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8日 星期二

臉書嗆炸總統府「fbi帥哥」被逮----簡析恐嚇公眾罪


高雄警方1月6日下午接獲民眾報案,指有網友在臉書上揚言,將在午夜炸掉總統府,該名網友使用的名稱與自稱「FBI帥哥」的鄧姓男子同名同姓,警方根據IP位址,晚間在桃園將他逮捕到案。

警方調查,鄧姓男子在臉書上PO文表示,將在午夜12點,前往總統府官邸放炸彈,並要當場釋放陳水扁前總統,以及除掉馬英九總統。

警方表示,鄧姓男子辯稱臉書帳號遭盜用,強調是其他網友以他的名義惡整,警方表示,根據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將可依法處以2年有期徒刑,全案目前仍在偵查。




自稱「帥哥FBI」的鄧姓男子,經常在網路做出無厘頭的舉動,吸引網友注意。此前他曾以陳進興加害白冰冰愛女白曉燕的事件為題材,自拍影片在網路分享,引起上萬網友不滿痛罵「人渣」,並要白冰冰向他提告。白冰冰對此表示很難過,但不會提告,同時也謝謝網友聲援。

FBI帥哥懶人包  http://www.lazyfrog.tw/view.php?id=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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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

刑法第151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7年滬上字第65號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所謂恐嚇他人,係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而言,若其所恐嚇者係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則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所謂恐嚇公眾。

刑法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6年渝非第 15 號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言。被告因與甲欠款涉訟,竟以槍打死等詞,向甲恐嚇。甲因畏懼向法院告訴,是其生命深感不安,顯而易見,即難謂未達於危害安全之程度。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52年台上第 751 號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2年上第 1310 號
刑法第三百七十條第一項所謂恐嚇,凡一切之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
懼心者,均包含在內。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8年上第 1238 號
以恐嚇使人將物交付,有時固亦含有詐欺性質,但與詐欺罪之區別,則在有無施用威嚇,使人心生畏懼之情形為斷。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9年上第 2142 號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係指以將來之害惡通知被害人,使其生畏怖心之謂,若僅以債務關係,謂如不履行債務,行將以訴求之,則與恐嚇之意義不符,不能律以該條之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30年上第 668 號
(一) 以威嚇方法使人交付財物之強盜罪,與恐嚇罪之區別,係以對於被害人施用威嚇程度為標準。如其程度足以抑壓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至使不能抵抗而為財物之交付者,即屬強盜罪。否則,被害人之交付財物與否,儘有自由斟酌之餘地者,即應成立恐嚇罪。
(二) 恐嚇罪質,非不含有詐欺性,其與詐欺罪之區別,係在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所用之手段,僅使其陷於錯誤者,為詐欺,使發生畏懼心者,為恐嚇。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41年台上第 143 號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恐嚇罪之構成,須以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所用之手段,有使其發生畏懼心者為要件。被害人惑於被告所云,見其宅有三種不同色彩靈魂,斷定其家最近死了二人,可能再有一人死去之謊言,信以為真交付財物,求其禳解,是被害人之交付財物,乃不過僅基於被告之欺罔行為,陷於錯誤所致,自與恐嚇罪之要件不合。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47年台上第 80 號
上訴人與另三人僱用小包車旅行,因無車資,乃於車行至荒僻之地,命司機停車,詭云彼等係逃犯,並將攜帶之小刀一把故意露出,聲言欲索車資隨我上山去拿,致該司機畏懼,不敢索取車資,隱忍而歸,應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二項共同以恐嚇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之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57年台上第 2486 號
上訴人於吃茶後算帳時,將刀插於桌上,其係表示如欲收茶資,即將加害,是以恐嚇手段企圖白吃,不付茶資,欲免除應付之支出,至為明顯,嗣雖經人搶下尖刀,而由其友代為付清茶資,致未達成目的,仍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以恐嚇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未遂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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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新聞報導,鄧姓男子在臉書上揚言,將在午夜炸掉總統府。鄧男的這個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第151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恐嚇公眾罪。

