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9日 星期五

台鐵車廂多人性交派對事件是否觸法?

台鐵客廳車廂上演「1女大戰18男」性愛趴事件,警方透露,承租客廳車廂的蔡姓男子前晚到鐵路警察局說明,他坦承揪團在台鐵客廳車廂模擬「癡漢電車」情節。。檢方表示,全案朝妨害風化罪嫌偵辦,另查出派對女角未滿18歲,將移送少年法庭。
 
板檢發言人李海龍指出,蔡男接受警方製作筆錄後,將於下午移送檢方,全案朝妨害風化罪嫌偵辦;另外警方今天約談性愛派對女主角「小雨」到案,初步了解她為「合意性交」,但因她未滿18歲,她將於警詢後,依兒少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並移送少年法庭。

2012年2月19日 星期日

店家販賣成人影片漫畫是否觸犯刑法散布猥褻物品罪?

案例:

某A住家附近近期新開設了一家專賣日本影音及漫畫的店,某A基於好奇心,於是進入該店了解該店究竟所賣何物。進入之後發覺該店內竟然陳列有限制級專區,有女性祼露的封面介紹,雖然封面有關於露點的部份都貼上紅點遮蓋,且要購買該限制級影音光碟或漫畫必須出示身分證件確認已成年才能購買,但某A認為該店公然陳列猥褻物品,竟然無政府機關管制或開罰,實屬不妥,為導正此不良風氣,某A問:該店之行為是否有可處罰之規定?
實在太過傷風敗俗了..

2012年2月12日 星期日

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Makiyo與友寄隆輝因為乘車後座應繫安全帶的規定而毆打林姓計程車司機的新聞,從事發開始,新聞連續追蹤報導了七天,相信無人不知。此二人毆打林姓司機究竟觸犯傷害罪、重傷罪或殺人未遂罪,這個部分應該留待法院依證據調查之結果認定事實,而在判決前,不管是被告或是被害人,都應該獲得正當程序保障,這樣才是身為非當事人的民眾所應該關心的事。民眾應該關心我國法治是否健全,法律規定是否能保障正義,不應該指責被告委任律師為自己辯護,也不應該阻止被告委任律師,更不應該對被告展開公審或挖掘被告個人隱私及瘡疤,這樣我們的社會才會更健康,不能為了滿足自己的正義感或是好奇心,而對於未經審判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展開瘋狂追殺。

2012年2月5日 星期日

詐騙他人性交易,故意不給付交易費用,構成詐欺得利罪

詐騙他人性交易,故意不給付交易費用,構成詐欺得利罪

案例:

某A女因為於網路上結識網友B男,並私下約定以新台幣5000千元為性交易,但B男於性行為後以提款卡被提款機沒收為理由,拒不給付性交易之價金予A女。A女向B男索討價金,B男竟於電話中威脅A女,要求A女必須每一個月與B男發生一次性行為,否則要把偷拍的性交易過程公開給A女上班處所的同事看,讓所有的人都知道A女曾經從事性交易之行為,要讓A女失去工作,要讓A女名譽受損。A女向B男回稱:「你再這樣我就報警。」,詎料B男竟稱:「你去報警啊,到時我把你照片給大家看,看你還要不要活,我要讓你沒工作沒男朋友,反正我頂多只被罰幾千而已又沒差,反倒是你的名譽都會毀了。」,A女問:A女及B男的行為於法律上是否有處罰之規定?

2012年1月16日 星期一

撕毀選票是否犯罪?

新北4人撕選票 1人拍照違規
中央社 – 2012年1月14日 下午5:12
(中央社記者陳至中、王鴻國新北市14日電)總統、立委選舉投票,新北市共有5件嚴重違規案件,其中4件撕毀選票、1件涉嫌攜帶攝影器材拍攝投票所內情形。
新北市選舉委員會主委陳伸賢表示,新北市今天的投票秩序大致良好,偶有零星違規事件,大多由選務人員處理,其中5件屬嚴重違規案件,才會報回市選委會處理。
根據新北市選委會初步統計,樹林區一名年長男性直接從出口處進入,以照相機拍攝投票所工作人員,已涉及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1條第3項,可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

2012年1月9日 星期一

房客搬走不知去向,房東可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將房客全戶戶籍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戶籍遷到戶政所 中山區最多 保管近兩千張通知單
作者: 陳芃、陳俊雄╱綜合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1月8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陳芃、陳俊雄╱綜合報導】
距投票日剩六天,各區公所已發出投票通知單。但有部分民眾因戶籍被遷到戶政事務所,投票通知也「寄放」在戶所。其中,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保管」一千九百多張通知單,為台北市最多;新北市共有近兩萬張,以中和區二六四二人為最。
依《戶籍法》規定,民眾搬家未於期限內辦理遷徙登記,催告又沒有結果,戶所可將戶口暫遷至戶所。據中山戶所統計,去年該區逕遷人口共二千多人,其中有投票權者有一九七一人,但這些人因未登記戶籍地址,投票通知單目前還放在戶所。

2012年1月1日 星期日

「愛滋男橫行鄉里 挾病予取予求」構成恐嚇取財罪

愛滋男橫行鄉里 挾病予取予求
中國時報【林和生╱屏東報導】 2012年1月1日 上午5:30
一名患有愛滋病的毒品人口,挾著罹病事實,四處向村民要脅索取錢財與物資,若有人不從,他則刻意靠近攀談,甚至有擁抱動作,讓多位村民心生畏懼,卻只能擺低姿態,任他予取予求,宛如村庄內的不定時炸彈。
「人民保母,拿兩百元來周轉一下!」熟悉音頻又出現在派出所門口,連當地警方也成受害者。近兩星期來,男子已經上門數次,員警雖然習慣,對於他的舉動仍舊小心翼翼,因有幾次不注意,警察也被他作勢親吻差點有進一步接觸。

