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日 星期一

殺人未遂與故意傷害致重傷

工頭被譏 涉教唆撞人成腦死
作者: 陳易志╱台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16小時前
中國時報【陳易志╱台南報導】
從事油漆業的蔡aa屢遭同里的黃bb譏諷「自誇年營業額五、六千萬元,卻花用老母的老人年金」,廿八日雙方發生衝突,蔡男被砍傷手指,憤而教唆工人陳cc駕車撞傷助勢的黃dd與黃ee叔侄,致黃ee重傷腦死。警方誤為車禍案,後來才查出內情,蔡aa等三人依殺人罪嫌法辦;但蔡某全盤否認,並反控黃dd殺人未遂。
到案三名嫌犯為蔡aa、陳bb、楊ff,蔡男為工頭,陳與楊為其手下工人。
多言惹禍的男子黃bb在柳營區經營雜貨店,從事油漆業的蔡aa從柳營移居高市多年,經常返家造訪故老;但遭黃男譏諷自誇很會賺錢,其實常向老母拿老人年金花用。
蔡男自覺面子掛不住,屢要黃男閉嘴,雙方結下樑子;廿八日蔡男帶陳、楊兩工人到柳營區喝酒,席間聊起被「漏氣」之事,愈講愈火,於是打電話嗆bb,黃男反唇相譏「要輸贏三分鐘過來」,旋即找來黃dd叔侄到場助勢。
蔡aa率兩名工人抵雜貨店,雙方一碰面立即爆發口角衝突,黃dd亮出柴刀劃傷蔡男手指,蔡男等人連忙閃躲離開現場,而黃dd與侄子黃ee也逕自共乘機車離開雜貨店。
不料,才騎了一公里左右,由陳cc取代手指受傷的老闆蔡aa駕車,見黃dd叔侄在前方,蔡男教唆陳男加油門撞過去,一舉撞飛叔侄,機車向前衝卅公尺掉入水溝,黃dd全身擦傷,黃ee頭部重摔血流不止。
案發後,黃dd疑為了逃避酒測自行攔車就醫,並且一睡到翌日,忘了侄子頭部摔破一個大洞,亟待送醫;幸經鄰人發現叫救護車送柳營奇美醫院,但卅日因傷勢過重,院方判定主腦幹出血、腦死,只靠維生器呼吸。新營警分局深入追查,才將原本的肇事逃逸車禍案,查出殺人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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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刑法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10 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刑法第 28 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刑法第 29 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最高法院45 年台上字第 473 號判例要旨:
教唆犯係指僅有教唆行為者而言,如於實施犯罪行為之際,當場有所指揮,且就其犯罪實施之方法,以及實施之順序,有所計劃,以促成犯罪之實現者,則其擔任計劃行為之人,與加工於犯罪之實施初無異致,即應認為共同正犯,而不能以教唆犯論。又如在正犯實施前曾參加計劃,其後復參加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者,即屬分擔實施之犯罪行為,亦應認為共同正犯,而不能以幫助犯論。

刑法第 25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 12 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刑法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刑法第 14 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刑法第 15 條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刑法第 17 條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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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本則新聞中「陳cc取代手指受傷的老闆蔡aa駕車,見黃dd叔侄在前方,蔡男教唆陳男加油門撞過去,一舉撞飛叔侄,機車向前衝卅公尺掉入水溝,黃dd全身擦傷,黃ee頭部重摔血流不止。」「黃ee因傷勢過重,院方判定主腦幹出血、腦死,只靠維生器呼吸。」兩段描述,是有關刑法有關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的描述。

蔡男與陳男當時同在車上,陳男因蔡男手指受傷而代其開車,蔡男看見黃dd叔侄在前方,開口指使陳男加油門撞過去,依最高法院45 年台上字第 473 號判例要旨就教唆犯及共犯之區分標準,這兩個人應該是屬於共犯的關係。

接下來要區分的是蔡男與陳男駕車撞擊黃男叔侄,究竟是基於殺人的犯意還是傷害的犯意?因為本案被害人沒有死亡,腦死即一般所稱之植物人,屬刑法第10條的重傷,所以如果蔡男及陳男是殺人的故意但未遂,則所犯者為刑法第 271 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傷害的故意但致人於重傷,則所犯者為刑法第 277 條第2項後段的傷害至重傷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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