至於「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與「刑法第305條恐嚇罪」有何不同,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7年滬上字第65號表示:「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所謂恐嚇他人,係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而言,若其所恐嚇者係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則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所謂恐嚇公眾。」,可知是依照恐嚇的相對人來區分,其他部分的構成要件相同。故而如果鄧男不是稱要炸掉總統府,而是說要炸總統,則會成立刑法305條恐嚇罪。

以下為恐嚇常見之問與答,可以供有這方面疑問的朋友做參考:

Q1:什麼是恐嚇罪?
A1:所謂的恐嚇罪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通知某個人或公眾,使受惡害通知的相對人心中產生畏懼而有不安的感覺。

Q2:行為人的恐嚇如果只是開玩笑,算不算犯罪?
A2:必須看恐嚇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如果一般人聽到這個內容,在不明白你只是開玩笑的情況下,會心生恐懼的話,就算是開玩笑也算恐嚇。這是因為你應該可以知道別人聽了你的話會害怕,雖然你只是開玩笑,但在這種情況下,你的意思就包含了就算別人害怕你也無所謂的成份在內。舉例來說:「小心!我拿玫瑰花淹死你!」這種話一般人聽了是能夠會心一笑的,就算有死這個字,也不會有恐嚇的問題。但曾有新聞報導,有一個男子在飛機上想搭訕空姊,他笑著拿了一個紙條給空姊,上面寫「我要劫機」,想引起空姊的注意,結果一下飛機就被逮捕了。

Q3:恐嚇的內容如果是像:「如果你不守諾言,你會有報應、會不得好死、會被雷打死」,算不算恐嚇?
A3:這種內容不算恐嚇而是單純警告,因為一般只要不是重大無知之人,應該能夠判斷得出這些惡果不是人能夠加以控制的,而是宗教上的教誨。這個是屬於道德層面的壓力,而不是刑法上要規範的恐嚇。

Q4:恐嚇有必須用某種特定方法的限制嗎?
A4:沒有限制方法,但必須直接或確定間接的使被害人知悉。「直接通知」例如:直接用對話或信件恐嚇,或寄冥紙、子彈給被害人。「確定間接通知」例如:請他人轉告說:「叫某某人出門小心一點,不然會被車撞。」,公開在媒體上表示,讓一般人都能夠得知,例如像新聞報導說:有人在網路上說要刺殺馬英九、或是像放炸彈想要嗆扁,只要馬英九或陳水扁知道這件事後心生恐懼,這樣就足以構成恐嚇罪。

Q5:車禍事故,通知他人如果不來和解就要告他過失傷害算不算恐嚇?
A5:一般情況下不算恐嚇,因為到法院對他人提出告訴本來就是被害人的權利。不過如果是利用他人其他的弱點來獅子大開口,也是有可能被認定為恐嚇的。例如知道對方是公務員害怕被告會影響考績,就恐嚇他叫他賠出二、三倍等不合理的金額,不然就要告他,讓他在所屬機關裡混不下去。

Q6:附條件的加害通知算不算恐嚇?
A6:須視目的是否正當、及受通知人是否能決定條件的成就與否。例如:「再抓到你偷摘花就打死你!」這就沒有恐嚇,因為這個人可以決定不去偷花,而且行為人為了防止這個人再來偷花所做的揚言是有正當目的的。如果是:「不自己辭職就打死你」這就是恐嚇,因為它的目的不正當,被害人沒有這個義務辭職,就算被害人能夠決定自己辭職,也是被逼的。

2 則留言:

Unknown 提到...

不好意思,想請問對方若在訊息中留下''妳以後最好不要讓我在路上看到妳 我怕我會忍不住衝上去揍妳一頓''這樣的話是否造成恐嚇?

謝謝。

Unknown 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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