2011年12月18日 星期日

「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觸犯民用航空法第105條之罪

被收行李超重費 女謊稱爆裂物
中央社 – 2011年11月1日 下午10:28
(中央社記者卞金峰桃園機場1日電)桃園機場又現「詐彈客」,1名彭姓女子下午準備搭乘長榮班機前往香港,因被加收行李超重費與地勤口角,她氣說行李有炸彈;航警立即攔下行李,查無爆裂物,將她移送偵辦。
桃園機場下午再現「詐彈案」,約1時40分左右,1名年約60歲的中華民國籍彭姓女子,準備搭長榮班機前往香港,但她因為行李超重,而與長榮地勤人員發生口角。
她一氣之下,在行李通過安檢後,竟稱說行李有「炸彈」,長榮獲報依規定程序通報,同時通知航警,航警也在登機門將彭女攔下,同時將她的行李取下,經詳細檢查後,並無爆裂物,而長榮班機也於下午2時10分啟程飛往香港。
至於彭女則被帶至航警局偵訊同時製作筆錄,並移送刑警隊,警方訊後,依違反民用航空法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10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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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民用航空法第 101 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用航空法第 105 條
未指定犯人向公務員、民用航空事業或活動團體之人員誣告犯危害飛航安全或設施,或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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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謊稱飛機上有詐彈或者謊稱要劫機的新聞,每次媒體報導都會告知社會大眾這種行為是會移送地檢署偵辦的,但仍然是屢見不鮮,實在令人覺得非常奇怪。可能是這些人認為他們只是在開開玩笑,又不是恐嚇特定的某個人,應該不會觸犯刑法,殊不知謊稱飛機上有詐彈或者謊稱要劫機的行為,在民用航空法有特別規定,民用航空法第105條即規定:「誣告犯危害飛航安全或設施」或「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的行為,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這個規定雖然不是規定在刑法中,不過卻是刑法的特別法,各位不可不知。

2011年12月11日 星期日

裝鐵窗、冷氣 挨告「侵占領空」?領空權並非私權,也不是有形之動產或不動產,無法侵占

裝鐵窗、冷氣 挨告「侵占領空」
自由時報 – 2011年12月11日 上午5:09
〔自由時報記者黃文鍠/台南報導〕胡姓男子不滿鄰居裝設冷氣突出到自家上空,發出存證信函要求改善未獲處理,日前控告羅姓女屋主侵占自家「領空」;羅婦則委託房產管理公司回應,將盡力與胡某協調,希望讓事件平和落幕。
住公園路的胡姓男子日前向檢方提告指出,住家是3層樓透天厝,蓋了30幾年,原本與隔壁7樓高的大樓相安無事,但是月前大樓6樓易主,新屋主在外牆架設鐵窗,施工期間,工人擅自踩踏他家陽台鐵皮屋頂,造成結構損壞,有漏水之虞,又隨意丟棄垃圾,讓他相當不滿。
胡某說,新屋主在大樓外牆加裝鐵窗與冷氣,已經侵犯到他的「領空」,而且施工前也沒有來協調,影響權益,大樓另一側錢姓屋主也有類似遭遇,兩人決定要控告羅婦涉嫌「侵占」。
由於羅姓婦人目前居住在北部,委由房產管理公司回應,業者說,婦人最近購得大樓6樓,因為採光不佳,所以開了幾面窗並加裝冷氣,不料造成鄰居不滿,公司已經先和胡某電話溝通,近期內將派專人南下協調,希望達成和解。
法界人士認為,構成侵占罪的前提是被害人「擁有」遭侵犯的物件,但國內法令並沒有「私人領空」概念,據以控告侵占,可能不易成立。但如果當事人一定要主張權利,可能需透過民事控告「侵權」,由司法單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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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

刑法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最高法院71 年台上字第 2304 號判例要旨:
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所謂他人之物,乃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並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在內,單純之權利不得為侵占之客體。

最高法院68 年台上字第 3146 號判例要旨:
刑法上之侵占罪,須持有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始能成立,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

最高法院19 年上字第 1673 號判例要旨:
刑法上之竊盜罪,係以竊取他人所持有之物為成立要件,如對於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而為不法取得之行為,即應成立侵占罪。

民法第 773 條
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民法第 777 條
土地所有人不得設置屋簷、工作物或其他設備,使雨水或其他液體直注於相鄰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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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據報載台南某胡男子控告鄰居侵占他住家領空,是否有理由?依刑法第335條侵占罪的規定,侵占的客體必須是「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而依最高法院71 年台上字第 2304 號判例要旨揭示:「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所謂他人之物,乃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可知「領空」並非「他人之物」。再者,「領空」不是鄰居為胡姓男「持有」之物,也不可能構成「侵占」這個概念,硬要說的話,應該是歸屬於「竊盜」的概念中,不過既然「領空」不是「有形之動產或不動產」當然也不可能被竊盜。

胡姓男子要主張土地權利被侵害的話,應該是依民法第773條本文規定:「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主張在他利用自己土地的時候,因為鄰居在土地的上方建鐵窗加裝冷氣,有妨礙到他使用土地的利益,不過在這個部分上,胡姓男子必須證明到底是如何妨礙到他使用土地,而不是隨意泛指一個「領空」權即可,此民法第773條但書即規定:「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另外,因為鄰居是加裝冷氣在胡姓男子住家的上空,所以也可能違反民法第777條:「土地所有人不得設置屋簷、工作物或其他設備,使雨水或其他液體直注於相鄰之不動產。」,如果鄰居的冷氣滴水到胡姓男子住家,胡姓男子可以依民法第777條向民事法庭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