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2日 星期四

黃俊英告陳菊選舉當選無效訴訟

最近有朋友問:黃俊英和陳菊的選舉訴訟為何一、二審認定會差別這麼大?
這個問題,我想真的要了解的人還是要看一下判決,下面是案號:

第一審:陳菊選舉當選無效 95年度選字第20號
原告:黃俊英

被告:陳菊
被告:高雄市選舉委員會

主 文
被告陳菊於高雄市第四屆市長選舉之當選無效。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選舉無效之訴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當選無效之訴之訴訟費用
由被告陳菊負擔。

第二審:陳菊選舉當選有效 96年度選上字第13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黃俊英

上訴人:陳菊
被上訴人:高雄市選舉委員會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當選無效之訴部分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黃俊英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黃俊英之上訴(即關於選舉無效之訴部分)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黃俊英負擔。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因為又是有關政治,所以我就不解說了,真的有興趣的人利用上面的案號去司法院網站仔細閱讀判決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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