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9日 星期一

拾金不昧請求給紅包是否犯侵占罪?(下)

上篇說到有人在路上撿到東西後向遺失這個東西的人要紅包而被告侵占,這是不是會成罪必須分析具體事實。
首先,先看看本案例在刑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的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只要是撿到他人的物品者,想要占為己有或送給別人,而沒有通知這個物品的所有人或送到警局公告招領,這樣就會犯侵占遺失物罪。


在這個新聞中,魏女已經有打電話通知遺失東西的連女了,要說她犯有侵占遺失物罪,實在說不過去(因為侵占罪仍須具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主觀構成要件)。至於在通知後,暗示要紅包的部分,還是要看看魏女是怎麼表示的:
如果是說:「我撿到妳的東西,請妳給我報酬。」,這樣情況符合民法第805條的規定,並不會構成侵占罪;

如果是說:「不給我紅包,東西不還妳!」,那這樣恐怕就構成了恐嚇取財罪了,但仍不會馬上構成侵占遺失物罪;

如果是說:「東西不還妳了!我撿的就是我的!」,如此才會構成侵占遺失物罪。

以上三種情形是分析上篇新聞中描述「被害人指證歷歷,一口咬定魏女在電話聯繫中,明確提到紅包兩字,雙方並約在魏女住家樓下的巷口,一手給紅包、一手拿回失物,對方沒有具體要求回饋的紅包金額」的情況。若是遺失東西的人已明確的要求撿到東西的人返還遺失物,而撿到東西的人竟然拒絕,則在實務上會認為該當侵占遺失物罪,無上述分析之適用。這是因為主觀意圖本來就只能以客觀情狀來推論,既然失主已明確要求返還遺失物,則拾得者拒絕返還之行為,會被認為該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主觀構成要件。

做了這些分析,無非是希望撿到東西的人還是可以大膽的要求報酬,不要因為這篇新聞報導後,撿到東西就乾脆就不通知遺失的人,覺得做好事反被告划不來,占為己有還比較快。

1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林律師您好:
我在5月底掉了手機,當時回撥手機已被關機(當時電池容量是夠的),當時有報警,最近警方幫我找回了,所以上網了解有關遺失物的法律常識,發現有3/10價金請求權.

我的手機是因對方最近插卡使用被追蹤到的,通知對方交回警局,警方也是以拾獲紀錄.
看完本篇(上)(下)對以下問題感到興趣:

1.我的案例是警方通知對方交回警局,但警方是以拾獲紀錄,請問對方還可要求3/10的價金嗎?

2.領回時問了警方對方會怎樣?承辦警員說大概會罰款,但我找不到相關法令,請問罰款的計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