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0日 星期一

年終獎金是否一定必須發給?

依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故而可知若事業單位有盈餘者,原則上全年工作無過失之勞工可請求事業單位發給獎金,一般而言,這種以年度終了結算並考核勞工全年工作績效之獎金,就是年終獎金。


至於年終獎金是否屬於「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所以工資必須具備之要件有:1、勞務對價性: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2、給與經常性: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制度上有經常性。

而年終獎金的發放是否屬於「經常性給與」?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故而可知三節獎金及年終獎金並非經常性給付。法院實務並認為,若雇主係為改善勞工生活所為之給與,或雇主為其個人之目的,給付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即非勞工工作給付之對價,無論其係固定發放與否,均與勞動契約上之經常性給與有別,應不得列入工資範圍之內。

由上可知,年終獎金並非工資之範圍,雇主並非一定要發給,但如果雇主符合勞基法第29條規定,在年度終了,於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之後,有盈餘者,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仍應給付年終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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