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0日 星期日

什麼言語會構成恐嚇,必須視恐嚇言語的前後文和當時的具體情況及說話者的身分判斷

「殺很大」當標題 討債傳單恐嚇有罪

TVBS – 2011年11月20日 下午12:06

台北市一名張姓男子受雇向蔡姓男子討賭債,他製作傳單,把蔡姓男子的照片放在上頭,大標題還寫著「殺很大」,裡頭還有全名、年籍資料,跟「獎金在這邊啦」的標語,甚至到蔡姓男子公司發傳單,蔡姓男子不堪其擾,控告對方恐,。
一審法官認為,「殺很大」這句話不足以讓人心生畏懼,但二審卻認定,男子張姓男子在「路邊發傳單」加上「殺很大的標語」,形同全民追緝,構成恐嚇罪,判拘役45天定讞。 電玩廣告讓瑤瑤一夕爆紅。廣告台詞:「殺很大!」
這句台詞「殺很大」,原本是講電玩遊戲殺他個片甲不留,廣告爆紅,詞也讓大家印象深刻,但這句話放在傳單上,就涉嫌恐嚇。
張姓男子在97年開始要找蔡姓男子討賭債,他把「殺很大」這句詞當標題,傳單上,沿街發放,還有蔡姓男子的照片、年籍資料,甚至俏皮的寫,想出國看這邊、獎金在這邊,等等廣告詞。
蔡姓男子去上班,他就派人在樓下發,跑業務,也跟著他發傳單,讓他覺得丟臉,告上法院,這根本是恐嚇。民眾:「殺很大感覺有一種玩遊戲的感覺,就沒有...沒有...。」記者:「有一種搞笑的感覺?」民眾:「對,搞笑。」
民眾:「要是我的話,我也會覺得說,有恐嚇的意思。」
這句經典電玩廣告詞,一審法官認為這句話不足以讓人心生畏懼,判張姓男子無罪,上訴到高院,高院認為不特定人士發傳單,像是全民追緝,配合「殺很大」的殺字,會讓人害怕,構成恐嚇,判張姓男子拘役45天。
殺很大這句詞,瑤瑤坐在馬上面喊,跟傳單討賭債比起來,感覺也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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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46 條 (恐嚇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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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恐嚇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惡害通知某人,使得這個人心中產生畏懼而有不安的感覺。所謂的加害就是將要使他受損害。

恐嚇沒有限制方法,一切的言語、舉動只要能使人心生恐懼即可,但必須直接或確定間接的使被害人知悉。直接的話例如:「直接」用對話或信件恐嚇,或寄冥紙、子彈給被害人。「確定間接」例如:請他人轉告說:「叫某某人出門小心一點,不然會被車撞。」

什麼言語會構成恐嚇,必須視當時具體情況判斷。如果言語的前後文和當時的具體情況及說話者的身分,能夠被法院認定為具有隱含恐嚇的意思,則構成恐嚇罪。例如:家人說「走路小心一點,小心車子」與討債的人說「走路小心一點,小心車子」,就因為說話者的身分及場合,有不同的意思。

新聞中,討債的人散發傳單上面寫著「殺很大」,雖然是紅極一時的廣告用語,但因為不是在電玩遊戲場合所說,而是討債時說出來的話,客觀上可以令被討債的人感覺及聯想到可能有不利他生命身體的隱意在裡面,所以應該構成恐嚇罪。

2 則留言:

Unknown 提到...

請教律師一個問題,
今天上班時,因為稽查廠商缺失,
被恐嚇「我一定捅你」
這算恐嚇嗎?可以提告嗎?

林哲健律師 提到...

「我一定捅你」可能有兩種意思,一是「我一定要揭發你」,另一是「我一定要拿兇器捅你」,如果是後者,那有恐嚇危害安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