出未成年人「繼承貧窮」是立法疏失,本案法官以孩子利益為中心思維,准予未成年人成年後兩個月內拋棄繼承。此裁定已獲高度贊同,法務部並已就此情況擬定修法,故而本案例應可引用95年度繼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使劉先生之孫子女於成年後兩個月內拋棄繼承。

4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所謂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民法『第1136條』規定,應為第1138條。

林哲健律師 提到...

謝啦!這個條文我用錯條號了~呵呵~

匿名 提到...

知錯能改!!很好....ㄚ軒
ps.照片很有感覺

匿名 提到...

林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目前家父因生億失敗在外也是欠下千萬債務,目前毫無頭緒,每天貝播與債權人們''協商''...沒有一個結果,請問是否有什麼辦法可以保護自己,病而有更生的機會?? 感謝您的回覆


G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