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6日 星期一

假仲介真出售 詐同學買屋遭訴----詐欺金額應該怎麼算


中央社 – 2013年4月21日 下午12:34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新北市21日電)林男向同學謝男隱瞞他是賣方的事實,向對方佯稱仲介房屋交易,林男因此獲利新台幣465萬元。檢方偵查後,起訴林男。
新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46歲從事房仲業的林姓男子,在民國94年間向高中同學謝姓男子宣稱,他因從事不動產投資及仲介獲利豐碩,鼓吹謝男委託他物色投資物件,將來轉售後必有可觀獲利,謝男不疑有他於是同意委託。
檢方表示,林男在民國94年和99年間,已向2名原屋主分別以新台幣620萬元和1350萬元價格,購入位於新北市永和區和台北市內湖區的2間房屋。
檢方指出,被告涉嫌隱瞞他是賣方的事實,向同學謝男佯稱這2間房子要出售,分別以新台幣675萬元和1760萬元將房屋賣給謝男,林男因此獲利共465萬元。
被告在檢方偵訊時坦承未將他是賣方的資訊告知謝男,原告謝男則認為,如果他知道同學是賣方,他會在交易前,委請公正第三人確認房屋價值,不會完全相信被告的報價。
檢方偵查後,依詐欺罪起訴林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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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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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依本則新聞所述,林男和謝男都是以投資為目的而買賣房屋,涉犯詐欺取財行為的林男擔任謝男的仲介商,並且成功的上演了無間道戲碼,將自己的房屋賣出給謝男。

按照道理來說,謝男是自願以新台幣675萬元和1760萬元買下房屋,房屋的價格是依買賣雙方的意願而定,房屋沒成交之前,並沒有特定一個價額,謝男買房子之前,也不可能完全沒有參考附近的房價。哪為何林男還會涉犯詐欺取財罪呢?台北地區房價近年持續上漲,林男騙得多少錢應該如何認定呢?真的能夠以林男買進賣出的價差獲利來認定詐欺金額嗎?所謂公正第三人確認房屋價值,誰又是公正第三人呢?此公正第三人所認定之價值,難道就代表房屋一定要用這個價格買賣嗎?本則新聞因此引起許多網友議論。

因本則新聞所提示之資訊相當的少,依律師的執業經驗判斷,本案件林男應該涉及以下幾個問題才會被起訴:
(一)實施詐術的部分:賣方林男隱瞞自己是賣方的事實,並提供不正確的價格資訊給買方謝男。
其手法應該是林男利用擔任謝男仲介之機會,建議謝男應該開出多少價格,而林男同時又是賣方,並且因為擔任謝男的仲介知悉謝男的最高開價,故而在傳遞賣方訊息給買方謝男時,有故意誤導謝男的行為,最後以高於謝男一開始開價的價格成交,甚至可能以謝男的最高開價成交。

(二)不法利得部分:買方謝男的最低開價與成交價之差額。
因為買賣房屋時,買方一開始會委任仲介以較低的價格向賣方開價,並且會定一個最高開價給仲介。而由於林男隱瞞自己是賣方的事實,並擔任謝男的仲介,所以知悉謝男的最高開價,故而在傳遞賣方訊息給買方謝男時,有機會可以故意誤導謝男,最後以高於謝男一開始開價的價格成交,甚至可能以謝男的最高開價成交。如此一來,謝男因為林男的詐欺行為陷於錯誤而成交,賣方林男因此得到最低開價與成交價之差額的不法利得。故而新聞所述之公正第三人確認房屋價值不應該是指不動產估價師,而應該是指由真正的仲介去斡旋買賣雙方對於房屋價金的合意,如此才叫做確認房屋交易價值。

以上僅為律師個人依新聞簡要事實之淺見,不代表為法院最終見解所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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