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8日 星期一

持有具備殺傷力之空氣槍,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虧大了!無聊射玻璃 少年得賠40萬
TVBS –

無聊的時候,不要隨便亂玩,否則可能會樂極生悲!新竹一名劉姓學生,昨天凌晨到KTV慶生,結束後經過一間進口車的展示中心,就因為一時無聊,拿起自己買的改造空氣槍,對著店家玻璃窗射擊,讓店家2片特製的強化玻璃全都碎掉,損失40萬,店家報警逮到劉姓學生,他這才知道原來自己一時無聊,得付出的代價是40萬。
路口監視器畫面中,左上角光亮處,機車呼嘯而過,這就是今年22歲的劉姓學生騎乘的機車;週日凌晨,劉姓學生到KTV慶生,騎車回家時,行經進口車展示中心,一時無聊拿出手中的改造空氣槍射擊玻璃,使得店家2片玻璃窗滿佈蜘蛛網,全都碎掉,只能暫時用木板代替。受害店家:「一片大概幾乎快接近20萬。」記者:「一片20萬?」受害店家:「要訂做的。」
店家報警後,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逮到人,發現要賠40萬,讓劉姓學生相當懊悔。員警:「(劉姓學生)純粹無聊,然後就想說拿(槍)出來試射一下,沒有想到會造成這麼大的風波。」
不只因為2片玻璃窗要價40萬,讓父母都氣到不肯幫忙付錢,劉姓學生還得因為違法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被移送法辦,直說這個生日,代價真的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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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一、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
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鐵) 鞭、扁鑽、匕首 (各如附圖例式)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
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所謂具有殺傷力是指:槍砲裝填彈丸,實際試射能擊發,以彈速測定儀於槍口前方1公尺處測得發射彈丸速度後換算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20焦耳/平方公分以上。(依據司法院秘書長81年6月11日祕台廳(二)字第06985號函釋:78.6焦耳足使人喪失戰鬥能力、20焦耳/平方公分可穿入人體皮肉致人於傷、24焦耳/平方公分可進入豬皮肉層。)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5 條  
前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
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8 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第 18 條  
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已移轉持有而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
因而查獲者,亦同。
前項情形,於中央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辦理公告期間自首者,免除其刑。
前二項情形,其報繳不實者,不實部分仍依本條例所定之罪論處。
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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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本新聞案例中,劉姓學生雖然持有的僅僅是空氣槍,但空氣槍仍然可能因為具備有殺傷力,而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規範。所謂的殺傷力是指:槍砲裝填彈丸,實際試射能擊發,以彈速測定儀於槍口前方1公尺處,測得發射彈丸速度後換算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20焦耳/平方公分以上,可穿入人體皮肉致人於傷。而案例中,劉姓學生所擊發之空氣槍彈丸能夠擊碎強化玻璃,按常情應該是屬於有殺傷力的空氣槍,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8 條第3項規定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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