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律師抗議:對手女助理胸部太大干擾審判(NOWnews 今日新聞網)
張孟華
2011年5月27日 15:43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芝加哥一名律師近日在法庭審理一起案件時,提出一項非常荒唐的動議:作為被告的代理人,他要求法官將原告律師的女助理從辯護席趕到旁聽席上去,因為這名女助理「胸部過大」,干擾了他和陪審團集中精力工作。
美國《赫芬頓郵報》報導,在這起小額索賠案中,這位名叫湯馬斯•古奇(Thomas Gooch)的律師為被告羅林梅多(Rolling Meadows)汽車經銷商提供辯護。原告是一對夫婦,他們從經銷商處購買汽車時,曾被告知產品有很高的質量以及完善的保修服務,可是這輛汽車剛買就馬上出問題,汽車經銷商還拒絕夫妻倆要求修理的請求。
案件審理期間,古奇在接受《芝加哥太陽報》採訪時,對原告律師菲爾凡諾夫(Dmitry N. Feofanov)前凸後翹的女助理達妮埃拉(Daniella Atencia)大為不滿。古奇稱,他很喜歡女人有大胸部,達妮埃拉的穿著就是故意要顯示她的那對「胸器」,原告律師是要用女助理來「干擾被告律師和轉移陪審團對案件的視線」。他因此要求,應該讓達妮埃拉從辯護律師席上搬到旁聽席,並稱「她除了一對大胸能有什麼經驗」。
這番言論已經惹上女助理性別歧視的指控。原告律師稱,被告律師針對其法律助手達妮埃拉的荒謬指責是毫無道理的。
原文網址: 美律師抗議:對手女助理胸部太大干擾審判 | 國際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1/05/27/334-2715899.htm#ixzz1NqCS5Q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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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相關法律
法庭旁聽規則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一、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法庭持有之物品。
三、攜帶攝影、錄影器材或未經審判長核准而攜帶錄音器材。
四、攜同未滿十歲之兒童旁聽。
五、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
六、拒絕安全檢查。
七、其他認為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
法庭旁聽規則第 7 條
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大聲交談、鼓掌、喧嘩。
二、向法庭攝影、錄影、錄音。但錄音經審判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吸煙或飲食物品。
四、對於在庭執行職務人員或訴訟關係人等加以批評、嘲笑或有其他類似之行為。
五、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之行為。
法庭旁聽規則第 9 條
旁聽人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依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一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七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並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旁聽人違反審判長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足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者,審判長於制止前,得加以警告。
法院組織法第 91 條
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前二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法院組織法第 92 條
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亦同。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35 條
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代理訴訟,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37 條
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前二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 34 條
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前二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 35 條
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
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騷擾防治法第 20 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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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台灣的法庭,助理一般是不會坐在辯護人或代理人席上,除非有資料太多,律師非得要由助理幫忙不可,才有可能找助理坐在旁邊。然而如果真的律師開庭時,有女助理在旁邊幫忙遞資料,而對方律師以女助理胸部太大為理由,要求法官請女助理至旁聽席,仍必須看這名助理是否有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一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七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情形,例如該名女助理之服裝已屬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得被認為是行為有所不當,否則是不能僅以胸部太大為理由,要求女助理離席的。
而以胸部太大為理由,要求女助理離席的言論,事實上已經是「與性或性別有關而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之進行。」的行為,這明確的構成了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所規定的性騷擾行為,依同法第20條規定,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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