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先生有配偶A及C、D二個孩子,為了報答父母的養育之恩及照顧未成年之孩子,黃生先特別買了兩個保險,將受益人分別指定為父親及配偶,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希望在自己發生意外後,父母可以用保險金安養天年,而配偶可以用保險金扶養小孩。可是被保險人黃先先與受益人父親於同一個意外事故死亡,無法得知先後之順序,那保險金到底應該由誰受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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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民法第 11 條: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保險法第 110 條: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保險法第 112 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保險法第 113 條: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民法第 1140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註:既然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權代位繼承,則法律解釋上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同時死亡之情形亦應有權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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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黃先生與父親於同一個意外事故死亡,若不能證明死亡是誰先誰後,則依民法第11條規定,推定為同時死亡。
二、既然黃先生與父親是同時死亡,則被保險人黃先生死亡之時保險契約的受益人不存在,依保險法第113條規定,保險金就會變作黃先生的遺產。
三、黃先生的保險金作為遺產,故而由黃先生的配偶A及C、D二個孩子平均繼承。黃先生的母親在這個事件中,拿不到黃先生所投保的保險金。
四、至於黃先生父親的遺產,因為黃先生於繼承開始時已死亡,故而黃先生無法繼承父親的遺產,但黃先生的C、D兩個小孩,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還是可以代位繼承黃先生的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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