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8日 星期五

棒球經典賽中侮辱外國國旗行為屬於刑法規定之犯罪行為


本次第三屆世界棒球經典賽台韓於2013年3月5日比賽。

賽後球員陽岱鋼向韓國球迷鞠躬感謝的照片相信很多人都看過了,他回應那些因為被淘汰眼中還帶著淚,卻起立為中華隊鼓掌的韓國球迷和台灣球迷們,深深的鞠躬感謝,非常有運動家精神,是台灣人的模範。





本次比賽,台灣是主場,但有部分的台灣球迷用了很不洽當海報來侮辱韓國,拿了金正日跟天安艦的照片當海報,也有韓國國旗畫上狗的海報,這些海報經由轉播,放送到全世界收看台韓比賽其他國家的人眼裡。其他國家的收看者,會如何認為身為主場的台灣人呢?想必不是正面評價吧!

或許有人認為這是幽默,或是認為不必對韓國客氣,不過這個部分在刑法上是有規定的哦!

依刑法第118條及第119條規定:「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其立法目的是為了避免個人行為影響國家的國際地位、外交關係,或導致危及國家外部存立而設。

本次球賽的海報中,有人將韓國國旗畫上狗,應已構成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污辱外國之國旗,若經韓國政府請求追究刑責,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規定或許不是很重的處罰,但也不要因此就覺得無所謂。台灣人是有風度有教養的,我們要正面競爭,沒必要漫罵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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