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9日 星期一

拾金不昧請求給紅包是否犯侵占罪?(上)

女拾包不昧 吃紅吃官司!

先看以下新閒

〔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連姓女子今年4月持名牌手提包在萬華西園路遭搶,但歹徒不識貨,只拿走現金,卻隨手將皮包丟在一處公寓樓梯間後逃逸,沒想到,失物不但剛好被眼尖的魏姓婦人撿到,魏女還以吃紅為由,向連女索討紅包,台北地檢署偵查後,依侵占罪嫌將魏女聲請簡易判決。


記者日前到魏女位在西園路的住處採訪,因魏女住家無人應門,無法獲知她的回應;但據承辦檢察官指出,魏女雖坦承撿到皮包,並透過裡頭的皮夾發現失主聯絡電話,通知連女拿回失物,只要求被害人意思意思,讓她吃個紅,否認曾向連女索討紅包。


檢方表示,連女當時獨自走在西園路一處巷弄,被歹徒飛車搶走法國藝術品牌agnes b的名牌手提皮包,加上現金、LV皮夾、PRADA化妝包、信用卡及筆記本,也遭搶,損失超過5萬元。


檢方說,由於被害人指證歷歷,一口咬定魏女在電話聯繫中,明確提到「紅包」兩字,雙方並約在魏女住家樓下的巷口,「一手給紅包、一手拿回失物」,雖然對方沒有具體要求回饋的紅包金額,但連女認為,皮包被搶已經有夠倒楣,心情還如驚弓之鳥,竟然還有人撿到皮包後,趁機向她強索紅包,於是立即報警。


警方埋伏在旁抓人,並在魏女同意下,到她的住處找到連女被搶走的皮包,發現只有現金不翼而飛,但魏女堅稱,絕未參與搶劫,沒想到,好心沒好報,撿到東西後,不但沒有據為己有,還主動通知連女前來領取,竟會莫名其妙被對方控告侵占。


不過,檢方認為,魏女明知被害人遺失皮包,不但沒有送交警局,加上以暗示金錢方式要求被害人回饋再領回皮包,明顯構成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的犯意,涉及侵占罪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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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動產之拾得,民法有以下之規定:

民法第803條
拾得遺失物者,應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

民法第804條
拾得物經揭示後,所有人不於相當期間認領者,拾得人應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並將其物交存

民法第805條
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認領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機關,於揭示及保管費受償還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前項情形,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三之報酬

民法第806條
如拾得物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警署或自治機關得拍賣之,而存其價金。

民法第807條
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未認領者,警署或自治機關應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交與拾得人歸其所有


由上法條可知,拾得他人之財物,依民法第805條第2項之規定,是可以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三之報酬的!所以是否犯侵占罪,仍須依實際個案判斷。

4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林律師您好!!

如果拾得股票
也可以援用這條法律嗎?

林哲健律師 提到...

拾得股票當然也可以援用此條。不過因為股票通常是記名股票,一般股票若遺失的話,失主應該會報失,報失之後該股票就失去了它的價值了,所以要請求報酬是比較難的。

愛上盒子 提到...

林律師您好,兩個問題請教...
(抱歉,問的內容或許很像在開玩笑,但事實並非如此,而是很認真的請教您)

1、若撿到東西,跟失主索取保管費的話,
這樣算是買賣行為嗎?

2、失物的價值該如何去評估呢?物品本身並非有公正單位來計量的
像是....我撿到了一盤美味的頂級和牛牛排
那麼它的價值將會以原始的牛肉重量計價
或是以普遍餐廳頂級牛排的價格來算
亦或是由失主與拾物人去協調呢?

Derrick宏仔 提到...

請問林律師
我本票不見了-
本票上有發票人與執票人名子.
我已經報案刊報作廢-並與發票人寫切結-
但是法院的裁定除權判決沒過-
原因是沒有票據號碼與忘記到期日
請問如有人撿到他可以要求3/10或是半年沒領回歸權於拾獲者?
他人可以主張善意第三人請求權?但本票並未我或發票人授權(簽名背書)
(如果他撿到小社區管理室每交到警局我怎知道?)
不好意思問這麼多,我是真的萬分感謝又著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