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6日 星期一

兩願離婚應注意見證人必須親自聽聞離婚當事人有離婚的真意

兩願離婚應注意見證人必須親自聽聞離婚當事人有離婚的真意

兩願離婚(自行協議離婚)看似容易,但實務上常見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造成本來以為已經處理好的離婚、子女親權及會面交往協議,隨著離婚無效的情形,而隨同無效。

依民法第 1050 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可知離婚形式要件必須有:離婚協議書(書面)、二人以上見證人、向戶政事務登記離婚。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並對見證人之資格及方式有見解如下
*28 年上字第 353 號民事判例要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僅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無證人須與當事人素相熟識之限制,故簽名於離婚書面之證人,縱與當事人素不相識,兩願離婚之效力亦不因此而受影響。
*42 年台上字第 1001 號民事判例要旨:兩願離婚書據關於證人之蓋章,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之規定,既未限定須與書據作成同時為之,則證人某某等之名章,縱為離婚書據作成後聲請登記前所加蓋,亦不得執是而指為與法定方式不合。
*68 年台上字第 3792 號民事判例要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亦得為證人。本件證人某甲、某乙係依憑上訴人片面之詞,而簽名於離婚證明書,未曾親聞被上訴人確有離婚之真意,既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自難認兩造間之協議離婚,已具備法定要件

離婚當事人及見證人在離婚協議書簽好名之後,仍必須協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及離婚協議才會生效,如果沒有去辦理,這個離婚協議書不是可以拿來告對方請求履約的債權契約。

辦理的方式是要離婚的兩個人均需到場,到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

辦理時要準備下列文件:
要離婚的兩個人的國民身分證。
要離婚的兩個人的戶口名簿。
要離婚的兩個人的印章(到場後都用簽名的也可以)。
離婚協議書。
符合身分證規格為最近兩年內所拍攝的相片一張。
換證規費及換領戶口名簿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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